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例 下载本文

构核定工程造价,或者在国家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审计时,作为施工单位的我们应当勇于坚持施工合同双方确定的结算价格,因为国家审计和未经施工单位同意的社会审计,仅仅对业主具有效力,对施工单位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 15 加强材料买卖中间结算控制 降低合同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06年,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某混凝土供应商B签定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供应A项目经理部施工所需要混凝土,混凝土标号不同单价各异,混凝土方量定时结算。2006年9月,A项目部材料人员给B公司办理当期混凝土方量结算。2007年10月在办理当期混凝土结算时候,B公司工作人员提出9月份的方量结算有误。经A项目部工作人员核查,发现9月份结算确有差错,遂按9月份的实际方量重新进行了结算并汇总到10月份的结算单中,但并未将9月份的结算原件予以收回销毁也未在10月份的结算单中注明“本次结算包含9月份的混凝土供应量,9月份的混凝土方量结算单作废”等字样。后B公司因资金情况恶化,2008年,B公司多位债权人以A项目部尚未支付9月份混凝土款为由提起代位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过程中,A项目部在诉讼中花费大量精力,找出混凝土供应的原始凭证(混凝土罐车称重收货单等),证明2006年10月份的结算单的混凝土数量已经包含了9月份的混凝土供应量,9月份的混凝土方量结算单应当作废。一审法院基本接受A项目部的解释,判决我方胜诉。B公司多位债权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进行中,结果尚未可知。

三、管理建议

此案主要反映的是材料买卖过程中的结算问题。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办理材料买卖合同结算时应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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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终结算应该有书面的分包结算协议,并标明包含了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及合同外临时额外增加的各种材料的数量及单价,此前的中间结算均已经包含在最终结算之中,双方对结算价款再无任何异议。

2、中间结算应当标明材料供应的时间段,前后之间有包含关系的应当注明所包含的以前结算中的具体内容,中间结算要相互衔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3、分包结算协议应由双方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有修改、手写或添加项,必须双方在改动、手写或添加处盖章或签字确定。

案例 16加强材料买卖合同管理 完备合同条款

一、案情简介

2006年,公司A项目经理部与某石料供应商B商定:由B向A供应项目经理部施工所需要各种石料,规格不同单价各异,混凝土方量定时结算,双方未签定书面的买卖合同。2007年11月,项目完工后,双方对石料的单价发生争议,A项目部材料人员认为D规格的石料应该按照当地材料信息价90元/方,B公司认为供应材料时,当地基建项目较多,石料供不应求,市场价格较高,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在项目业主单位协调下,各石料供应商才同意按照业主提供的参考价格供应大量石料的,故应D规格石料价格应参照同期当地市场价150元/方,因石料供应量大,总价相差近200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B公司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一审过程中,A项目部提供了当地的材料信息价资料,B则提供了项目业主单位提供的参考价格。一审法院采信了B公司的价格,判决A项目部D规格石料按照150元/方价格支付材料款。

三、管理建议

此案主要反映的是材料买卖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的问题。综合目前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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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1、除了金额较小且能即时结清和合同外,所有的买卖合同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合同条款应当力求完备,一般应当具备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物规格、数量、质量;(三)计价方式及价款;(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五)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的方法。各单位可以参照局《合同范本》订立合同,并结合实际情况做相应修改。

案例 17 强化分包过程管理,减少分包合同争议

一、案情简介

2003年,公司A某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合同,合同约定B施工队承接A项目经理部K135+100---K137+200段的土石方工程,工程量和单价若干,价格包干不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B单位施工能力有限,业主要求提前工期。项目部与B口头协商:减少原合同中土石方工程由项目部自行组织人员和设备完成,但未签定书面协议对原合同进行变更。2005年,项目完工通车。双方办理结算时,B认为在该项目上投入较大要求项目部补偿未果,心中不满,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支付K135+100---K137+200段的所有土石方工程量价款。

二、裁判结果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施工队向法院提交了分包合同、施工图纸、项目已经通车的证明,主张K135+100---K137+200段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均由其完成。A公司提出:K135+100---K137+200段的土石方不是由B独自完成,还有部分是项目部自行完成的。项目虽然已经通车,但这不能证明K135+100---K137+200段的所有土石方工程均由B完成,B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要依旧现场工作人员出具的工程量签认单来确定。本案件正在一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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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建议

此案主要反映的是分包工程履行中内容变更的问题。综合目前项目管理现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分包合同(特别是土石方分包合同)中约定工作内容的时候不宜采用比较含糊的“XXX起止桩号或工作范围的所有工作内容”的表达方式。

2、合同变更应当有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载明:工程量是增加还是减少。中间结算应当标明所结算的工作内容的时间段,前后之间有包含关系的应当注明所包含的以前结算中的具体内容,中间结算要相互衔接,做到不重复、不遗漏。

3、分包工程完工结算应明确为最终结算,约定双方对结算价款再无任何异议。

4、分包结算协议中,对对方报送的结算额有审减的,必须要交由对方签字确认,并填写相应的确认时间。

5、在分包工程结算前,应全面清理并明确代扣代缴项目及金额,比如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租赁设备台班、甲供材、借款、代扣水电费、税金或其他代垫代付款等,并且双方必须有一个书面确认手续,应该扣减的,必须在分包结算中作相应扣减。

6、分包结算的办理要及时。目前,少数项目存在分包结算不及时现象,极容易引发分包工程款纠纷。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若双方争执不下,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只能委托造价师事务所进行造价鉴定。由于中介机构的工程造价鉴定受到诸多人为因素影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可能造成评估造价远远超过实际造价,给单位造成损失。因此,项目经理部应尽量及时与分包队伍办理结算,减少分包结算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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