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批准程序。
案例12: 禁止擅自为分包商提供担保
一、案情简介
2007年,某项目经理部C将工程分包给A单位,A单位在施工需要加工一批钢护筒,A单位找到钢结构加工单位B。B担心A的履约实力,要求总包单位C为其提供担保。经A单位多次要求,同时考虑到工期比较紧,急需钢护筒,遂同意为A公司提供担保。后A公司未能及时向B支付加工费,B公司发来律师函要求C承担担保责任,否则将诉讼解决。
二、处理结果
收到B公司发来的律师函后,C非常重视,经多次协调,A公司分期支付了拖欠B的加工费。
三、管理建议
为了避免因对外担保导致公司损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未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严禁项目经理部为分包队伍提供担保。 2、对于已经为分包队伍提供担保的,在项目经理部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时,必须督促分包单位先行支付该部分款项,或者由分包单位出具相应的委托手续后,项目经理部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直接支付。
3、严格执行协作队伍履约保证金制度,通过履约保证金去约束协作队伍履行项目部为其担保的债务,降低项目经理部自身风险。
案例13 注意文明施工,防止出现侵权行为
一、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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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晚,A公司某公路项目过江大桥引桥下的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受害人(过路人)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肇事车逃逸,查找未果。同年,死者家属将A公司告上法庭,其诉由为:该桥施工以来由于施工单位原因,桥下公路上人行道一片狼藉,材料违规堆放,重型施工车辆辗压成坑,行人难以通行,特别是下雨天积水成片,行人为了通行不得不在行车道上行走,导致多起也包括本起事故的发生。因施工单位的不文明施工占用和损坏了人行道,行人为通行而被迫走上行车道,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要求A公司与业主、路政部门连带承担死者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A公司派人积极应诉,各方当事人之间就人行道的损坏原因及人行道的损坏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为了斩断对方提出的因果关系链,A公司认真收集证据,并以代理词的形式向法庭充分陈述了抗辩理由,原告不能举证证明人行道的损坏是A公司所为,人行道的损坏与交通事故无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观点。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路面不平,雨天积水没有证据表明由A公司造成,同时路段附近积水的存在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驳回原告对我单位的诉讼请求。原告在法定期内未上诉,判决生效。
三、管理建议
施工过程中要与各个方面发生联系,难免会发生侵权行为本案属于一般侵权案件,适用过错责任进行归责。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缺一不可。因此,本案被告从因果关系方面着手,切断了因果锁链,得以胜诉。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不仅仅是句口号,应当落到实处:
1、安全文明施工,处理好相邻关系,避免侵权行为发生,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发生纠纷要积极面对,寻找合适的抗辩理由,否则将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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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经理部应尽可能在施工现场及周边设臵显著警示标志和标牌;周边居民点张贴施工公告和安全注意事项;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人员除负责内部职工和分包单位人员安全管理外,还应注意向外部人员告知接近或进入项目经理部施工区域的安全风险。
3、项目经理部应积极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事故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降低项目损失。
案例14: 业主不能依审计决定擅自扣减承包商工程款
一、案情简介
1998年9月,业主A公司与承包商B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规定:B公司承包A公司办公综合楼建筑工程,工程价款执行的预算定额和取费标准,实行包工包料承包。合同于同年12月经县公证处公证。合同签订后,双方如约履行,工程于1999年12月竣工,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工程造价经A公司审定为280万元,双方对此结算无异议。
此后不久,该县审计局对A公司办公综合楼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结论认为,A公司审定的工程造价多计20万元,应予审减。审计局做出处理决定:限期由A公司向B公司收回差额款项。
2000年1月,B公司又承包了A公司的宿舍楼建筑工程。该工程完工后于2001年11月办理结算时,A公司以执行审计局的决定为理由,从B公司的宿舍楼工程款中扣除了办公楼多计工程款20万元。B公司认为A公司扣款是违约行为,据此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退回扣除的工程款。A公司辩称其扣除有依据,不同意B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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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有效,并已履行完毕。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对B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A公司据此扣付B公司建筑工程款不当。2002年7月,人民法院判决:A公司退回扣付的20万元工程款给B公司。
A公司不服此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称:审计局是法定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因此,审计局对我公司基建项目做出的审计结论和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我公司依此决定扣回工程款并无不当。B公司不同意扣款是对审计行为不服,属行政纠纷,不应由法院作经济纠纷处理。现审计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撤销,我公司仍应执行,B公司也应协助执行。B公司辩称:双方履行合同后经A公司办理工程决算,合法有效。审计局的审计决定是对A公司做出的,对我公司无约束力,因此,A公司无权扣回该工程款。
市中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县审计局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对B公司没有法律约束力。A公司仅以执行审计决定为理由,扣回B公司的工程款没有合法根据,故其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市中院于2002年9月5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管理建议
业主投资效益审计是国家审计的重点内容之一,作为施工企业我们必须正确应对国家审计。要做到:
1、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时,力争顶住业主的压力,避免在合同中出现诸如“工程结算价格以甲方审计机关或政府审计核准的价格为准”或者“由甲方单独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核定工程造价”的条款。
2、认真作好工程签证和基础资料管理工作,工程计量、变更必须及时报监理和业主,并力争最短时间取得监理和业主的书面批复。已取得业主和监理批复的变更和计量,审计单位不得无故扣减。
3、如合同中未约定以审计确定工程结算造价,在业主单方聘请工程造价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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