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案例分析实例 下载本文

案例6 加强印章管理 规避法律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02年底,A公司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了施工队B,并下文成立了项目经理部,刻制了项目经理部印章。据该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回忆,该项目的印章一直由其保管,未使用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对外签订任何分包合同,也未曾将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交由B使用。2005年,某工程队C持有一份盖有该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分包合同和有B签认的分包工程结算单,将B和A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支付欠付的分包工程款60多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公司主张该分包合同上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是B私刻的。但C举出相关证据证明,该分包合同上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和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该工程分包合同上加盖的项目经理部印章和A公司与工程发包方办理中间计量时使用的项目经理部印章一致,A公司主张的项目经理部印章是B私刻缺乏相应证据,该分包合同应为A公司项目经理部与C签订的因项目经理部无独立法人资格,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A公司应承担给付该分包工程款的责任。

三、管理建议

此案例主要反映的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问题。为避免项目印章管理出现类似问题,杜绝因项目经理部公章管理不善引发的纠纷,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做到:

1、项目经理部的印章应由局(子公司)统一刻制,以局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局统一刻制,以子公司名义承接的项目由子公司统一刻制。局(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中应附有项目经理部的印模。提倡将项目经理部印章报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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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进行备案。

2、局(子公司)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必须明确抄送业主、监理、质检、银行等部门和机构,项目经理部必须及时将相关文件交送到有关机构和部门,以便有相关证据证明我方刻制印章的唯一性,防止分包队伍私刻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3、未经局(子公司)同意,项目经理部一律不准刻制分部或工区印章,不准发文成立分部或工区。

4、严禁项目经理部将项目印章、项目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出借给分包单位使用。

5、项目经理部的印章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做好详细的印鉴使用记载。

6、未经批准,严禁在空白的合同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等上加盖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案例7:从严控制项目转包

一、案情简介

A公司将项目转包给了某个体户B,虽然委派了项目经理但项目公章交由个体户B使用,项目的分包、材料采购、设备租赁合同,全加盖了项目经理部印章。业主的工程款全被个体户B结算支取,而项目的分包工程款、材料款、设备租金未付清。后材料供应商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项目部欠其的50万元。法院支持材料供应商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材料供应合同是用项目经理部的印章签定的,鉴于项目经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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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判决由A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三、管理建议

1、由于转包项目严重违反了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公司已经严格控制整体分包和项目转包。从行政责任来看,转包项目有可能被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从民事责任来看,转包项目有可能由于转包合同的无效,而需要对分包队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风险巨大。

2、借鉴其他施工企业的经验教训,对转包项目的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 (1)项目经理部的主要管理人员如项目经理、财务主管、总工、计划合同人员等必须到位,并切实发挥管控作用。

(2)必须严格控制项目经理部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只能由我方人员保管,并且只能在对业主、监理时使用。原则上要求,此类项目的合同专用章封存,不得使用。

(3)实际施工队伍对外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一律不得加盖项目经理部的任何印章,要求其为实施该项目所发生的所有经济活动,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进行。

(4)成立项目经理部的文件应及时抄送业主、监理、质检、银行等部门,从而有相关证据证明我方刻制印模的唯一性,防止分包队伍私刻项目经理部的印章。

(5)项目经理部的班子成员中不能有转包单位人员,防止该人员对外经济交往行为被认定为项目部员工的职务行为。

(6)选择合作对象时,要注意加强对对方资信、履约、偿债能力等的审查,必要时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

案例8 妥善处理协助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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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案例:2002年,A公司某项目经理部与B施工队签订分包协议,B施工队依约履行了合同,但项目经理部一直未与其办理工程结算。2004年B施工队与某个人C产生诉讼,C申请法院要求A公司协助执行,暂停向B施工队支付。

二、处理结果

A公司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在15日内及时提出了协助执行异议,指出A公司与B施工队的工程未办理结算,分包工程存在缺陷需要修复,两者的债权并没有确定,而且未到履行期限。依照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法院没有执行A公司。

三、管理建议

协助执行,是指实施执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一种法律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法律义务采取必要的协助执行措施,如有违反,将承担因此给执行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后果。如收到协助执行通知的第三人对协助执行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一般15日)内及时提出,法院对异议不做实质性的审查。

法院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项目经理部协助执行的案件越来越多,既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又要依法妥善配合,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通知后,要认真对待,将法院送达的文书资料和与被执行人的债权债务情况及时通知分子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合同部门,若被执行单位在我局不享有债权,或者没有办理结算导致债权尚不能确定的,或者虽然有债权但没到期的,都应及时提出协助执行的书面异议,切不可臵之不理。

2、若被执行单位在我局享有确定的到期债权,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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