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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部位及时要求承包人纠正,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要全过程旁站,应切实监督,对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配合专业监理工程师按规范检查承包人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签认同意或不同意承包人继续进行下道工序。

5. 协助专业工程师按期核实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算表。

6. 协助专业工程师绘制责任施工地段或部位的质量和进度控制的各种图表,

按要求做好监理记录、监理日志和应上报的各种报表,定期和不定期向驻地专业工程师汇报工作。

7. 参与现场检验、测量等工作,与试验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协同作业。 8. 办理高级驻地专业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 试验员的职责范围:

1. 在高级驻地实验工程师的领导下,熟悉并掌握本项目的实验技术规范和

实验方法,有效地进行工地实验和质量控制的监理工作。

2. 监督承包人的各种实验工作,包括取样(现场取样、自采加工材料取样、

料堆取样)试验制备,各种标准试验,野外和室内检验试验;拌合机校正;操作、试验路施工等均应旁站监督,所有试验记录必须经试验人员复核签字后方能有效。

3. 整理各项试验记录,报告并分类归类。 4. 对任何有怀疑的试验结果,应进行证实试验。

5. 随时督促检查核准试验仪器设备,保证所有的实验在足够精度下进行。 6. 完成试验工程师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程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质量监理的任务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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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理的任务是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从而达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范、使用要求和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 质量监理的依据

1. 施工合同和监理委托协议。

2. 已批准的合同设计文件、图纸、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批准修改的图纸。 3. 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设计图纸所列的设计规范、规程、准则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077-95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33-95 ?《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施工技术规范》 ?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059-95 ?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93 ?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 ?土工试验规程JTJ031-93 ?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J058-94 ⑴公路工程石料试验规程JTJ054-94

⑵公路工程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试验规程JTJ057-94 ⑶公路工程沥青及沥青混合料试验规程JTJ076-95 ⑷公路工程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 ⑸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J053-94 ⑹公路工程金属试验规程JTJ05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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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4 ⑻本公司根据监理规范编制的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质量监理的组织保证体系

为了完成 路项目施工监理任务,监理建立了 路总监理办公室,在总监办内设有工程部,负责整个项目的质量控制(试验、测量、路、桥等)及管理,在总监办下设 个驻地办,从测量、试验、现场监理等不同角度全面控制质量。派有经验丰富的高级工程师出任总监,派有一定经验的高级工程师出任驻地办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兵把守,并派有足够数量的监理员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以便实现全过程监理。

第十六条 质量控制的程序 1. 质量监理程序的有关规定

(1) 质量监理程序是监理工程师为有效控制质量按规范和施工时间先后顺序而确定的施工步骤,是用来指导与约束监理工程师工作,协调监理与承包人工作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衡量监理工作质量的主要尺度之一,监理与承包人偶都必须严格遵守。

(2) 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前向承包人提出对所有工程都通用的基本程序和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结构、路基、路面等)的工序检查程序及说明,供监理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守。

(3) 为保证工程质量,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做到“六不准”:即人员不到位,机械材料设备准备不足,不准开工;未经检查认可的材料不准使用;未经批准的施工工艺,施工中不得采用;未经批准的图纸不准施工;前道工序未经验收后道工序不准施工;未合格的工程不准计量支付。

2. 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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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工程都应按开工申请批准、工序完工后检验、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签发《中间交工证书》三个环节控制。其基本程序流程图见图四-1,具体说明如下: (1)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提交

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开工报告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根据技术规范列出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及检测频率和方法;说明材料、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的准备情况;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必要的基础资料。监理工程师审查后认为各项条件都已具备批准开工。单位工程、分部及分项工程的划分见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4附录A. (2)

在每道工序完工后,承包人应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报质量检验

申请批复单。 (3)

监理工程师紧接承包人自检或在承包人自检的同时对每道工序进行检查

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工程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4)

当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

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验的结果,提出交工报告。自检资料不全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 (5)

监理工程师对所完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

验收,必要时应做测量或抽样试验。检验合格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项工程的施工。 (6)

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方可进行计量,并由监理工程师签

发《中间计量表》,完工项目的资料不全可暂不计量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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