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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二、教育教学效果显著。
(一)所教或所指导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思想道德教育成绩显著,担任班主任或所指导的班级被评为市厅级以上先进班级,或者本人被评为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等)。校级领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所管理学校还须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市级教学能力考核评为优秀;或获得由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教研部门、学科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本学科课堂教学评比(教学技能比赛、少先队辅导员专业技能比赛)一等奖以上奖励,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政府奖励。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教育管理、教育教学方法创新,推广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强。中小学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并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教研员主持完成1项、参与完成1项自治区级以上教育教学科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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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中小学教师(教研员)提供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相关论文著作、教案、决策咨询报告、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1份(项)。
二、中小学教师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2篇;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教研员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3篇,其中1篇在国内权威刊物或广西优秀期刊上发表;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著作或教材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专业高水平论文1篇。
第十四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资历条件规定的年限,取得中小学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破格申报:
一、获以下荣誉称号(表彰)之一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全国模范教师、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全国优秀少先队辅导员、自治区特级教师、自治区优秀教师、广西教学名师、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等。
二、任现职以来教育教学科研取得重大成果,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政府奖励(排名前三),或获得自治区教学成果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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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排名前三)。
第四章 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城市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含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工读学校,各级教育科研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电化教育机构(现代教育技术机构)中在职在岗教师。
城市中小学教师(教研员)流动到乡村学校工作的,其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仍然有效,重新竞聘相关岗位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育人工作。
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担任班主任工作1个学期以上。
二、教学工作量。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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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完成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工作量。
三、循环教学经历。
从教以来,有1次以上循环教学经历,或担任毕业班教学工作2年以上。
四、示范引领。
近5年来,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1次。团委书记、少先队辅导员每年承担校级以上共青团、少先队教育交流专题发言1次。校级(园)领导每年承担校级公开课1次,任现职以来累计承担县级以上公开课、或教育教学专题发言3次。教研员每年承担县级以上教学专题讲座,或培训课,或观摩课,或公开课1次。
五、培养青年教师要求。
近5年来,中小学教师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2名以上,教研员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5名以上,有确定的对象、目标,具体的步骤和途径。
六、参与教学改革要求。
近5年来,按照最新的教育教学改革要求,围绕“立德树人”总目标,创新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或管理方法,参与开发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学科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或开设选修课,或举办知识讲座,或组织指导课外、艺术、科技活动。每年开设校本选修课1门,或知识讲座2次,或组织指导系列科技、艺术、体育以及其他课外活动1项。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或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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