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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职办〔2019〕47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 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自治区直属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教育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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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系列高、中、初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提高中小学教师质量,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为职称评审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设区市可在此基础上,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评审细化标准条件。
第三条 根据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广西公办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须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对中小学教师开展分类评价,制定县以下乡村教师“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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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五条 教师资格条件
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六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继续教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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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八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二、申报中小学高级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年以上。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四)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教师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五)国家机关交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并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教师具有大专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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