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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文件及政策解读

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

青车改组字〔2018〕3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单位),市直属各事业单位:

《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附件: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8月16日

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4〕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鲁办发〔2015〕45号),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15号),参照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中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中车改〔2015〕35号)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鲁车改组字〔2018〕1号),结合我市市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改革目标。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方向,创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二)总体要求

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科学制定改革实施方案,详细测算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节支情况,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的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范围和标准,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要根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各参改市属事业单位要正确理解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掌握政策标准,落实分工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各负其责,确保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任务按期完成。

二、改革范围

(一)单位范围。市属事业单位(包括市直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参加本次改革。省垂管系统中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同级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参照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对处在转企改制或职能机构调整过程中的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研究提出改革方式。

(二)人员范围。市属事业单位中,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参加本次改革。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方式。取消市属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车辆,规定区域内公务活动出行通过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以外公务出行的相关费用,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严核定保留车辆。按照实事求是、从严从紧、节约开支的原则核定事业单位车辆编制和保留车辆数量。改革前未配备的,不得借本次改革之机增配车辆。除有特殊要求的外,保留车辆统一纳入市级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监管。

1.业务用车。市属事业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保障。

2.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市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校车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有预算,实行编制管理,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

3.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市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暂不参加改革,但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三)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及费用报销额度

1.市属事业单位中,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取消原配备的公务用车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的具体标准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公务交通费支出情况,在确保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市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具体人员范围和补贴标准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2.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并按照节约开支的要求从严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

3.建立公务交通补贴总数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

(四)妥善分流安置司勤人员。市属事业单位参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司勤人员安置办法》(青办发〔2016〕16号),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内部消化,认真做好涉改司勤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需要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司勤人员,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五)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市直事业单位取消车辆参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青岛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青办发〔2016〕16号),移交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统一处置。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取消车辆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取消车辆处置收入按《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办理》(青财综〔2015〕24号)执行。

四、严肃公务用车纪律

市属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不得以允许限额报销的方式进行变相的福利化。纪检监察

机关要强化监督检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等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审计监督。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行业类别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较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牢牢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主管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好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严格政策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抓、负总责,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二)严格实施工作程序。市属事业单位要在深入研究、全面摸底、细致测算的基础上,按照本意见要求认真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包括本单位节支率详细测算情况),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或所属主管部门审批。其

中,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按照隶属关系报市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根据批准的改革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三)营造良好改革氛围。市属事业单位要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切实加强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舆论宣传工作,做好政策解读,阐明改革的目的和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事业单位人员了解、支持改革,努力为改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市属事业单位按本意见统一规范执行。

报:省公车改革领导小组,送:市车改办成员单位。

青岛市公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印发

《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根据中央、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依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办发〔2016〕15号),对青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青车改组字〔2018〕3号)(以下简称《市属事业车改意见》)进行解读,便于规范操作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一、关于改革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关于改革的方向、方式和原则。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自上而下”重大改革任务,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要求严。各级、各部门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服从大局,按照中央和省、市车改部署,不折不扣的完成改革任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公车改革”是分类、分级、分阶段逐步推进的,各部门、各参改单位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深刻理解改革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政策红线,区分不同类型、不同特点和不同阶段,积极稳妥推进。

(二)关于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是按事业单位(机构)设置、人员和车辆编制做到“应改尽改”;二是按车改政策规定和标准发

放公务交通补贴和保留必要车辆;三是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要比改革前支出减少。

(三)关于时限要求。“全市企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动员部署培训会”结束后,市直事业单位要按市车改办通知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及时报送市车改办初审,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方案报送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按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的制定工作,并及时报送主管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方案报送所属主管部门审批。 二、关于改革范围

(一)单位范围。参加本次改革的市属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市直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市直国有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

省垂管系统中的市、区(市)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同级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属地”统一掌握为事业单位法定注册地或办公所在驻地。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按《市属事业车改意见》实施改革,也可以按照《青岛市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青车改组字〔2018〕4号)(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车改意见》)实施改革。市直部门所属单位中如既有事业

单位、也有国有企业的,事业单位执行《市属事业车改意见》,企业执行《市属企业车改意见》。

市属事业单位除转企改制、职能机构调整外,可能还有国家、省部署的其他改革事项,如:“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脱钩、单位注销、破产清算等诸多情况,以2018年8月16日《事业车改意见》印发实施之日为界限,在此之前已经进入(或正在进行)其他工作程序的,可暂不参加本次车改,但要由其主管部门向市车改办提交书面备案说明;未进入其他工作程序的,先按规定参加车改后再进行其他工作程序。

青岛市编制部门只批机构、未安排人员、车辆编制和经费预算的事业单位,如:西安交大青岛研究院、青岛市海洋装备研究所、西北工业大学青岛研究院等,要对参改人员、车辆进行认真核实,如确无参改人员及车辆的,要做出书面说明,报主管部门备案。

(二)人员范围。本次事业单位公车改革的人员范围明确为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参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办发〔2012〕15号)确定的标准,其中,在职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改革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维持现有方式。

三、关于车辆保留和处置

(一)改革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方式。本次车改后,市属

事业单位留用车辆分为:业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等。各参改单位要按照实事求是、从严从紧、节约开支的原则核定事业单位车辆编制和保留车辆数量,改革前未配备的,不得借本次改革之机增配车辆。除有特殊要求的外,事业单位要按照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要求,对保留车辆实行集中管理,喷涂标识,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等制度,规范车辆使用管理,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

1.业务用车。市属事业单位根据编制总量和工作性质可保留必要的业务用车,主要用于机要通信、应急和业务保障。保留数量参照青办发〔2016〕15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人员编制301名及以上的不超过5辆,201名至300名的不超过4辆,101名至200名的不超过3辆,51名至100名的不超过2辆,50名及以下的保留1辆)。承担供排水、疫病防治、食品药品监测、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监督监测、社会公共服务等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可按需保留。市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业务用车保留车辆编制数量由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市车改办备案。

2.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市属事业单位可根据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校车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保留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要有预算,实行编制管理,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市属事业单位根据专业技术活动工

作实际,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一是要有经费预算;二是要实行编制管理;三是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四是要进行标识化管理。

根据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71号文件规定,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3.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按照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确定的“6至50人的核定1辆、51至150人的核定2辆、151人以上的核定3辆,最多不超过3辆用车编制”标准进行规范,留用车型以商务车或面包车为主,标准参照中央和省配备标准执行。

所有参改事业单位经审批后可保留的车辆统一在单位现有车辆中保留,其中,现有车辆超出应保留车辆的按规定予以取消;现有车辆少于应保留车辆的按实有车辆和差额车辆编制保留,差额车辆待事业单位改革完成后,按有关规定配备。

(三)关于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市属事业单位取消车辆参照《青岛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车辆处置办法》(青办发〔2016〕16号),移交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统一处置,处置收入按《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管理办理》(青财综〔2015〕24号)执行。

四、关于公务交通补贴

总的原则是要严格确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标准及费用报销额度。

(一)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市直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原符合配备公务用车条件的岗位和人员取消原配备的公车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在规定区域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市直属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出行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也就是文件当中表述的规定区域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

青办发〔2016〕15文确定的市级党政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为:正局级1560元、副局级1430元。

(二)交通费用报销额度。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人员实行按规定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方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规定区域内的公务出行,并按照节约开支的要求从严控制单位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市属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后,以年度为计算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各类车辆(含司勤人员工资)费用以及本单位发放公交补贴费用,本年度比上一个年度要有所减少。

(三)交通补贴调整机制。根据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补贴总数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与所在单位规模增长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目前,建立调整机制的权限在中央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我市主要是贯彻落实。

(四)交通补贴发放时间界定。各参改单位完成取消车辆停驶、封存工作后,由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交通补贴发放时间。未按规定时间封存取消车辆的,暂不发放,计发时间另行研究。目前,市级党政机关执行的标准是完成取消车辆封存、停驶工作的当月发放,每月发放的时间是最后一个工作日。

(五)公车改革成本节支测算。市属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车改意见》,详细分析测算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前、改革后总支出,明确节支目标。

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涉改公务用车实际更新和新增平均购置费+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支出+已实行车改的事业单位负责人交通补贴+其他相关支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后公务交通补贴支出+保留涉改公务用车运行费+涉改司勤人员的支出+其他相关支出。 节支率=(1-改革后公务交通总支出/改革前公务交通总支出)*100%

①公务用车平均购置费=公务用车购置费总额÷10年; ②司勤人员支出包括人工工资总额(含行车补贴)、五险一金等保险费用和福利费等费用支出。

③改革后交通成本测算应按上述事项、支出标准等折算为年度成本。

④其他相关支出包括租赁公务用车费用、大型会议及重大活

动等公务活动交通保障费用等。

五、关于司勤人员安置

(一)关于司勤人员安置原则。市属事业单位参照《青岛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司勤人员安置办法》(青办发〔2016〕16号),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立足内部消化,采取多种方式安置,不能将人员简单推向社会,具体工作中要坚持按照依法依规的原则,妥善处理各种关系,维护好司勤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司勤人员安置范围。车改司勤人员安置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本次车改中所直接涉及到的公务用车司机、维修岗位上工作,且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在未涉及岗位上工作的司勤人员不在范围,对借调、返聘人员应做好清退工作。

(三)关于内部转岗。内部转岗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本单位有适合安置司勤人员的空缺岗位,应优先用于安置涉改司勤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转岗聘任工作实施意见》(青人社办发〔2010〕44号)等规定办理转岗聘任。

(四)关于申请提前离岗人员条件。此次提前离岗政策计算基准日为2018年8月16日(即《青岛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日)。对本次车改中所直接涉及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截至2018年8月16日,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可以提前离岗。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不再晋升职务、岗位、技术等级。

(五)关于提前离岗审批。符合条件办理提前离岗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审核批准,审批结果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工作中,各有关单位应重点审核司勤人员是否符合提前离岗的年龄条件、是否属于车改涉及在册正式人员、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岗位)等信息。其中,审核提前离岗人员出生日期,应当以司勤人员人事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现工作单位应为司勤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六)关于提前离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提前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不再享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他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享受,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离岗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可按考核合格对待。离岗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退休条件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七)关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字〔2005〕43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办法的通知》(青

办发〔2010〕13号)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符合支付经济补偿情形的,单位应当根据司勤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以司勤人员在本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社保关系转移。对于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后进入企业工作的,可先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需办理基本养老关系转移的,待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工作正式启动后,再按《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2号文)有关规定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九)关于非在编司勤人员调整工作岗位。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继续留用与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司勤人员的,应当与司勤人员进行协商,就调整的岗位、薪酬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双方须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司勤人员各执一份。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继续留用劳务派遣制非在编司勤人员的,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和司勤人员协商,就调整的岗位、薪

酬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用书面形式变更派遣协议。派遣单位应当与司勤人员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司勤人员须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司勤人员各执一份。

(十)关于非在编司勤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事业单位不再留用非在编司勤人员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非在编正式司勤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与单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在编司勤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用人单位与非在编司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司勤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司勤人员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司勤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车改期间非在编司勤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按照非在编司勤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分段计算:2002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不满1年按1年计算,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是否支付经济补偿由单位和非在编司勤人员协商确定;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司勤人员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司勤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司勤人员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司勤人员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司勤人员应得工资,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送达司勤人员本人,并要求司勤人员本人签字、盖章确认。

用人单位与司勤人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司勤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与司勤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经济补偿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时支付。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对劳动合同文本等资料至少保存二年,工资支付表至少保存十五年备查。

2.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的非在编司勤人员退回派遣单位的程序。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的非在编司勤人员,需要退回派遣单位的,用工单位应当与派遣单位进行协商,按照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和双方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

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未就被派遣司勤

人员的经济补偿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就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进行协商解决,确保被派遣司勤人员的合法权益。经协商由用工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用工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以后不再计入被派遣司勤人员在派遣单位的工作年限。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司勤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应让劳务派遣司勤人员和派遣单位签字确认。

(十一)关于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司勤人员社保关系转移。对于已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在编司勤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重新进入企业工作的,可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以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十二)关于司勤人员安置结果公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安置方案、安置结果等要采取单位公示的办法,保证所涉司勤人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关于公务用车纪律

牢记“六个不得”。(一)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

车;(二)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三)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四)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五)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六)不得以允许限额报销的方式进行变相的福利化。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七、关于改革方案的制定和报送

(一)方案制订。市直事业单位按照市车改办《关于报送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报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模版(另行发文)研究制定本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

(二)报送程序。市直事业单位将本单位公车改革实施方案(纸质版1份)报送市车改办初审;初审合格后,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纸质版10份),首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表1-11首页均加盖公章)后正式报送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市车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市直主管部门将本系统所涉及事业单位车改方案全部审批完成后,要形成统一汇报材料(纸质版7份),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附件中涉及单户事业单位车改方案均需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市公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电子版通过金宏网发送市车改办(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八、加强组织领导

市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公车改革的“第一责任人”,事业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公车改革的分管负责人、专门机构和联络人员,认真作好本次车改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直部门可参照市直事业单位车改程序、借鉴市车改办《关于报送市直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报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请示》(模版),组织本系统事业单位车改工作。

各区(市)可参照参照市级改革模式组织本区域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改革实施意见须报市车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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