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
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14]65号 【发布部门】宜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4〕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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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政府采购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3〕9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鄂政办发〔2014〕1号)等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各区(不含夷陵区)及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综合考虑社会需求、现实可行、市场可供等因素,按照先易后难、试行完善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
(二)公开择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服务的社会力量。
(三)注重绩效。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不断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综合效益。 2 / 3
(四)预算管理。科学编制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预算,规范资金审核管理,确保资金
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五)改革创新。坚持“以钱养事”,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加快建立多元参与、形式多样的公共服务供给新机制。
第四条 市政府、各区及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度,建立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和工作机制,逐步拓宽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扩大政府购买服务的规模,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主体和内容
第五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且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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