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下载本文

第六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变更申请的,应依照下列情况执行:

(一)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3.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复制件;

4.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

(二)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范围的,应当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1.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范围申请表和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款第2-11、13项要求的文件、资料。

2.在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改变工艺技术的,应当提交变更许可范围申请表和针对该生产装置或工艺技术进行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3.企业在未改变厂区布局、主要生产装置和工艺技术的情况下,简单改变品种,应当提交变更许可范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查

第七条 实施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后,应当及时受理。

(一)实施机关应当设立专门的许可政务受理机

构(以下统称许可办公室或简称省许可办公室或市(直管县)许可办公室),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受理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二)许可办公室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查,依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书、证明原件。

(三)许可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转送实施机关业务部门。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后,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

(一)实施机关业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初审。对本实施细则第五条(除管理型单位外)、第六条第(二)款第2项涉及许可的,可委托所属的技术支撑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单位)或组织专家就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评价报

告与其符合性进行技术会审,并出具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意见。技术单位应对其出具的结论真实性负责。

(二)实施机关业务部门或技术单位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就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当邀请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参加。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涉及现场整改的,企业整改完毕后可指派工作人员或委托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到现场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涉及评价报告的,亦要求作相应修改,并由技术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家组组长签字确认。技术单位应对其出具的结论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经过初步审查的许可事项,实施机关业务部门召开部门会议集体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实施机关局务会会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