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认定 下载本文

近些年来,知识产权案件越来越多,我国已加入WTO,与国际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纠纷还会不断增加。据统计,1998年至200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3636件,比前五年增长40%。侵权是引起知识产权纠纷最主要的原因,就 2002年而言,全国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6201件,其中,著作权侵权纠纷1122件,占著作权案件的61.51%,商标侵权纠纷504件,占商标权案件的71.29%,专利侵权纠纷1725件,占专利权案件的82.93%。鉴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认定是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构成的重要要件,笔者拟就这一问题发表浅见。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这两个概念的区分是明确的,不存在争议,但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没有被严格区别开来,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就是行为人由于过错侵犯他人合法权利造成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其要件构成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相同的。有的学者则持相反观点。

笔者认为,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是两个紧密联系又截然不同的概念,侵权行为着眼于“行为”,仅指行为本身在客观上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而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侵权责任着眼于“责任”,即依法应当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他人受国家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一是行为人侵犯了受国家法律所保护的知

识产权,即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其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即行为具有违法性。至于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是侵权行为所必须的构成要件,而应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必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而不能是思想活动,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所以具体实施侵权行为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成的首要要件。

1、专利权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由此可见,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的期间内,任何人在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分直接实施侵权行为和间接实施侵权行为。

(1)直接实施侵权行为 即为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生产、加工受专利法保护的专利产品。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制造专利产品,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制造,无论在主观上是否知道其制造的产品属专利产品,也不论是在我国领域内的什么地方制造,制造了多少产品,只要制造的产品与专利保护的产品相同,即构成专利侵权。2)使用专利产品的行为,是指使用记载在专利文件中的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权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及使用专利权人以外的人制造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如果使用者

在主观上不知道他所使用的是侵权产品,则不构成侵权,但专利权人告知是侵权产品,而使用者继续使用的,则构成侵权责任。3)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是指把专利产品有偿地从卖方转移到买方的行为。侵权行为人往往通过销售行为,使专利侵权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对专利产品的市场带来冲击,因此销售专利产品的行为会直接造成权利人的经济损失。直接销售侵权产品的,其销售行为理所当然构成侵权;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销售合法制造的专利产品,也同样构成侵权。如果销售者在主观上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销售的,或者不知道该专利产品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而销售的,则不构成侵权。但在专利权人告知销售者其销售行为是侵权行为以后,销售者继续销售的,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4)进口专利产品的行为,是指一种专利产品已经在我国受专利保护,又将在其他国家制造的相同产品输入到我国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即构成侵权。至于该专利产品是在哪个国家制造,在制造国是否受专利保护,用何种方式进口,都不影响侵权的认定。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第三人在其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或者在其产品的广告或说明书中,谎称是某专利号的专利产品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一方面直接影响了被假冒的专利权人的信誉,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惩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假冒他人专利是性质更为恶劣的侵权行为。

(2)间接实施侵权行为 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我国专利法没有间接侵权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相当数量的间接侵权的行为。主要有:1)制造、出售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专用设备或材料。2)未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或再

转让权利人专利技术,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方擅自使用他人专利技术,使委托方实施侵权技术方案的行为等。3)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专利共有人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

2、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有: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这是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商标的使用主要是直接或间接把商标用于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中,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根据商标法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如未经许可实施,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类侵权行为又分为: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3)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4)在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其他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包括三种情况:A、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B、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C、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