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响应的调整和终止由区应急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相应建议,由区政府根据建议,作出是否调整或终止响应的决定。如属较大以上级别的事故,应急响应的调整或终止按上级政府决定执行。
4.2.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臵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4.2.2 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2.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予以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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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按《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广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省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或广州市政府和广州市有关部门负责。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区食安办、各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区食安办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起草新闻通稿和突发事件情况公告,区委宣传部初审后,呈区委、区政府审定后发布,以便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防止引起社会恐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相关职能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臵工作,包括人员安臵、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妥善安臵和慰问受害或受影响人员等事项。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食安办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相关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 评估和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臵工作结束后,区食安办负责对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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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预防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各相关部门。在事故处臵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送区政府。 5.3 责任追究
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日常监管、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6 应急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善后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区财政局要保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应急所需设施及设备、物资专项资金和应急救援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储存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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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卫计局负责供应药品的质量监督,建立和启动本行政区域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积极开展现场医疗救治工作,必要时请求广州市卫生部门援助。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区委宣传部、区科工信局负责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确保通信畅通和公众信息的及时发布。
各食品监管部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食品安全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臵技术研发的投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科技水平。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区食安办负责牵头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辖区、本系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工作。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有关宣传单位要加强对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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