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
时间:2011-01-14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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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套改办[2010]1号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 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一)》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指导各地顺利开展职务套改工作,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一)》,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一)
1、执法勤务机构中,哪些单位和人员暂缓列入职务套改范围?
答: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行业公安机
关暂缓列入职务套改范围。正在研究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辞职、辞退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人员,暂缓进行职务套改。
2、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内设综合管理部门能否实施职务套改?
答: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内设综合管理部门参加职务套改。
3、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及其下设公安机关和缉私部门,如何实施职务套改?
答: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列入公
安部序列局,其所属人员不参加职务套改。其下设公安机关、缉私部门的内设执法勤务机构中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民警察可以参加职务套改,并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4、各级公安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执法勤务职
能的事业单位,是否纳入警员职务套改范围?
答:各级公安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且具有执法勤务职能
的事业单位暂不纳入警员职务套改范围。
5、未满足“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条件的人民警察
如何参加套改?
答:未满足“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条件的人民警察参加职务套改,但不得高套职务。
6、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如何审批、任免? 答: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审批、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7、参加职务套改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是否需要填写新的职务任免审批表?使用何种格式?
答:参加职务套改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均需重新填写职务任免审批表,审批表使用《干部任免审批表》。
8、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能否同时担任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
答: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不得同时担任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
9、《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提出“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遇,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工资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答:有关部门将研究制定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待遇的相关政策,工资待遇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套改办[2010]3号
———————————————————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
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8号),指导各地顺利开展职务套改工作,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全国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政策解答(二)
1、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车管所、监管所
中科员职务的科、所、队长能否进行职务套改? 答:可以参加职务套改。
2、2010年1月1日后,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前,执法勤务机构中职务发生变动的人民警察,如何进行套改?符合高套职务条件的人员是否可以高套职务?
答:2010年1月1日后,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前,执法勤务机构中职务发生变动的人民警察,按照实施套改时的职务进行套改。对于截至2009年12月31日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等符合高套条件的,可以按照条件高套。
3、2010年1月1日后,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前,执法勤务机构中退休的人民警察,是否列入套改范围?
答:列入套改范围,并按照所应套改的职务办理相关工资手续。
4、2010年1月1日后,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前,执法勤务机构中试用期满的新录用人员,是否列入套改范围?如何实施套改?
答:列入套改范围。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确定职务后进行套改。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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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工资,福利,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年9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
4.被开除公职、劳动教养、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的;
5.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从2008年10月1日起,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对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人员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应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规范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确定实施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梳理确定列入《意见》实施范围的单位及其人员,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规范分类、称谓。以省级公安机关为单位,按照《意见》规定,对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规范称谓。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凡机构分类与《意见》不一致的,以《意见》为准。其中,县级公安机关已根据2006年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调整归并的相关职能,如文秘、信访、督察等,原则上按照其目前归属情况确定机构分类,即:办公室已归并入指挥中心,以及信访部门已归并入法制室的,均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县级公安机关政工监督室内部仍保留有相对独立督察机构及其人员的,该督察机构列为执法勤务机构管理。
2.除监管所、车管所外,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并以此规范其机构、人员称谓。其中,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在对外交流中需要实行“局”称谓的,可以继续保留。3.内设执法勤务机构的下设单位,均作为执法勤务机构,所属人员按照执法勤务机构人员管理。同时,有关机构及其警官职务称谓暂保持不变。
(三)实施职务套改。
.公安部及其内设机构和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警官、警员职务称谓,按照《公务员法》及其实施方案执行。
考试,国家公务员,安徽公务员,警察,待遇,职业,求职,面试,工资,福利,薪水2
2.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按照上下同步、分级负责的原则,会同公务员主管部门,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1)警官职务按照所在机构名称套改称谓。其中,内设队建制执法勤务机构的警官职务称谓主要为:总队长、副总队长、支队长、副支队长、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副中队长。监管所、车管所、派出所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所长。副
所长。上述机构中主管政治工作的警官职务称谓为: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等。
(2)警员职务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套改:
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副主任科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在处分期间的,套改为四级警长,其他套改为一级警员:①任现职满2年;
②从事公安工作满10年;
③荣立相当于三等功以上等次奖励;
④累计三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
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3)级别在24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级别在22级以上、不在处分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①担任现职满10年,且最近10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②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30年,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③担任现职满3年、参加工作满20年,荣立相当于二等功以上等次奖励或者累计五次以上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且最近3年公务员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3.原同时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公安民警,列入警官职务序列管理,继续保留原非领导职务相关待遇,并不占用所在公安机关警员职务职数。
(四)完善日常管理。首次套改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出台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的转换、警员职务的晋升、职数管理、警务技术职务管理相关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以贯彻实施《意见》为契机,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深入研究,明确职责,与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意见》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规范公安机关机构设置,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意见》实施工作。
《青海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出台
2010-05-28 08:29:41 来源: 青海新闻网(西宁) 跟贴 1 条 手机看新闻
青海新闻网讯 5月25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召开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会议。会议决定实施《青海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会后,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徐可就制定实施《青海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相关问题回答了
记者提问。
记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制定《青海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简称《套改方案》),制定实施《套改方案》的意义是什么?
徐可: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专门的职务序列,是国务院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决策。这次进行警员职务套改,是贯彻落实《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具体步骤,对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逐步建立起与公安机关特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拓展公安民警的职业发展空间,解决长期以来公安机关难以解决的压职压级问题,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确保公安民警忠实履行党和国家赋予的职责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该《套改方案》的实施范围及对象有哪些?
徐可:列入此次套改范围的对象为《套改方案》确定的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派出机构具有公务员身份、在编在岗、已评授人民警察警衔的人员和现在公安机关执法勤务岗位工作,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担任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人员,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批准退休或已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2010年1月1日之后办理或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或辞职、辞退手续的人员,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人员以及属于取消警衔情形的人员不列入此次套改范围。
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在本次套改中,暂不划分综合管理类,除符合警官职务条件以外的人民警察均纳入警员职务套改。
记者:请问该《套改方案》规定的“高套”政策重点针对哪些人员?
徐可:此次规定的“高套”政策属“一次性”政策,重点针对执法勤务机构中部分工作年限较长的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目的是解决这三类人员的工资和职级待遇。
记者:请问该《套改方案》中规定的公安机关内设机构分类有哪些?
徐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全省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关于县级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的指导意见》已于2008年规范了内设机构。这次套改,凡机构分类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不一致的,以国办《意见》为准。各地按如下标准划分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并确定套改范围。
综合管理机构,是指履行政工、文秘、审计、财务装备、科技管理、信息通信、信访、后勤保障等职能的机构。纪委监察、党务、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等机构,参照综合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执法勤务机构,是指履行指挥处警、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作者:魏爽)
开封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
来源:考试大 2011/1/6 【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模拟考场 视频课程 字号:T 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社〔2010〕192号)
精神,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进一步激发公安民警队伍活力,加强公安民警队伍建设,为广大公安民警认真履行巩固共产党执政地
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提供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的积极性;坚持统筹兼顾,以基层公安民警为重点;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
遇偏低的问题,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三、组织领导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公务员局成立开封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
改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套改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苏国志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市公务员局局长
王星飞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李宏钟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副组长:刘警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市公务员局副局长
关子杰 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成 员:李文英 市公务员局综合与职位管理科科长
卫岩岩 市公安局人事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套改办”),办公室设在市公务员局,由李文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
员由市公务员局和市公安局政治部有关同志组成。
四、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市、县公安机关中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执法勤务机构列入套改范围。同时具有综合管理职能和执法勤务职能的内设机构,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执法勤务机构内设的综合管理机构,统一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 市、县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林业公安执法勤务机构列入套改范围。 市、县公安机关中履行政工、文秘、审计、财务装备、科技管理、信息通信、信访、后勤保障等职能
的机构及纪检监察、党务、离退休干部管理、群团等机构不列入套改范围。
(二)人员范围。列入套改机构范围的在编在职、评授警衔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警员纳入套改范围。新录用到公安机关试用期未满没有确定职务的公安民警,暂缓套改,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确定警员
职务后再进行套改。
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行业公安机关的人员,拟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辞职、辞退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人员,暂不列入套改范围。待有关情况明确后再行研究是否进行套改;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未评授警衔的人员,属于取消警衔情形的人员,2010年1月1日前已经
批准调离公安机关或者退休、辞职、辞退的人员,不列入套改范围。
五、套改条件
(一)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二)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三)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四)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
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1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五)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
员: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六)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
警员:
1、工作年限满15年的办事员,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上述人员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至到2009年12月31日。
六、工作步骤
此次套改工作按照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实施时间、确定套改机构和人员范围、套改确定职务等步骤进
行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
各县成立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职务套改由市公安局制定实施方案,报市“套改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实施。
(二)实施时间
此方案下发之日起,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县级公安机关套改工作;2011年2月20日前,完成市
公安机关套改工作。 (三)确定机构和人员范围
市、县公安机关研究确定列入实施范围的机构和人员范围,并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
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套改确定职务
比照套改条件,结合民警工作年限及任职时间进行职务套改,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按照干部管
理权限,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后,存入个人档案。 所有套改人员名册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七、工作要求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套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的同时,精心部署,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加强沟通联系,确保套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对于套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研究解决,切实做好此次警员职务套改工作。要高度关注队伍的思想动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其正确理解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改革的指导思想,明确各项政策要求,确保队伍的稳定。要严明工作纪律,确保政策公平公正。套改工作关系到民警的切身利益,广大公安民警非常关注,必须要坚持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要求开展套改工作,防止随意变通。要严格掌握工作时间和任职时间的标准,不能照顾倾斜,更不能弄虚作假。对确定的套改范围和人员,及时通过有效方式予以公示,加强监督,严明政策纪律,确保套
改工作顺利进行。
文件
中 共 宜春 市 委 组 织 部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 春 市 公 安 局
宜人社字[2010]144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 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套改中遇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向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科余晓峰,联系电话3263446;市公安局政治部欧阳敬韶,联系电话3292039。
中共宜春市委组织部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春市公安局
二O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4日印
(共印60份)
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386号),结合我市公安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套改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进一步激发公安民警队伍活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警察队伍,为推动我市公安各项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为适应公务员制度建设和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发展需要,确保我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民警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顺利完成,在执行套改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二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基层公安民警的积极性;三要坚持统筹兼顾,以基层公安民警为重点;四要坚持改革创新,重点解决基层公安民警工资待遇。 三、组织领导
中共宜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成立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陈爱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宋长青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成 员:张爱生 市委组织部综合科科长 余晓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科科长 欧阳敬韶 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余晓峰兼任办公室主任,欧阳敬韶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政治部有关人员组成。 四、实施范围和套改条件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中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现在职在编、具有公务员身份并被评授警衔的人员。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是指履行指挥处警、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行动技术、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反邪教、反恐怖、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同时具有综合管理职能和执法勤务职能的内设机构,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执法勤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
下列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未评授警衔人员,属于取消警衔情形的人员;已经批准调离公安机关或者退休、辞职、辞退的人员;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人员。
正在研究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辞职、辞退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人员暂缓列入实施范围。 (二)套改条件
1、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2、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3、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4、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lO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5、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6、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15年的办事员,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上述人员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人保局和公安局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组织实施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要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完成。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在2011年1月4日前成立本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要对此项工作进行动员宣传。
(二)确定实施范围。各地人保局会同公安局,按照本办法确定列入实施范围的人员,并于1月7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实施职务套改。各地人保局会同公安局,对符合套改条件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具体套改程序如下:
1、由公安局政工部门将拟套改人员情况提交党委研究后,通过有效方式予以公示七天(1月7日至1月13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拟套改职务、近三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套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套改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暂缓套改。
2、公示结束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人员花名册》,于1月16日与公示报告一同报本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3、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人员经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套改审批、任免手续。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以上工作在1月21日前完成。
4、各地公安机关符合以下条件人员材料审批完毕后,报市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报省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副主任科员套改三级警长、四级警长,科员套改一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二级警员人员;
(2)套改一级警长、二级警长职务的人员。
备案材料包括《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人员花名册》、套改情况相关说明材料。
(四)检查总结。工作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要对开展套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专门书面报告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问题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不得同时担任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 (二)套改后的公安民警警员职务,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三)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序列内交流和晋升。少数确因工作需要,需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或公安系统外的,由接受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确定拟任职务,并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后办理。 (四)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公安民警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七、纪律和要求
此次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纪律和有求。
(一)各地人保局、公安局要全力配合,密切协作,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套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二)要严格按照套改条件套改职务,不能照顾倾斜,更不能弄虚作假。发现有违纪行为的,暂缓套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或涉及到的政策性问题,要摸清情况,及时逐级请示汇报。
(四)要正确处理警员职务套改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做到套改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相互促进。
(五)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预见性、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民警队伍的思想稳定。
附件:《宜春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人员花名册》(空表)
文件
中 共 宜 春 市 委 组 织 部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 春 市 森 林 公 安 局
宜人社字[2010]151号
关于印发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
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森林公安局:
现将《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实施套改中遇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向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联系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科余晓峰,联系电话:3263446;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兰恒兵,联系电话:3299662。
中共宜春市委组织部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春市森林公安局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 实施办法 通知 报 送: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务员局、省森林公安局 宜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31日印
(共印60份)
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 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进一步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赣人社字[2010]386号),结合我市森林公安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套改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公务员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进一步激发森林公安民警队伍活力,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人民警察队伍,为推动我市森林公安各项工作开创新局面提供组织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为适应公务员制度建设和森林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发展需要,确保我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民警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顺利完成,在执行套改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要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二要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基层森林公安民警的积极性;三要坚持统筹兼顾,以基层森林公安民警为重点;四要坚持改革创新,重点解决基层森林公安民警工资待遇。 三、组织领导
中共宜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森林公安局成立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陈爱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周兰生 市森林公安局政委 成 员:张爱生 市委组织部干部综合科科长 余晓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科科长 兰恒兵 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余晓峰兼任办公室主任,兰恒兵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森林公安局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 四、实施范围和套改条件 (一)实施范围
全市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机构中履行警务执行职责,现在职在编、具有公务员身份并被评授警衔的人员。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是指履行指挥处警、治安管理、刑事犯罪侦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警务督察、法制等职能的机构。同时具有综合管理职能和执法勤务职能的内设机构,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执法勤务机构的综合管理部门,统一按照执法勤务机构套改。
下列人员不列入实施范围: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未评授警衔人员,属于取消警衔情形的人员;已经批准调离公安机关或者退休、辞职、辞退的人员;因其他原因不宜列入实施范围的人员。
正在研究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辞职、辞退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尚未有结论的人员暂缓列入实施范围。 (二)套改条件
1、调研员套改为一级警长; 2、副调研员套改为二级警长; 3、主任科员套改为三级警长;
4、副主任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5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三级警长; 2)工作年限满lO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副主任科员,可套改为四级警长; 3)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副主任科员,套改为一级警员。
5、科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20年且担任现职满3年的科员,可套改为一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科员,套改为二级警员。
6、办事员符合下列条件,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分别套改为二级警员、三级警员:
1)工作年限满15年的办事员,可套改为二级警员; 2)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办事员,套改为三级警员。
上述人员套改任职时间和工作时间的计算均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五、实施方法和步骤
各地人保局和森林公安局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按照自上而下、分期分批、积极稳妥的原则,组织实施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全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要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完成。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制定实施办法。各县、市(区)在2011年1月7日前成立本地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同时要对此项工作进行动员宣传。
(二)确定实施范围。各地人保局会同森林公安局,按照本办法确定列入实施范围的人员,并于1月1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实施职务套改。各地人保局会同森林公安局,对符合套改条件的森林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具体套改程序如下:
1、由森林公安局政工部门将拟套改人员情况提交局务会研究后,通过有效方式予以公示七天(1月10日至1月16日)。公示内容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任职时间、拟套改职务、近三年来年度考核情况等。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套改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套改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暂缓套改。
2、公示结束后,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两份)、《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人员花名册》,于1月19日与公示报告一同报本地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3、全市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人员经审核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套改审批、任免手续。将《干部任免审批表》存入个人档案。以上工作在1月23日前完成。
4、各地森林公安机关符合以下条件人员材料审批完毕后,报市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报省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1)副主任科员套改三级警长、四级警长,科员套改一级警员,办事员套改二级警员人员;
(2)套改一级警长、二级警长职务的人员。
备案材料包括《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人员花名册》、套改情况相关说明材料。
(四)检查总结。工作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要对开展套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专门书面报告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有关问题
(一)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不得同时担任警官职务与警员职务。 (二)套改后的森林公安民警警员职务,不与工资外其他职务待遇挂钩。 (三)本次职务套改完成后,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原则上在警员序列内交流和晋升。少数确因工作需要,需交流到综合管理机构或公安系统外的,由接受单位比照本单位同等人员确定拟任职务,并报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后办理。
(四)本方案规定的套改条件,仅适用于本次职务套改。公安民警警员职务序列人员管理的有关问题,另行规定。 七、纪律和要求
此次警员职务套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保障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提出以下纪律和有求。
(一)各地人保局、森林公安局要全力配合,密切协作,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确保套改工作积极稳妥进行。
(二)要严格按照套改条件套改职务,不能照顾倾斜,更不能弄虚作假。发现有违纪行为的,暂缓套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三)对实施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或涉及到的政策性问题,要摸清情况,及时逐级请示汇报。
(四)要正确处理警员职务套改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之间的关系,做到套改与业务工作、队伍建设相互促进。
(五)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有预见性、有针对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保持民警队伍的思想稳定。
附件:《宜春市森林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人员花名册》(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