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下载本文

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个人编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转出单位 户籍所在地 转入地 单位编号 省(市、自治区) 市 县(区) 省(市、自治区) 市 县(区) 1.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等文件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申 请 人 须 知 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2.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市民卡,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社保关系转移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妥上述转出申请手续后,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应由个人补足。 3.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上述参保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 本人已阅知以上内容,现因离开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申请跨统筹地区转移基本个 人 申 请 代办人签名: 公民身份号码: 年 月 日 社保 经办 机构 审核 经办人: 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此表供参保人员流动至苏州市区统筹范围以外、申请转移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时填写。 2、对不在苏州市区统筹范围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只出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

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 申请人签名: 手机号码:

一、范围对象

本业务口径范围包括:姑苏区(沧浪区、平江区、金阊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所需材料

1.从苏州市区统筹范围转出

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2.从外地转至苏州市区统筹范围

在市区统筹范围办妥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三、受理地点

参保人员应至参保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或转移接续申请。

单位名称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姑苏区社保中心(沧浪分中心) 单位地址 十梓街548号 沧浪区解放东路117号 姑苏区社保中心(平江分中心) 姑苏区社保中心(金阊分中心) 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江乾路105号 西环路2115号 狮山路22号 越溪塔韵路178号 相城区庆元路168号 67279508 65315628 68083055 67077671 67591998 联系电话 65216043 65213149

四、受理时限 法定工作日。 五、办结时限

全部手续按规定于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受理接续申请后累计4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六、政策依据

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 2.《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 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49号)等文件规定。

七、注意事项

1.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流动至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或在非户籍地首次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可在调入地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员,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在苏州大市内跨统筹地区转移的,不转移资金);职工医疗保险关系随同转移。

2.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社会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其中:养老保险重复缴费部分的本地个人缴费金额退还本人;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实际转移金额的,予以接收,并于结算年度末结转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