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资料 下载本文

目的

预防、制止某种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

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法律后果 不课处、增加相对方新的义务

使用频率

可以持续使用

课处、增加相对方新的义务

一次性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规定的其它形式,如劳动教养。

四、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之比较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地方政府 规章 国务院决定

行政处罚 可设定各种处罚

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之外的处罚 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各种处罚

行政许可 可设定各种许可

可设定不与法律冲突的各种许可 不得设定全国性资格资质、设立组织前置性条件,限制竞争等许可

可设立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 不可以设定许可

可设立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处罚 省级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许可,其

他不可以 不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可以设定许可

判断: 1、有些行政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话构成犯罪( √ )

2、有些行政违法行为,情节无论多么严重,也不会构成犯罪( √ )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不仅有一般公民,而且有公务员( × )

4、罚款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而没收的对象是非法财产( √ ) 5、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 )

6、听证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而只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特殊化( √ )

第十三章行政征收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指行政主体为了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或因特定的行政目的,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一定金钱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2、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

3、以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二、行政征收与公益征收、公共征用、行政征购、没收之区别 不行政征收 强制、无偿取得金钱的所有权 利公益征收 行公益征用 政行行政征购 为 没收 国有化 强制、有偿取得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强制、有偿取得财产的使用权 以协议方式取得物质的所有权 强制、无偿取得违法者的财产所有权 以立法方式取得不特定人的财产所有权 第十五章行政裁决

一、行政裁决的概念、特征

概念;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特定的民事纠纷,居间进行裁断的行为。 特征:主体:行政机关;

范围:民事纠纷; 程序:行政程序; 性质:具体行政行为。 案例:

1、 王某与张某是相邻的两个农户,他们一直对两家宅基地的问题存在争议。09年5月,王某翻建住宅,双方矛盾再次爆发。乡政府多次协调不成,张某几乎天天到县政府上访,该县政府直接出面协调,最后作出《关于王某与张某宅基地使用权中间线的处理决定》,其内容是:“双方宅基地的中间界线以王某家东方山后墙角外线向东量4.5寸为一点,以东方山前角外线为另一点,两点连成一条直线向南延长到两户南院墙,线以东归张某家使用,线以西归王某家使用。”王某与张某收到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后,均表示不服,便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 如何认定县政府处理行为的性质?

属于行政裁决行为。理由:县政府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对与行政管理有关的民事纠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 王某、张某提起的是何种性质的诉讼?

法院应作为行政诉讼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来审理。《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十六章行政强制

一、行政强制概述

1、概念:指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和危害事件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为。 2、特征:(1)形式上具有单方性;(2)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3)实质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限制或剥夺;(4)内容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

1、概念: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种类:(1)预防性强制措施

(2)制止性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

1、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特征:(1)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2)执行的内容是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3)执行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法律秩序的实现;

(4)执行的前提是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

3、行政强制执行的体制:以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4、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代履行 (2)执行罚 四、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前提 目的 起因 授权 可能存在某种社会危害性 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 预防、制止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 迫使相对人履行义务 相对人的作为行为或者某种事件 相对人的不作为行为 法律的特别授权 行政法的一般规定

案例: 1、一天晚上,赵某驾车前往某饭店参加大学同学毕业十周年聚会。晚十点钟左右,晚会结束,赵某开车回家途中,遇到交通警察进行专项检查。经交通警察用酒精测试仪测试,赵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0mg/130ml(国家标准:≥20mg/100ml为饮酒;≥80mg/100ml为醉酒)。交通警察认定赵某为醉酒驾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以下决定:

(1)强制带至派出所约束至酒醒 (2)暂扣3个月驾驶证 (3)罚款1500元。 问题:上述行政处理分别属于何种性质?

参见教材288页。分别属于预防性、制止性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为。

2、张某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修建了一座砖木结构30平方米的门面房。在其施工过程中,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受城建局的委托,于6月11日下午先后两次向张某送达了《违法违章建筑施工停工通知书》,令其停止施工,听候处理。第二天,又送来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包括:(1)罚款2000元;(2)限其一周内拆除。当天下午,城市规划管理处在有关部门配合下,根据有关规定对张某所建房屋实行了强制拆除。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规划管理处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强制拆除造成的损失4000元。 问题:城市规划管理处是否有权强制拆除张某的房屋?

无权。1、主体违法:只能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规划管理处无权强制执行;2、程序违法:逾期才能强制执行。3、本质:行政强制执行。

第十七章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行政主体依其行政职能、为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而与其他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2、特征:(1)当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体。

(2)目的是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目标。 (3)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完全平等。

(4)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 (5)合同纠纷通常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二、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双方身份 存在基础 合同目的 所处地位 特权行使 救济途径 行政合同 一方必然是行政主体 以行政权力为基础 为了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 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 行政主体享有法定特权 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行政法的途径解决 民事合同 双方都是民事主体 以意思自治为基础 为了自身利益 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 任何一方都无特权 通过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途径解决 三、行政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1) 行政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 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方。(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和指挥权。

(3)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4)对相对方的制裁权。

2、义务:(1)依法履行合同的义务。(2)兑现优惠或照顾义务。

(3)给予相对方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的义务。(4)按照合同规定给付价金的义务。

(2)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1)取得报酬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3)损失补偿请求权。 2、义务:(1)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履行合同。

(2)接受行政机关管理、监督和指挥的义务。

第十八章 行政主体的其他行政行为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一种行政行为。

或者说,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的指导、劝告、建议、鼓励、提醒、警示等柔性管理行为。 2、 特征:(1)是行政主体的行政管理行为;(2)适用范围广泛、方法多样;

(3)属于“积极行政”的范畴;(4)是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行政行为; (5)是一种柔性的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6)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3、 行政指导的作用(基本功能):(1)补充和替代作用——补充立法、替代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