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合法有效的规章。对其他规范性文件认为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应承认其效力,法院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对其他行政规范是否合法、有效、合理或适当进行评述。
2、具有执行力。注:复议机关的双重依据。
3、具有强制性。相对人如果违反了,可以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判断:
1、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属于法律的范畴( × )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或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 )
有权“撤销”,无权“改变”
3、人民法院对在行政审判中发现的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直接宣布其无效( ) 4、行政相对人可以对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起行政诉讼( )
案例:
1、2006年,张霞与丈夫刘和平离婚,儿子小冰由张霞抚养。她试着忘记那段不愉快婚姻,可每次一想到儿子姓刘,就不由自主地想到了前夫,这让她感到很沮丧。为了消除前夫的阴影,她打算让儿子跟自己姓,琢磨好后,她决定给儿子改名“张旭君”。张霞知道改名字要到公安局去申请,于是7月24日她来到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要求给儿子改名。“儿子的爸爸同意吗?”她没想到,公安人员抛出了这么个问题。刘和平并不同意给儿子改名,可张霞觉得这与前夫无关,公安局也不能管自己的“家务事”。
过了两天,她又到公安局去申请,同样没有被受理,公安局还拿出了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南京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加以说明 。张霞不服,2008年8月,她将栖霞区公安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儿子办理更改姓名。 问题:
(1)法院能否支持她的主张?
(2) 应当如何看待公安部、南京市公安局的规定的效力? 答:(1)栖霞区公安分局认为,不予办理更名的依据是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和南京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规范化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父母离婚后来成年子女变更姓名,必须经离婚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张霞和她的代理人则认为,法律赋予公民享有姓名权,公安部的“批复”和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不是法律,不能作为不予办理更名的依据。 (2)栖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定,子女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小冰是张霞和刘和平的婚生未成年子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姓名权应当由张霞和刘和平共同行使。公安部的“批复”和南京市公安局的“通知”虽然不是法律规定,但并不违反上位法精神,其作为规范性文件是合理的、适当的,公安分局按此规定对张霞单方面的更名申请作出不予办理的决定是合法的。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霞的诉讼请求。
复习题:
深圳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针对当前“三打两建”工作,填补法律空白,制定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商业贿赂的补充规定》。依据行政法原理,请判断: 1.制定该规定的行为,属于行政立法行为( √ )
2.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管理的法律,属于行政立法( × )
全国人大常委会不是行政机关
3.制定该规定的行为,属于职权行政立法(× ) “职权行政立法”改为“授权行政立法”
4.制定该规定的行为,属于执行性立法( × ) “执行性立法”改为“创造性立法”
5.制定该规定的行为,属于规章性立法( √ )
6.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该规定,应当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还应当不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相抵触( √ ) 7.深圳市人民政府的该补充规定,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 ) “行政规范性文件”改为“决定、命令、行政措施”
第九章行政执法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
概念: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的具体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 特征: 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执法的内容是直接影响或间接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3、行政执法的对象是特定的。
二、行政执法的要素
1、行政执法依据: 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依据。
2、行政执法主体: 包括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委托组织不能成为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3、行政执法行为: 要依照法定依据和法定程序规范运作。
4、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有关国家机关及有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对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监督。
第十章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
概念: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特征:1、是法定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即:民事主体、商事主体的许可不是行政许可。
2、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3、是解除一般法律禁止的行政行为。
4、是授益性行政行为。5、是要式行政行为。如各种许可证、资格证、执照。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规则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3)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设定行政许可,但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临时性行政许可除外)。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受到严格限制。 (5)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根据其必要性,省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但实施满一年还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1.同学甲上学期通过了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获得证书后,宿舍同学乙、丙、丁在向甲道贺之余,他们针对甲获得证书这一现象进行了讨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
A.甲:“获得六级证书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许可现象”
B.乙:“获得六级证书不是行政许可,因为其本身没有法律意义”
C.丙:“获得六级证书不是行政许可,因为你没有因此获得什么行为资格”(属于行政确认) D.丁:“获得六级证书不是行政许可,你要是领取了结婚证才是行政许可”
2、 2000年3月,原告某村委会向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树木,作为增建村小学教室的材料。县林业局批准并发给采伐许可证,指定原告在该村北公路(国道)30-139路标间采伐榆树200棵,伐后补栽幼树。原告在获准后,于3月20日组织村民按照林业局指定的区域如数采伐了200棵树。该县公路局发现后,于5月12日以原告滥伐树木为由,对原告作出了补栽幼树200棵,没收已伐榆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8000元(每棵按30元计价)的处罚决定。原告不服,于5月20日向市公路局申请复议。
市公路局经复议认为,县公路局认定事实属实,但适用法律不当,于5月28日依法做出复议裁决:责令原告在采伐路段补栽幼树200棵,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计18000元。原告对复议决定仍不服,于6月1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1)县林业局颁发行政许可证是否属于行政许可?
(2) 县林业局在本案中处于什么地位?
(3)县林业局是否有权颁发此种采伐许可证?
答:(1)属于行政许可。
(2)林业局属于案件中的第三人。 (3)无权颁发。《森林法》第32条第3款: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公路管理条例》第20条:公路两侧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必须经公路主管部门批准。第32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路主管部门可以分别情况,责令其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对公路花草林木,只许作抚育和更新性质的修饰或采伐。需要更新砍伐公路林木的,国道、省道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县道须经地(州、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乡道须经县(旗、市)公路主管部门批准。
1、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2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错 )
2、在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具有立法的性质( 对 ) 3、行政许可的实施是一种执法行为( 对 )
4、下列说法中,哪个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 D )
A.老王下岗后自谋生路,想自己开一个小饭馆,于是向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 B.公安交通部门根据李某的申请,发给李某驾驶执照
C.进出口检疫机关经鉴定后,给某公司的出口食品贴上了检疫合格标签
D.某大学希望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拨款对学校进行扩建,上级教育部门对其申请进行审批
第十一章行政给付与行政奖励
一、行政给付:又称行政物质帮助,指行政主体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
况下,依照法律或者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主体是行政主体。2、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者组织。
3、内容是赋予相对人一定的物质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4、属于羁束行政行为。 二.行政奖励:指行政主体对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遵守法纪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特征:1、行政奖励属于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奖励属于非强制性行政行为
3、行政奖励是典型的授益行政行为。
第十二章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行政主体对违反法定行政管理秩序但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社会成员予以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1)是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2)是对特定对象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3)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行为 (4)是具有制裁性质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项目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内部行政主体 内部行政相对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决定主体 外部行政主体 制裁对象 外部行政相对人
采用形式 警告;罚款;没收;吊、扣
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 行为性质 行政管辖关系
行政隶属关系
法律依据 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公务员法
规章 救济途径 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
政诉讼 项目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司法权 司法机关 犯罪人 刑事诉讼程序 主刑、附加刑(包括:生命刑、自由刑、 财产刑、资格刑) 行政处罚 制裁性、惩罚性
可以要求复核、提出申诉
权力性质 行政权 实施主体 行政主体 处罚对象 行政违法行为人 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程序 处罚种类 财产罚、声誉罚、行为罚、自由罚 ?
性质
行政强制
预防性、制止性、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