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办法说明 下载本文

称、数量及金额。

企业报送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六)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办理备案,应提供以下文件:

(一)由企业填报的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表; (二)技术改造项目引进设备和采用国产设备清单;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目前已有变)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部分 项目核准备案程序

技改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应经企业所在市、县经贸部门

(中央、省属企业经省主管部门或公司)初审提出意见并盖章同意。

企业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办理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项目申请后,如认为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除特别重大项目外,备案项目一般不进行委托评估。

办理核准的项目,各级经贸部门、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经贸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或提出审查意见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企业,说明延期理由。

办理备案的项目,各级经贸部门、中央或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受理《备案表》后,一般项目1个工作日、重大项目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备案或上报的决定。

对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省、市经贸部门按权限向企业出具项目核准通知书或备案回执;对不同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备案的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备案的理由。通知书、回执和决定书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所在市经贸部门或中央、省属企业主管部门(公司)。

未经核准、备案项目,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管理、水资源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日前正在推行网上备案。

第五部分 项目延期及调整

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核准、备案机关应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已经核准、备案的项目进行重大调整,企业应按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备案机关报告。原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内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投资主体发生变化;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环境影响发生较大变化;

(五)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或备案投资额1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用汇额1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外资技改项目的重大调整是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引进项目用汇超过原核准用汇额1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六部分 项目免税及抵税确认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内资技改项目和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资技改项目,引进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的设备,可享受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购置国产设备可享受抵免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

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办理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需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现有外资企业技改项目办理引进设备减免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需申请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需申请办理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

免税、抵税确认书或证明按项目投资额大小分别由国家发改委或省经贸委出具。内资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由省经贸委出具,1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改委出具。

内资技改项目申请办理项目确认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备案、核准文件; (二)进口设备或国产设备清单;

(三)加盖项目法人单位公章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设备的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设备采购合同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