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技术改造 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共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综合内容
一、办法制定依据
2006年省经贸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
二、办法适用范围
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三、技改项目定义
技术改造(以下简称技改)是指现有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等,对生产设施及相应配套设施进行改造、更新,以达到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创汇,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降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搞好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经济或社会效益等目的的投资活动。
技术改造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检测手段的更新改造;工程设施、建筑物的更新改造,以及与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的建设;
(二)现有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水平或产品档次而建设的新的生产装置和生产线;
(三)现有企业为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三废”污染、资源综合利用或防止职业病而建设的工程设施;
(四)现有企业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四、管理部门
各级经贸部门负责企业技术改造管理工作。需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审核后,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上报(这一条很快就会有变化)。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技改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目录可从网上下)。
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国内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内资技改项目),除明确规定由国家核准的以外,其余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核准。实行备案制管理的技改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和中央、省属企业技改项目由省经贸委备案,其余技改项目由市经贸部门备案。
(济南市需核准管理的企业技改项目,凡国家未明确由国家和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济南
第二部分 项目管理方式及权限
市企业技改项目备案管理权限与其它市相同。)
外商投资技改项目(以下简称外资技改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一律实行核准管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省发改委商省经贸委报国家发改委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经贸委核准。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企业所在市经贸部门核准。
济南市企业外资技改项目,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济南市经贸部门核准。
中央和省属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均由省经贸委核准。
第三部分 项目申报材料及编制
项目申请核准,企业应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与相关附件报项目核准部门。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内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企业委托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可以由企业委托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并对其内容真实性负责。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进口设备和国产设备清单; (四)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企业报送申请报告时,还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附以下文件:
(一)项目需新选址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项目需新征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外资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以及其来源;
(四)环保、节能、劳动安全措施;
(五)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名称、数量及金额,购置国产设备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