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短期、中长期贷款风险识别与防范 下载本文

3.4短期商业贷款风险及其控制与防范

3.4.1短期商业贷款的风险分析 1.欺诈风险

欺诈风险是指借款人伪造有关资料,骗取商业银行资金的风险。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许多资料。如营业执照、贷款证、借款申请书、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章程、签章样本等。如果是财产抵押,又会有财产证明、资产评估报告、抵押登记、公证、保险等资料。面对这么多的资料,如果客户经理工作责任心不强,或因为其他原因,没有认真调查借款企业资料的真实性,则有可能被假象蒙蔽,最终导致银行资金被诈骗。

通常,银行资金被诈骗多见于以下几种情形。

(1)虚假借款人。有些不法分子为了诈骗银行资金,可能几个人合在一起,通过各种手段搞假验资、假注册、成立一个假公司,这些人为了从银行骗得资金,往往舍得在银行相关人员身上下功夫,公司的场面从表面上看也很大,如果客户经理或银行放松警戒心,公司骗到贷款后就会人去楼空。虚假借款人也可能以利益利诱客户经理,这时如果客户经理与企业沆瀣一气,银行资金遭受诈骗损失的可能性更大。

(2)无效的借款申请。有时候,商业银行会收到借款企业交来的无效借款申请书,这时如果商业银行将贷款发放出去,遭受损失的可能性非常大。例如,按照要求,借款申请书需要法人代表亲笔签名并

加盖企业公章;借款企业的借款决策要有董事会决议,且董事会决议中亲笔签名董事的人数要达到法律规定有权通过的人数。如果借款申请书只有企业公章,没有法人代表的亲笔签名,或董事会借款决议书签名人数未达到法律规定的有权通过人数;更有甚者,不法分子通过伪造申请人的公章、签名、董事会决议以及伪造董事签名到银行骗取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事发引起诉讼,银行虽然遭受了资金损失,仍有可能败诉。而且这种诈骗案件不可避免地会牵涉到刑事案件,按照“刑事大于民事”的惯例,银行要想通过民事诉讼追回贷款,必须等到所有犯罪分子落网,判刑后才能审理,一拖就是若干年,即使银行最终胜诉,犯罪分子已经认罪伏法,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资产,银行一定会遭受损失。

案例一:贷款资料中缺少法人授权委托书导致银行资金损失案

甲公司以乙公司作保证向银行借入流动资金300万元人民币,期限1年企业提供的贷款资料中没有“法人授权委托书”,而银行审查时没有发现。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以其财务经办人员未经公司法人代表授权,因而《借款合同》签字无效为由拒不归还贷款银行诉诸法律,法院也以该公司财务经办人员无权代办为由而判《借款合同》无效,银行与乙公司签署的《贷款保证合同》也随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银行败诉,不仅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声誉还受到一定影响。

(3)虚假的借款用途。有些借款企业虽然是真实的,但由于经营不善,亏损较大,已经很难从商业银行贷到款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很可能编造虚假的借款用途向银行申请借款。搞到手的资金,或者用于弥补经营亏损,或者用于抵付拖欠已久的账款,或者偿还其他银行的贷款,或者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或企业的各项费用。这样,企业的借款没有用于可以产生利润的地方,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贷款本息。严格地说,这样的企业是一种隐性的诈骗银行资金的做法,从申请借

款时起,根本就没有想过还款的问题。

(4)虚假的借款资料。由于贷款调查中需要借款人提供的资料非常多,如果有关人员没有认真审查借款资料的真实性,任何一个小小的疏忽都有可能使银行遭受资金损失。除了上述虚假借款人、无效的借款申请、虚假的借款用途外,其他的虚假情况还有: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年检、已过有效期或被吊销;无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的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证明书已过有效期;无借款企业或担保企业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无法人签名、授权事项不明确、超过有效期等;借款主合同中借款企业签章不全或其签名的法人代表与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明书或贷款证上的法人代表不一致;企业以自有财产担保,但在其有效的借款决议书中未予明确;以第三者的财产作担保时无有效的担保决议书或声明书等。

案例二:董事会借款决议书有效签名人数不足导致银行贷款资金损失案

某股份有限公司因购货需要于2002年8月以自有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300万元港币,期限1年。按该公司章程规定,贷款需出具董事会借款决议书,但因其董事有的在异地任职,有的出国考察,而该公司又急需资金,故企业与银行协商,董事会决议书上暂由其董事长兼总经理肖某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银行先出账,待董事回来后再补办签名手续。贷款发放后,银行客户经理多次找肖某或公司财务负责人,要求尽快补齐签名,肖某也答应马上找各位董事商议,但直到贷款到期,此事仍未办妥。肖某因故已被调离原岗位,其接任者以“新官不理旧账”为借口拒付银行本息。银行与其交涉,公司则以其借款无有效的董事会决议而称此借款行为不代表公司,纯属肖某的个人行为。

2.担保风险

担保风险是指因贷款企业的保证及抵(质)押物担保措施不落实、不足值而给商业银行造成的风险。具体情况包括:

(1)保证不落实。保证不落实的风险首先是商业银行无视《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接受了不具备担保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所做的担保。其次是银行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因为担保单位的资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而导致保证不落实。第三种情况是关联企业互保、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异地企业担保等导致担保贷款变成了一种信用放款。

案例三:关联公司互保导致银行贷款资金损失案

A.B.C.D四公司是由同一投资方控股的经营房地产的关联企业。1994年至1996年期问,该四家关联企业循环担保先后向某银行借款10笔,本金累计折合人民币8000万元,贷款主要投向房地产。贷款发放后,因该关联企业投资项目出现几处烂尾工程,再加上房地产行业持续降温,完工楼盘的销售很不理想。先是一家企业出现经营困难,之后该四家关联企业经营陆续陷入瘫痪状态,致使银行贷款产生风险,并失去了第二还款来源。

(2)抵(质)押物不落实。抵(质)押物不落实的风险表现形式多样。具体包括: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接受以不得设立抵押权和质押权的财产或权利等作质押;②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无财产处分权或抵(质)押物有产权、使用权的纠纷;③抵(质)押时未得到所有共有人同意,将其拥有的财产或权利进行抵(质)押的书面声明;④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抵押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抵(质)押合同,或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签订抵(质)押合同,或当事人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签订抵(质)押合同,或当事人以合法外衣掩盖非法目的签订抵(质)押合同;⑤抵(质)押物的保险不完整或不足值;⑥借款人伪造房产证等财产所有权证明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⑦抵(质)押物未在规定的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⑧抵(质)押人没有抵(质)押有效证件或抵(质)押的有效证件不齐;⑨抵(质)物重复抵押或私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