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3-4韩国恶臭控制策略图解
3.1.2.3韩国的恶臭排放标准
如表3—5所示,韩国的《大气和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了8种恶臭物质的排放标准。
法规限制的单位包括大气污染的排放单位和居民区内的恶臭污染单位。大气污染的排放单位涉及橡胶厂、塑料厂,皮革厂、工业废物焚烧炉、油漆厂和石化炼油厂。居民区内的恶臭污染单位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联合超市、屠宰处理地区、排泄物处理装置、牲畜农场废物处理装置和清洁装置。为了减少恶臭污染,法规规定禁止建立废物焚化炉,禁止户外焚烧橡胶、皮革和人造树脂。
3.1.2.4韩国的恶臭防止法 . 恶臭污染是大气污染的一部分。很多恶臭污染是由大气污染排放单位造成的。但是,与大气污染相比。恶臭污染存在很大的区别。因为恶臭污染一般发生在较小的区域内并且很快就消失了。现行的《大气和环境保护法》在限制恶臭污染方面存在局限性,因此,2002年7月1日,韩国政府在《大气和环境保护法》之外设立了《恶臭防止法》0《恶臭防止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由地方政府负责恶臭污染的管理:因为恶臭污染影响的范围并不是全国性的而是地域性的,所以地方社l夏应当考虑当地的实际状况,负责当地恶臭污染的管理。 (2)规定恶臭污染的控制区域:根据法律规定恶臭污染企业或地区的范围,并逐渐将恶臭管理区扩展到投诉率高的工业区,以进行有效的恶臭排放限制。
(3)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规定本地区恶臭排放限值,并进行管理:当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的恶臭排放标准不能解决恶臭问题时,需执行地方标准,强化法规条例。 (4)恶臭法规标准在恶臭排放企业中的应用:除小的企业外,恶臭排放企业既要从恶臭排放设备控制恶臭,又要从生产流程和产品储藏等环节控制恶臭。
(5)恶臭排放单位的基本恶臭控制措施:由环境管理部门指定恶臭排放单位,通过控制指定单位的恶臭排放,来减少恶臭的污染。 一
(6)建立恶臭污染的测试机构以保证测试方法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建立恶臭测试机构的目的是推动测试技术的发展,提高恶臭测试的精确性,指导恶臭排放标准的实施。 (7)定期检查恶臭污染的状况:地方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地调查恶臭污染事件,了解公众对恶臭问题投诉的状况,并向环境管理部门提交报告。恶臭污染调查的内容由环境管理部门确定。
3.2欧美国家
3.2.1欧盟各国的研究概况 在过去的几百年中,由于城市的发展,人口密度的增加,欧洲的恶臭污染较为严重,各种有关恶臭污染的法规相继出台。从上世纪70年代起,恶臭测试方法有所发展,人们不再轻信环境健康工作者的主观判断,而是将恶臭测试推向定量化的轨道。
3.2.1.1荷兰恶臭排放标准的发展 1971年,荷兰针对高密度的畜禽养殖业颁布了欧盟第一个国家级恶臭污染影响评价标准。标准规定,对于现有和新建的养猪场,必须根据其生产能力,即猪的数量,决定养殖场与居民区之间的最小防护距离。
随着标准的颁布,人们迫切要求定量的恶臭测试方法。为此,1984年,荷兰颁布了针对工业源恶臭的定量化的《空气质量大纲》o该大纲建立在嗅觉计测试恶臭浓度的基础上,并使用扩散模型预测超过某一极限值的小时平均浓度的出现频率。1984年,荷兰的国家环境部颁布了两项排放标准。对已有工业企业要求标准相对较低,对新建的工业企业要求标准较高。
● 对于新建企业,敏感地区如居民区,99.5%的小时臭气浓度不应超过lge/m3.(相当于C99.5,1-小时 <0.5OUE/m3);(ge/m3为荷兰的臭气浓度单位;OUE/m3为欧共体的臭气浓度单位);
● 对于现有的企业,敏感地区98.0%的小时臭气浓度不应超过lge/m3.(C98.0,1-3
小时<0.5OUE/m);
这些标准自1984年一l995年实施以来,对于减少污染地带周围居民的投诉起到了显著作用。但在实施后的几年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 该法规并未区分气味的种类,对面包坊的香味和涂料工厂的臭味作相同要求; ● 该法规保护性强,标准太严,方法太死板;
● 现有的测试方法不能为法规的执行提供充分、准确的数据。
为此,1995年,荷兰出台了更具有操作性的方法,现已被写人2000年的《荷兰排放标准大纲》。
荷兰的实施方法在其他的一些北欧国家也得到普遍性推广,如德国和丹麦等国。比利时也开展了一项系统计划发展法规,管理其环境恶臭。爱尔兰环境保护署为具体行业制定标准,如畜牧养殖业(猪),蘑菇生产的底肥业等。 3.2.1.2英国的恶臭排放标准与法规
英国的《恶臭排放标准》和《扰民法》建立在地方政府的《空气污染控制法》的基础上。1990年《环境保护法案》中第79节指出“扰民包括由工业、贸易、商业造成的对健康有害或对居住环境造成侵扰的粉尘、水雾、气味等”。这些法规的执行取决于环境健康工作人员,首先由他们判断某个具体场所是否存在扰民现象,然后采取措施将其消除。这在实际评价过程中,会使评价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2003年1月环境署颁布《技术指导手册H4》,《综合污染防治》(IPPC)和《恶臭标准指导》,为恶臭污染的评价提供了依据。
《技术指导手册H4》为特定行业的生产流程提供了环境影响评价和法规标准的大纲,与欧盟《综合污染防治》中的指标相同。根据《综合污染防治》,要根据1 1个标准进行特定行业的生产流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其中一个就是恶臭污染环境影响评价。通过《技术指导手册H4》,英国环境署为执行《综合污染防治》中关于恶臭污染的指标,提供了清晰明确的大纲。同时也希望执行地方法规的生产部门能够根据《技术指导手册H4》作一个自我衡量。
《技术指导手册H4》具有一定程度的执法弹性。但它仍需要在定量排放测定和扩散模型计算的基础上。用定量的方法确定在居民区或其它敏感地带是否存在恶臭污染,而且还要根据气味的不同,为具体行业制定不同的标准。《技术指导手册H4》第一部分附6列出一个示例标准。对于气味强烈难闻的排放源,例如涂料厂,恶臭标准为C98.0,1-小时<1.5OUE/m3;对于气味并不太难闻的排放源,例如面包厂,恶臭标准则为C98.0,1-hour<60OUE/m3。这些标准是根据对荷兰畜禽养殖业的定量恶臭污染影响研究得来的,同时该标准也为爱
尔兰环境署制定《畜禽恶臭空气质量标准》提供参考。
《技术指导手册H4》明确的指出,利用定量影响的研究,工业部门也可以制定具体的标准,确定其科学的臭气浓度。在定量影响研究中,一般通过标准化电话查询技术调查其影响。调查时向住在指定地区的100- -250人查询一系列问题,其中有两三个涉及到恶臭污染环境影响问题,被调查问题的人将完全意识不到调查的主题是恶臭污染的环境影响,根据回答将结果分为“厌恶’’和“不厌恶”两类。用这种方法就可以得到暴露在一定浓度的恶臭中的居民有没有受到恶臭污染的影响,并得到恶臭影响(厌恶)和定量恶臭物质(臭气浓度,C98.0,1-小时)之间的关系。 3.2.1.3恶臭测试标准的统一
恶臭测试需要有统一的标准,特别是当测试结果用于执行法律仲裁的依据时。嗅觉计是依靠人的嗅觉测试臭气浓度的仪器,至今已有百余年的历史。1848年,首次发现有关恶臭阈值的报道。l9世纪90年代起开始展开广泛的研究。荷兰乌德勒支大学的教授查德马科发明的早期的嗅觉计(如图3—5所示),图3-6则是近代的便携式嗅觉计,该嗅觉计由配气系统和测试系统组成,并由计算机控制自动配气,可供多个嗅辨员同时进行嗅辨。
图3-6现代嗅觉计(2000年英国OdourNet生产)
20世纪初,学者们公布了大量关于恶臭化合物检测限值的数据。但这些数据之间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