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国粮储[1997]255号) 下载本文

到站、港货运人人员共同检查车、船状况,又未按规定及时索取货运记录,或未在规定的索赔期内提出索赔的。

(二)发生运输事故,责任虽属发运单位,但接收单位未及时索取到站、港的普通记录或其它作为旁证的证明材料,又未按规定通知发运单位的。

(三)发生运输事故,未按规定把好、坏粮食分别堆放,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抢救处理,以致扩大了损失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整理地脚粮的。

六、接收单位认为运达的粮食数量与质量与原发情况不符,并已通知发运单位,但经发运单位来人复验,其结果与原发情况相符,但接收单位有关单证不实、不全,除应承认原发数量与质量外,还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开支,包括:过秤、搬运、来人的差旅费、电讯费及罚款等。如有故意弄虚作假,编造假记录、假“检验证书”、假样品以及其它假证明等情况时,要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人的责任。

七、接收单位应承担粮食运输定额损耗和装卸定额损耗。 八、接收单位应承担包装运输粮食抽查检斤费用和散装运输粮食全部检斤费用。

第四十八条 属于中转单位责任并承担经济损失责任的,除本《规则》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所列各款外,还包括: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中转单位应承担经济损失责任: (一)未按规定妥善保管暂存待转的粮食而发生事故造成损

25

失的。

(二)未按规定办清粮食交接手续,核实粮食数量,未据实登统而发生批次混乱,造成差错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中转单位应承担扩大损失责任: (一)未按规定随时修补或更换破损包装物,整理撒漏粮食,而破收破转,致扩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抢救整理受损粮食,而坏收坏转,致扩大损失的。

三、截留、挪用或顶换中转粮食,应按原发数量、质量补足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省间粮食运输发生商务争议,原则上由发运、接收双方的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经过协商解决不了的,属于粮食质量问题的,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标准质量管理机构协调、仲裁或共同委托与当事双方无利害关系的另一检验机构检验仲裁。属于粮食数量、包装物和其它问题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储运管理机构协调、仲裁。

省内粮食运输发生商务争议,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协调、仲裁。

第八章 运输定额损耗

第五十条 粮食运输的定额耗损,即合理损耗,是指粮食从发运单位的最后发粮点到接收单位的最初收粮点之间运输过程中,由于零星抛撒、扦样消耗、灰尘等细小杂质的消失等因素,

26

产生的必然减量。

第五十一条 粮食运输定额损耗 一、粮食运输定额损耗率

包 50公里以下运 装 (%) 或 距 包装 散装 散 运 装 输方式 51-1000公里(%) 1001公里以上(%) 包装 散装 包装 散装 铁路 水路 公路 0.1 0.1 包装 0.1 0.1 0.1 0.25 0.1 散装 0.1 0.29 0.1 包装 0.25 0.3 0.1 0.34 0.1 散装 0.29 20公里以下(%) 21公里以上(%) 注:面粉运输定额损耗率:各种运输方式,不分运程远近,一律为0.1%。

二、粮食运输定额损耗的计算公式: 运输定额损耗=发运数量×运输定额损耗率

第五十二条 计算粮食运输损耗数量,必须以每一张发货明细表为一个计算单位,超过粮食运输定额损耗的减量,应视为粮食运输事故——亏量。接收单位实际收到的粮食数量,如多于发运单位在发货明细表上填写的发运数量,其多余部分为粮食运输溢余。亏量与溢余不得互抵。

第五十三条 接收单位应在最初收粮点卸车、船后立即进行点件、检斤。粮食卸车、船后检斤以前每增加一次装卸作业,相应增加计算一次装卸损耗,其定额损耗率为0.03%。如卸车、船后,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就地检斤时,可以先点件,转运到与该站、港在同一城镇的粮库、站或加工厂检斤,需增加计算短途运

27

输损耗,其定额损耗率,按公路20公里以下、水路50公里以下标准计算(此规定也适用于大型库、站在专用线、专用码头点件,再运到仓房检斤的)。

第五十四条 接收粮食经检斤,实际损耗量未超过定额损耗的,接收单位应按原发数量与发运单位结算。发生溢余时,接收单位应按实收粮食数量与发运单位据实结算。

第九章 运输事故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本着“完成粮食运输任务,确保粮食运输安全”的宗旨,与铁路、交通、公安以及保险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发生运输事故。粮食部门内部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范围,教育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各业务环节操作规程,作业记录完整、准确,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粮食安全运输工作。

第五十六条 粮食运输事故的种类: 一、按事故性质分为十三种:

(1)错填单位(2)单货分离(3)被盗(4)短件(5)亏量(6)包装破损严重撒漏(7)有害、有毒物污染(8)水湿(9)霉坏(10)火烧(11)翻车、沉船(12)人员伤亡(13)其它

二、按损失程度分为三种:

(一)重大事故:一次损失粮食(指绝对损失5000公斤以上(含5000公斤)、人员死亡或整车、整船丢失的。

(二)大事故:一次损失粮食1500公斤以上(含1500公斤)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