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储备局粮食运输管理规则(国粮储[1997]255号) 下载本文

输计划应选择合理运输路线、廉价运输工具,统筹安排发运、接收站点,求得最佳运输方案。各级粮食部门对粮食运输应按照《省间粮食运输合理流向》(国粮储联?1996?158号)的规定,编制与审定运输计划。

第九条 粮食运输计划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一、年度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粮食品名,性质,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和沿海主要发到港的运量等项目。

国家调拨粮及调剂粮的省间年度运输计划,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调拨计划及年度调剂计划编制,于年度开始前下达各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省(区、市)。

地方调拨粮及调剂粮的年度运输计划,由省(区、市)内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二、季度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粮食品名,性质,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铁路分局和沿海发到港的运量等项目。

国家调拨粮及调剂粮的省间季度运输计划,由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制,并于季度开始前下达各省(区、市)。

地方调拨粮及调剂粮的季度运输计划,由省(区、市)内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三、月度运输计划。包括:运输方式,发到省(区、市),发到铁路局、铁路分局、站和沿海的港口,发、收粮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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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粮或成品粮的实际粮食品名和运量等项目。

省间粮食运输的月度运输计划,由调出(调剂出)、调入(调剂入)省(区、市)的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季度运输计划分月对口编制。调入(调剂入)方须在计划执行月前三十天将到达站(港)、收粮单位、开户银行、帐号等电传给调出(调剂出)方,由调出(调剂出)省(区、市)负责编制运输计划,并按铁路、交通部门规定的时限,向有关承运单位提送要车(船)计划表。调出(调剂出)省(区、市),须在计划执行月前二十二天将月度运输计划汇总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通过铁路重点限制口和运输困难区段或需要铁道部、交通部作重点布臵的运输任务,应单独编制重点粮食运输计划查定表一并上报。同时,将月度运输计划抄送调入(调剂入)省(区、市)。

省(区、市)内的粮食月度运输计划编制程序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自定。

第十条 为明确区分省间粮食运输的性质,编制粮食运输计划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所有省间粮食运输计划,均由发运省(区、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定,并在运输计划查定表和要车(船)计划表上加盖“省(区、市)粮油运输专用章”。属于国家调拨和省间调剂的粮食,还要在运输计划查定表和要车(船)计划表上,加盖“国家计划粮油”印章。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和铁路、交通部门据此列入运输计划和受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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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粮食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提报的月度粮食运输计划汇总、平衡后,分别编制需要铁道部、交通部审批或需要作重点布臵的月度粮食运输计划查定表,加盖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的粮油运输专用章,提送铁道部、交通部。

三、粮食运输计划所用印章要规范化,须按统一的形状、规格和名称刻制,并加强印章的管理和使用。主要印章有:

1.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省级粮食主管部门的“粮油运输专用章”为直径4.0厘米的正圆形。

2.“国家计划粮油”印章为长5.0厘米、宽2.0厘米的长方形。

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储备局直属库(站),国家级或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的粮食运输计划,经批准的可单独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列或提送有关承运部门,其余的由省级粮食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粮食主管部门编列或提送有关承运部门。

第十二条 粮食运输计划的编制方法,可以集体汇编,也可以逐级上报计划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编制运输计划的手段,应逐步向应用计算机的方向发展。

第十三条 粮食运输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并经有关承运部门承认后,各级粮食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成。铁路月度省间粮食运输计划经有关铁路部门正式承认后,调出(调剂出)省(区、市)须于计划执行月前三天,将最后核定的省间运输国家调拨粮和调剂粮运输计划,电告国家粮食主管部门并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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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调入(调剂入)省(区、市)。

第十四条 月度粮食运输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变更时,变更粮食品名、数量及运输方式的应报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仅变更发、到站(港)的,可由发运单位与接收单位直接联系办理,并由发运单位按承运部门的规定办理手续。变更计划产生的费用,由提出变更的单位承担。

第三章 包装物及铺垫物

第十五条 包装物:包括麻袋、面粉袋和塑料编织袋。铺垫物:包括麻袋片、塑料编织片,属于粮食运输包装的组成部分。散装运粮专用车的挡粮板、流粮口的锁及修车用的材料系必备用品。粮食发运、接收和中转单位,对包装物、铺垫物和必备用品均应设专人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到帐卡、帐实相符,并及时整理、修补,加速周转。

第十六条 粮食包装运输,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麻袋、面粉袋和塑料编织袋。

一、新麻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115-87《粮食包装-麻袋》中1号、2号袋的有关规定。低于2号标准的麻袋不准运粮使用。

二、面粉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665-88《粮食包装-面粉袋》中的有关规定。

三、编织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8946-88《塑料编织袋》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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