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67-97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下载本文

类别 数量 名称 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

Ⅰ Ⅱ Ⅲ Ⅳ >300辆 >15车位 >400辆 151~300辆 6~15车位 251~400辆 51~150辆 3~5车位 101~250辆 ≤50辆 ≤2车位 ≤100辆 注:汽车库的屋面亦停放汽车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总车辆数内。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三级。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表3.0.2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墙 防火墙 承重墙、楼梯间的墙、防火隔墙 隔墙、框架填充墙 柱 支承多层的柱 支承单层的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2.50 不燃烧体0.75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3.00 不燃烧体2.00 一级 耐火等级 二级 三级

柱 梁 楼板 疏散楼梯、坡道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烧体2.0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5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0.25 不燃烧体1.00 不燃烧体0.50 不燃烧体1.00 燃烧体 难燃烧体0.15 吊顶(包括吊顶搁不燃烧体0.25 栅)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Ⅰ、Ⅱ、Ⅲ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注:甲、乙类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 车库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 4.1.2 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组合建造;当病房楼与汽车库有完全的防火分隔时,病房楼的地下可设置汽车库。 4.1.3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4.1.4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的首层或与其贴邻建造,但不得与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病房楼及人员密集的公共活动场所组合或贴邻建造。

4.1.5. 为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1 贮存量不超过1.0t的甲类物品库房;

4.1.5.2 总安装容量不超过5.0m3/h的乙炔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炔气瓶库;

4.1.5.3 一个车位的喷漆间;

4.1.5.4 面积不超过50m2的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的房间。

4.1.6 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4.1.7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

4.1.8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严禁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9 Ⅰ、Ⅱ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消防器材间。 4.1.10 车库区内的加油站、甲类危险物品仓库、乙炔发生器间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的下面。

4.2 防火间距

4.2.1 车库之间以及车库与除甲类物品库房外的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汽车库 一、二级 修车库 三级 停车场 10 12 6 12 14 8 14 16 10 4.2.2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建筑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当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

4.2.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极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宜小于4m。

4.2.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物品运输车的车库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与厂房、库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4.2.6 车库与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4.2.7 小于1m的易燃液体储罐或小于5m的可燃液体储罐与车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防火墙隔开时,其间距可不限。

4.2.8 车库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4.2.9 车库与可燃材料露天、关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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