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规定及要求 下载本文

似的纳税人的税负进行比较,对税负明显偏低的还应重点审核下列项目:

1.对纳税人物流和资金流的对应关系进行审核;

2.对纳税人的账面库存和实际库存的对应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日内完成指标分析工作,填写《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情况表》(附件三)。经分析确定指标异常的,向纳税人发出《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附件四),明确纳税人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携带的有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到税务机关对疑点问题举证说明情况,约谈举证工作应当在10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在约谈后允许纳税人自查,限期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附件五)并提供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核实后,重新进行帐务处理和计算应纳税额,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四条 对不接受约谈或经约谈后疑点问题仍不清楚以及纳税人存在有偷逃骗税、虚开发票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有关资料

一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对于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十七条 每月纳税评估工作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农业产品收购发票汇总清单》、《纳税评估指标分析情况表》、《纳税评估约谈通知书》、《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存入纳税人评估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大连市农产品、水产品收购加工企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大国税发[2003]68号)相应废止。

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如何开具发票

A公司准备从事农产品的购进和销售,主要是面向农户购买鹿茸、红枣等,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购买农产品收购发票?上述农产

品能否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对外销售时应按17%,还是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解答】

(1)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和使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发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13号)规定,我市发生免税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和使用《北京市免税农产品专用收购凭证》(以下简称《收购凭证》),其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凭《收购凭证》计算抵扣税额。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农产品

收购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是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才能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农产品,可凭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外出收购农产品,可凭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的意见[试行]》(鲁国税发[2006]207号)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收购发票购票资格的审核,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领购收购发票。 (一)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

1、有固定经营地点、仓储设施或设备。 2、购进的货物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业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