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通知(南银办[2006]21号) 下载本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南银办?2006?2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 定期借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联社,渣打银行南京分行:

为确保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的顺利实施,我分行制定了?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实施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辖内商业银行组织企事业单位做好定期借记业务合同号的编制工作;各商业银行应尽快在系统内部署定期借记业务实施准备工作,做好合同号数据库建设,确保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与定期借记业务有序衔接和新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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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业务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宣传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商业银行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和银行营业网点发布和张贴?关于开办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的公告?(见附件2),并通过召开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座谈会、发放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定期借记业务的优越性,尽可能使各项公用事业费用收缴通过定期借记业务办理,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银行业服务水平。

三、加强风险防范

定期借记业务是收款人委托银行从在他行开户的付款人的账户进行扣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收款人开户银行要对采取定期借记方式收费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资格和开户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防范结算风险。

四、按时完成各项业务准备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2006年2月15日前,完成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单位代码”的编码工作。

(二)新开办业务在2006年4月1日起生效的,应于2006年3月20日前完成收款人与其开户银行签定定期借记业务收款委托书、收款人与付款人签定收费合同及合同号编制、付款人与其开户银行签定定期借记业务付款授权书、“合同号与付款人对应关系表”(以下简称“对应关系表”)传递、合同号数据库建立等工作。

(三)各地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且收、付双方签有收费合同并且付款人已向其开户银行授权的,欲在2006年4月起转为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办理的,应在2006年2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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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完成对收费合同编制合同号、将“对应关系表”上报至其开户行、开户行将“对应关系表”上报市(或县)级管理行的工作;市(或县)级管理行应在2006年2月28日前完成按付款行别汇总“对应关系表”、将“对应关系表”形成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分别送达合同号对应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本市(或县)级管理行的工作;2006年3月15前,付款人开户银行市(或县)级管理行组织系统内分支机构完成“对应关系表”的审核、确认及反馈工作和逐级汇总上报所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工作;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应在2006年3月20日前完成合同号数据库建立工作。

(四)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上述准备工作的合同号,收款人开户银行于4月1日起向对应付款人开户银行发起定期借记业务。

五、加强合同号数据库维护工作。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合同号数据的新增及删除按照?办法?执行,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应于收到“对应关系表”当月内完成合同号数据库的维护工作。

六、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采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收取特定款项、收付双方可免签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和无需付款单位授权的业务暂不纳入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办法?实施细则。

请速将本通知转辖内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附件:1.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关于开办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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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二月八日

主题词:支付结算 小额支付系统 定期借记业务 办法 通知

抄 送:总行支付结算司。

内部发送:查副行长,支付结算处,会计财务处,国库处。

联系人:吴华茵 联系电话:84790102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办公室 2006年2月8日印发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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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处理,根据?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手续?(试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款人委托其开户银行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向在他行开户的付款人定期批量扣款业务适用于本办法。各地开办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和个人公用事业缴费业务,如缴纳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手机费、有线电视费、保险费等,均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办理。

本办法所称收款人,是指办理公用事业收费业务并委托其开户银行收款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付款人,是指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指定收款人的指定账户定期进行跨行付款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定期借记业务实行属地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是江苏省定期借记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省内定期借记业务的协调、监督;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所在地定期借记业务的协调、监督。

第四条 收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付款人及付款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定期借记业务,须做好下述法律准备工作:

(一)收款人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定期借记业务收款委托书,内容应包含收费项目、收款账户账号及户名、业务数据传递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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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双方所需明确的其他内容。格式可参照附件1—1。

(二)收款人与付款人签订公用事业收费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收费项目、收费周期、具体扣费时间、收费发票的传递方式等内容。

(三)付款人与其开户银行签订定期借记业务付款授权书,内容应包含收费项目,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账号及户名,收款人与付款人签订的收费合同的合同号以及双方所需明确的其他内容。格式可参照附件1-2。

第五条 办理定期借记业务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发起定期借记业务时,定期借记业务信息中应包含收、付款人签订的公用事业收费合同的合同号(以下简称合同号),合同号由收款人开户银行组织收款人编制。

第六条 合同号由44位数字组成,合同号编制规则如下: 城市代码 + 单位代码 + 业务种类代码 + 顺序号 (4位) (5位) (5位) (30位) 其中:

城市代码:4位数字,采用GB13497-92全国清算中心代码(见附件1-3,“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江苏省城市代码表”)。

单位代码:即收款人代码,5位数字,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赋予,须确保同一城市代码下单位代码的唯一性。

业务种类代码:5位数字,由人民银行统一制定(见附件1-4,“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贷)记业务种类编码表”)。

顺序号:30位数字,由开户银行组织收款人对付款人编号,收款人可延用目前本系统对付款人的编号,不足部分在编号前补零,但须确保付款人编号的唯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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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合同号编制、传递和上报应遵循以下步骤: (一)申请单位代码。收款人向其开户银行递交申请报告,开户银行审核后向当地人民银行转报,申请报告的内容须包含:企事业单位名称、账号、账户性质,收费项目、收费对象、相关部门批准收款单位收费的批文或收费许可证以及当地人民银行因管理需要要求的其他内容。

(二)赋予单位代码。当地人民银行对申请报告审核后,赋予收款人单位代码,并通过收款人开户银行将该代码反馈至收款人。

(三)签订收费合同并编制合同号。收款人与付款人签订收费合同,收款人开户银行组织收款人按合同号编制规则对合同进行编号,并填制“合同号与付款人对应关系表”(见附件1-5,以下简称“对应关系表”),并将有关付款人的“对应关系表”交付款人。

(四)传递“对应关系表”和签订付款授权书。付款人持“对应关系表”、收付款人签订的收费合同、付款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开户行所需的其他资料与其开户银行签订付款授权书并由其开户银行确认“对应关系表”。

各地原开办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且收付款双方签有收费合同并且付款人已向其开户银行进行付款授权的,欲转为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办理,可不必重新签订收费合同和重新进行付款授权,收款人只需对原收费合同编制合同号,并填制“对应关系表”,将“对应关系表”在每月10日前上报至其开户行,收款人开户银行将“对应关系表”上报市(或县)级管理行;管理行按行别汇总“对应关系表”,形成正式文件及电子文档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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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行章后,分别送达本市(或县)合同号对应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市(或县)级管理行。付款人开户银行市(或县)级管理行收到他行提交的“对应关系表”后,分别下发至付款人开户银行审核,并确认付款人是否就该收费项目对本行授权。如审核不符,应立即层层退回,并说明原因。

(五)上报“对应关系表”。付款人开户银行对确认无误的“对应关系表”汇总后上报所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

第八条 付款人开户银行所属直接参与者根据下级行报送的“对应关系表”建立合同号数据库,并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五)项传递及上报“对应关系表”及第八条建立合同号数据库等工作需在付款人与其开户银行签订付款授权书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转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时收款人将“对应关系表”上报至其开户行的当月内完成。收款人开户银行于次月起发起定期借记业务。

第十条 每个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建立一个合同号数据库。 第十一条 合同号数据库标准由各直接参与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小额支付系统接口标准和行内系统需要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收款人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定期借记业务信息后,须将定期借记业务信息与合同号数据库中的合同号、付款人名称、账号等要素进行有效性比对,比对一致方可进行扣款处理,并按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的时间,返回借记回执信息。

因账户冻结、余额不足、销户等原因无法成功扣款时,付款人开户银行应向收款人开户行反馈失败信息及失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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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后,新增合同号按本办法第七、八、九条之规定编制和上报,各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在收到新的“对应关系表”后应及时完成合同号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四条 定期借记业务各方当事人撤销收款委托、收费合同、付款授权关系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之对应款项办理相应撤销手续,并及时通知其他相关当事人做好相应撤销或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定期借记业务各方当事人变更收款委托、收费合同、付款授权关系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先办理撤销手续,再办理新增手续。

第十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业务数据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收款人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定期借记业务,原则上应将业务数据通过网络方式或磁介质方式送达开户银行。

收款人开户银行应制定数据接口标准,并向收款人公布。 第十七条 收款人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定期借记业务并收取费用后,应向付款人提供纸制发票。

发票传递可采取收款人自行传递、委托商业银行传递、委托第三方机构传递等多种方式,具体方式由付款人和收款人在双方签订的收费合同中约定。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办发?2005?299号),向定期借记业务发起方,即收款人开户银行收取汇划费用。

收款人开户银行可以依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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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按市场调节价定价原则,确定对收款人收取服务费的标准,并在双方签订的收款委托书中明确该标准和支付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将根据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开展情况,另行规定收款人开户行收取的服务费在收款人开户行和付款人开户行之间的分配比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制定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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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

收款委托书

委托人: (下称委托人) 地 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收款代理人: 银行(下称收款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保证公用事业收费工作顺利进行,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委托人委托收款代理人办理下列事务:

一、委托人以其在 银行开立的账户(账号为 、户名为 )作为代收 费的指定账户,委托收款代理人使用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方式收取上述费用。

二、委托人通过 方式将收费数据传递给收款代理人,并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因委托人原因导致收费数据差错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三、委托人向收款代理人支付服务费,标准是 、支付方式是 。

四、委托人若决定终止委托,应携带本委托书原件及书面终止委托申请书到收款代理人营业机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并告知所有付款人做好相应终止或变更手续。因委托人未告知原因所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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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五、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收款代理人各执一份。 六、本委托书自委托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终止委托之日起失效。

银行业务专用章

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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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

付款授权书

委托人: (下称委托人) 地 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免填)

付款代理人: 银行 (下称付款代理人) 地 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为保证公用事业收费工作顺利进行,加速资金周转,提高工作效率,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委托人授权付款代理人办理下列事务:

一、委托人以其在 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为 、账号为 )作为代缴 费至公用事业收费单位(户名为 、 账号为 、开户银行为 、合同号为 )的指定账户(下称指定账户),授权付款代理人使用定期借记业务方式从指定账户划款用于支付上述费用,付款代理人无须事先通知委托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二、委托人应在其指定账户保留足够的余额,因指定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上述费用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三、付款代理人根据公用事业收费单位通过其开户银行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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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收费通知在委托人指定账户上进行代扣。委托人所需发票由公用事业收费单位提供。

四、委托人对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如有异议可到公用事业收费单位查询。

五、委托人若决定终止委托,应携带本委托书原件及书面终止委托申请书(单位需加盖预留印鉴)到付款代理人营业机构办理终止委托手续,并告知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做好相应终止或变更手续。因委托人未告知原因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行政纠纷和违约责任全部由委托人承担。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付款代理人各执一份。 七、本委托书自委托人签章之日的次月起生效,在委托人终止委托之日的次月起失效。

银行业务专用章: 委托人签章(单位预留印鉴):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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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江苏省城市代码表

城市代码 3010 3012 3013 3014 3015 3020 3022 3023 3030 3031 3032 3034 3035 3036 3040 3042 3043 3050 3051 3052 3054 3055 3056 城市名称 南京市 江浦区 六合区 溧水县 高淳县 无锡市 江阴市 宜兴市 徐州市 丰县 沛县 睢宁县 邳州市 新沂市 常州市 金坛市 溧阳市 苏州市 太仓市 昆山市 吴江市 常熟市 张家港市 城市代码 城市名称 3060 南通市 3061 海安县 3062 如皋市 3063 如东县 3065 海门市 3066 3084 3070 3071 3072 3073 3082 3080 3085 3087 3088 3089 3091 3090 3083 3086 3093 启东市 通州市 连云港市 赣榆县 东海县 灌云县 灌南县 淮安市 涟水县 洪泽县 盱眙县 金湖县 楚州区 宿迁市 沭阳县 泗洪县 泗阳县 城市代码 3110 3111 3112 3113 3114 3115 3116 3117 3120 3121 3122 3125 3129 3128 3123 3124 3131 3132 3140 3141 3142 3143 城市名称 盐城市 响水县 滨海县 阜宁县 射阳县 建湖县 大丰市 东台市 扬州市 高邮市 宝应县 江都市 仪征市 泰州市 靖江市 泰兴市 兴化市 姜堰市 镇江市 丹阳市 句容市 扬中市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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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支付系统 定期借(贷)记

业务种类编码表

名 称 电费 家用电费 生产用电费 水暖费 用水费 排水费 直饮水费 污水处理费 暖气费 煤气费 管道煤气费 电话费 市内电话费 长途电话费 移动电话费 电话初装费 IP电话费 通讯费 数据通讯费 线路月租费 代维费 网络使用费 信息服务费 移动电子商务费 网关业务费 手机话费 保险费 续期寿险费 社会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 医疗保险费

编码 00100 00101 00102 00200 00201 00202 00203 00204 00205 00300 00301 00400 00401 00402 00403 00404 00405 00500 00501 00502 00503 00504 00505 00506 00507 00508 00600 00601 00602 00603 00604 名 称 房屋管理费 房屋租赁费 租赁服务费 物业管理费 清洁费 保安服务费 电梯维护保养费 绿化费 停车费 代理服务费 押运服务费 票据传递费 代理记帐服务费 学教费 报考费 学杂费 保教费 有线电视费 有线电视租赁费 移动电视费 企业管理费用 工商行政管理费 商检费 其他费用 土地使用费 加油卡费 消费贷款 薪金报酬 工资 奖金 养老金 编码 00700 00701 00702 00703 00704 00705 00706 00707 00708 00800 00801 00802 00803 00900 00901 00902 00903 01000 01001 01002 01100 01101 01102 04900 04901 04902 04903 05100 05101 05102 05103 — 16 —

车辆保险费 超计划用水费 天然气费 液化气费 军用电话费 无线长途话费 电话簿费 宽带网络费 光缆专线接入费 特快专递费 邮政资费 失业保险金 核销服务费 海事咨询费 海事服务费 技术服务费 有限电视宽带费 城管费 市场管理费 环保费 00605 90206 90302 90303 90406 90407 90408 90509 90510 90511 90512 90606 90804 90805 90806 90807 91003 91103 91104 91105 其他代付费用 付福利彩票奖金 过路费 养路费 排污费 报警服务费 烟草代销费 教育费附加 城市建设费附加 税控维护费 工会费 公安证照费 出入境费 支票损失费 退役士兵安置费 血款 公益事业费 地税款 国税款 住房公积金 社会负担、防洪保安资金、人民教育基金 09900 09901 94904 94905 94906 94907 94908 94909 94910 94911 94912 94913 94914 94915 94916 94917 94918 94919 94920 94921 94922 注:业务种类代码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小额支付系统上线前,人民

银行通过接口标准向各商业银行总行发布。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根据江苏省业务处理需要,制定新的业务种类编码,该类编码以“9”开头,在江苏省范围内使用。各收费企事业单位编制合同号时业务种类以此表为准。

附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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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

合同号与付款人对应关系表

类型 收款人 收款人 收款人 付款人 付款人 付款人 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名称 账号 开户银行 合同号 注:类型为两种,A为增加,D为撤销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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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推广工程实施计划?的通知?(银办发?2005?325号)文件精神,小额支付系统将于2006年3月27日在江苏省推广运行。小额支付系统运行后,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向在他行开户的付款人定期批量扣款业务,如各地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和个人缴纳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手机费、有线电视费、保险费等业务,均可通过定期借记业务办理。凡欲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方式办理收费业务的公用事业收费单位应向其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人民银行赋予单位编码,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定期借记业务收款委托书”。欲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方式办理缴费业务的客户,应与公用事业收费单位签定收费合同,并持该合同及收费单位出具的“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合同号与付款人对应关系表”和开户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与开户银行签订“定期借记业务付款授权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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