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程 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
湘质监统编 备2002—4 (建设单位):
由我公司承担施工的 单位(子单位)工程,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甩项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原因见后)。经监理单位核查该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及有关安全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及观感质量验收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要求。为此特请你单位在 年 月 日前组织竣工验收。该工程的全部竣工技术档案资料已按有关规定要求整理成册,随报告送来备案。
甩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原因: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法人代表签字: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施工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监督站各一份。
工 程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湘质监统编 备2002—5 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机关:
由我单位建设、 施工、 监理的 单位(子单位)工程,现已按设计及合同约定内容要求完成(甩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原因见后)。施工单位(均)已出具了施工质量验收申请报告,要求我单位在 年 月 日前组织竣工验收;监理单位也于 年 月 日出具了工程质量评价报告;你站于 年 月 日组织有关监督人员进行竣工验收前检查时所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也已按要求全部整改完毕。我单位已组织了以 同志为组长(主任)的验收组(委员会),拟定于 年 月 日 (地址)进行竣工验收,请予派员与会监督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资料供检查。
1、该工程全套施工技术资料; 2、监理单位对该工程的质量评价报告;
3、验收组(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身份(含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所 学专业、职务、职称等)情况;
4、验收组筹备会议研究制定的验收方案(即验收程度、内容与时间安 排等要点)。
甩项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原因: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章) 年 月 日
房 层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湘质监统编 备2002—6 公司(经下简称施工单位)按照其资质等级、经营范围和中(议)标书等内容要求,承担了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已按该工程的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完成,并于 年 月 日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要求,经建设、施工双方约定该工程竣工验收后,如在以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予以修复;并按有关规定承担应负的保修责任等。
一、质量保修范围
根据施工单位的中(议)标书和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合同》及工程决算所包括的工程量与质量内容要求,施工单位应对该工程以下保修范围的分项、分部工程承担保修义务:
1、 2、 3、 4、 5、 6、 7、 8、 9、
二、根据国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的最低期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
智能建筑分部的分项工程:
电梯(共 台)分部的分项工程: 通风与空调分部的分项工程: 建筑电气分部的分项工程: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的分项工程: 屋面分部的分项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分部的分项工程: 主体结构分部的分项工程: 地基与基础分部的分项工程:
约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如下:
1、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 年;
2、国家保修办法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五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 年。
3、国家保修办法规定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 个采暖、 供冷期:
4、国家保修办法规定装修工程及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该工程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保修期限为 年;
5、经建设、施工双方单位约定, 的保修期为 年; 6、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 年 月 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该工程在保修期限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分别由勘
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因该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责任应当向被损害方依法给予赔偿。 2、因施工单位采购的或者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承包合同规定采购经施工单位检测验收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如 等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因建设单位采购并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如 等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工程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因用户使用不当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4、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用户可以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单位投诉。监督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认定、通知质量保修责任方,并通知原施工单位维修。质量保修责任方和原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或者用户确定维修方案。维修费用质量保修责任方按规定承担。
5、因该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也可以依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单位(章): 施工单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质量保修书一式七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质监站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