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勇:民国边疆政治实践中的“民族自决”之讨论 下载本文

自决为借口,一意断送外蒙给苏俄。4月8日《时事新报》“记者按语”中即指出:“民族自决一语用于蒙古,是绝对不适用的,因为蒙古是中华民国五族共和的主人翁之一,并不是汉族的藩属或奴隶。”当前中国五族人民同样受困于军阀,不能享有主人地位,民族自决论者总是假想蒙族受虐于汉族,“其结论自然完全是狗屁不通了”。随后,中华书局王寿昌撰文批评那些高唱民族自决的人,“简直是亡国奴的头脑”。学者徐剑缘撰写《卖国的罪案》一文,内中不无担忧地指出,亲俄派要想把外蒙卖给苏俄,不敢明目张胆地说出来,所以找到了一个“民族自决”的理由以自护,此风一开,将来亲日派亦可主张满洲民族自决,亲英派亦可主张西藏民族自决。趁着这股批判苏俄的高潮,国家主义派的蓝孕欧不失时机地发表《再斥袒俄者》一文,指责李春蕃受社会主义思想之蛊惑,因以大放厥词,硬将“民族自决”一语置诸外蒙古问题上去。蓝氏强调,俄人强占外蒙古,即为“扰乱中华民族自决的原则”;所谓“民族自决”,本应是“中华民族”自决或中国自决,而蒙古与中华民族本属一族,并非“异族”,何谈“蒙古自决”?他还借用孙中山民族主义演讲之文字,意在说明提倡“民族自决”本应为团结中华民族以反抗国际帝国主义。

李春蕃随后撰文予以反驳,称“北京军阀的奴才”的“帝国主义者”故意曲解“民族自决”是国家自决,说民族自决就是国家分裂。他进而指出,民族和国家是有分别的。为了论证这一观点,他援引大不列颠帝国与印度民族的例子作为说明:“大不列颠帝国,是由(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加尔特民族等民族构成的;印度民族,也是大不列颠帝国之一。我们主张印度民族自决,决不就是大不列颠帝国自决。可见,民族自决与国家自决,不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了!”正如李春蕃所言,蒙古民族与汉民族绝不是同一民族,民族自决固然亦不等于国家自决,然则此处提到的“印度民族自决”问题中,李氏将英国之于印度关系与中国之于外蒙古关系相对照,却显不确。

至此,关于“民族自决”是否适用于外蒙古的论战,最终演绎出如下三个问题:其一,通常所谓“self-determinationofnations(民族自决)”中之“nation”一词,当作何解?其二,蒙古是否为一民族?其三,蒙古若是一个民族,那么,一个民族是否拥有“绝对的自决权”?

关于第一个问题,所谓“nation”之含义,论战双方存在着明显的分歧。在国家主义派看来,nation对应的是涵盖全体中国国民的“中华民族”,即自决之主体应为中国国家;但是,在亲俄派视之,所谓“nation”,即谓民族,中国国内之汉、满、蒙、回、藏等民族均为其对应之物,亦均有自决之资格。从近现代中国民族国家构建的历程来看,辛亥革命以降,民国中央政府为维持构成国家要素的领土、主权、人民之一统,在统合边疆民族地区的过程中首先使用了“中华民族”之理念[5],稍后,“中华民族”一词在当时已然成为处理国内民族关系之主流思想。由此可见,“中华民族”概念,实为近代中国民族国家(nation-state)建构之产物,它与美利坚民族、法兰西民族、德意志民族等提法之内在心路历程是一致的,其目标在于从理论意义上淡化个体的族群意识,强化对中华民族的认同,竭力避免各族民众因族属认同问题而可能导致的政治冲突。 至于第二个问题,蓝孕欧否认具有悠久历史之蒙古为一民族,其初意乃是为了否决蒙古自决之权利,然而却趋于另一极端,映射出国家主义理论上之缺陷。蒙古作为一个独立民族本无疑议。至少在1922年9月,《向导周报》就刊文认为,蒙古在它的经济和文化方面,样样与中国截然不同,它自成为一种民族,是毫不容疑问的事实。此类认识不仅存在于共产主义者之间,即便国民党内部的一些精英分子亦视之为正论。1926年11月,《觉悟》杂志刊载彭十严的文章,内称:“蒙古以历史,宗教,性质,习惯,语言文字无一不与汉族两样,我们断不能说她不是另一民族。”稍后,国家主义派修正了自己的观点,承认蒙古是一个独立民族。

关于第三个问题,国家主义派指出:“民族纯一”绝非立国的必要条件,因为一个国家通常包含两种以上的民族;民族自决之要义,绝不是教各国中的各种民族分裂互相携贰,其真正意义在于,“凡备有历史和地理上的关系,而同受外力压迫的各民族,应该本国性的要求,同化于同一的政治和文化之下,造成一个带国性的大民族,尽力摆脱外来的羁绊,实行自决,保全固有的主权”。关于这一问题,吴文藻亦撰文予以详细解明,认为“民族自决”之说有违国家统一之原理及民族合作之精神;一民族可造成无数国家,一国家亦可包含数种民族;一民族可以建一国家,却非一民族必建一国家。基于此,国家主义者主张合汉、满、蒙、回、藏五族而成的“大中华民族自决”,而反对外蒙古独立,“因为蒙古民

族是中华民族之一,同样备有历史和地理的关系,决不容野心勃勃的苏俄任意煽惑,蹂躏我边疆”。

不言而喻,因蒙古为一个独立民族,即认为其有自决之权利,此种观点实则值得商榷。事实上,“民族”的内涵确具有层次性。关于这一问题,恩格斯在《工人阶级同波兰有什么关系》一文中即阐明:nationality与nation不容混淆;欧洲没有一个国家不是一个政府管辖好几个不同的民族(nationality);没有一条国家分界线是与民族(nationality)的自然分界线,即语言的分界线吻合的。不言而喻,nation(民族)的含义,应是包含着多个nationality。“政治性”的民族(nation)是被构建出来的,处于“民族”的最外缘,实为“自为”;文化、血缘的“民族”(nationality或ethnicgroup)则是天赋生成,可谓“自在”。实际上,从西方国家传入中国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民族自决”,这里的“民族”之内涵当系政治性的“民族”,即在自然的“民族”基础上基于一定的契约精神“自为地”生成之政治共同体,亦系孙中山所宣称的“中华民族”。而文化、血缘的“民族”,则是指构成“中华民族”的“单元体”,如汉、满、蒙、回、藏等民族单元。在此意义上而言,具有传统与传承的“天赋民族”,断难承担西方的“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理念下的“政治民族”之功能。

这一时期,关于外蒙古究竟是否具备民族自决之资格问题,稳健派与激进派论争之初揭示出来的分歧,至少反映出双方因主义的不同,对一些关键性问题未能设定一个讨论的基准,往往攻其一点,而不问其余,以至于纷争之中但见其异,而不见其同,万难在辩论中形成妥协。当是时,吴文藻即指出,种族、民族、国家、政邦四者,“向为中西学术界及政论上最易滥用之名词”,此种外国名词必须斟酌具体情形,由译意确定译名。“诚然,因nation”兼有“民族”与“国家”双重含义,迨至“self-determinationofnations”思想传入中国,时人对“民族”与“国家”的混用、滥用、误读屡见不鲜,这难免会使得外蒙古自决问题之争议激烈化;与此相对应,彼时政治界、思想界不同主义、不同意识形态之对抗,反过来进一步导致外蒙古民族自决问题复杂化。

如果说,思想界因主义之不同而可以就外蒙古问题各说各话,展开纸面上的论战,然则对于政治实践中的外蒙古问题而言,终须确立一个既定、明晰的策略,以求政治、外交办法之一律。彼时,据报载,张作霖曾致电孙中山征求对中

俄关于外蒙古问题之交涉意见,孙氏复电称:“其事关国体者,当力争。”此处“国体”,显系国家主权之谓。1924年4月3日至11日,《广州民国日报》连发4篇专论,抨击苏俄及无条件承认苏俄运动,在外间视之,无异为孙中山与广州政府之代言。其中,4月11日刊发的《革命党与蒙古》一文明确提出:“革命党第一个主义,就是民族主义,主张民族主义的革命党,断不肯抛弃蒙古。”作为呼应,5月28日的上海《民国日报》刊载了《孙科之国民党对蒙主张》一文。文内声称:“内外蒙皆属中华民国之领土,蒙古民族,为中华民族之一。孙总理近在高师演讲民族主义,即已明言汉满蒙回藏,合为中华民国之国族。”至此,亲俄派颇受打击,施存统因以发表《蒙古问题争论之结局》一文,表示不愿再战。另一方的蓝孕欧亦见好即收,发表《斥袒俄者之末次》一文,认为至少在世界大同实现之前,中华民族应该保持主权,而不可“以国家殉主义”。彼时,中苏双方签订的《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对于外蒙古之地位予以明确,“苏联政府承认外蒙为完全中华民国之一部分,及尊重在该领土内中国之主权”。显而易见,国内南、北双方执权柄者对于外蒙古问题认识之统一,而不是思想界之论战与妥协,最终成为了影响论战走向的决定性因素。

统合外蒙古:基于革命正义,抑或主权利益?

革命与主权之辩、世界主义与国家主义之争,此二者始终是1920年代外蒙古问题之矛盾主线。彼时,国内思想界关于外蒙古问题的论战中,尽管所奉主义有激进、保守、稳健之别,然则不管基于何种立场,他们均纠缠于一个问题,具体地来说,亦即关于统合外蒙古之立场,究竟该基于世界革命正义,抑或国家主权利益?

最初,1923年《孙文越飞宣言》签订,规定苏军在无意进行帝国主义侵略的条件下可继续留驻外蒙古,中俄复交亦可在此前提下实行,而苏俄方面则须大力援助广州政府,以推倒北京政府。因该宣言与北京政府数年所争相距甚远,遂引起稳健舆论之非议,最激烈之论战则发生于《商报》与上海《民国日报》之间。基于维护广州政府之立场,邵力子声称,没有好的政府,便不能妄谈外交。易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