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高管人员考试复习题 下载本文

信用社高管人员考试复习题.txt求而不得,舍而不能,得而不惜,这是人最大的悲哀。付出真心才能得到真心,却也可能伤得彻底。保持距离也就能保护自己,却也注定永远寂寞。高管人员考试复习题

**市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试复习题

(农村信用社复习题)

1、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意义: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3、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内容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4、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的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2)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3)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备案的业务活动的;(4)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的。

6、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

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1)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2)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罚款;(3)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7、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8、商业银行有以下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4)调整业务范围;(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6)修改章程;(7)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9、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规定: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七十五;(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二十五;(4)对同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10、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告的营业时间内营业,不得擅自停止营业或者缩短营业时间。

11、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账,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账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2、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的;3、未遵守资本充足率、存贷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13、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14、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15、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16、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17、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18、《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19、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0、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2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2、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23、权利质押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4、《担保法》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5、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2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27、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8、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