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 下载本文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工程名称:

致: (发包人全称): 我方于 至 期间已完成了 工作,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现申请支付本期的工程款为(大写) (小写) ,请予核准。 序名称 号 1 2 价款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价3 款 本周期完成的计日工金4 额 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5 变更金额 本周期应增加和扣减的6 索赔金额 7 本周期应抵扣的预付款 累计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工程 金额(元) 备注 33

8 9 本周期应扣减的质保金 本周期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 10 本周期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复核意见: □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相符,修改意见见附件。 □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具体金额由造价工程师复核。 写) (小写) 。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 日 期 日 期 审核意见:□不同意 □同意,支付时间为本表签发后的15天内。 发包人(章) 发包人代表 日 期

云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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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意见: 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请经复核,本期间已完成工程款金额为(大写) (小写) ,本期间应支付金额为(大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行为,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自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云建标[2008]142号)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员是指经过全省统一考试合格,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从外省、专业系统转入我省,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第三条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全省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各州、市和各专业系统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辖区内或系统内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造价员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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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造价员资格实行考试认定的制度。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省统考,每年8月最后一个星期六、星期日举行一次。

第五条 造价员资格考试根据造价员资格专业类别设置专业科目,由考生根据专业方向选择报考专业。

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考试的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即认定为考试合格。 第六条 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以本年度考试日期为准)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考造价员资格考试: (一)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相关专业指按教育部专业设置规定设置的土建类所有专业,以及管理类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和物业管理专业。

(二)相关专业本、专科在读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在读。 (三)其他专业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满一年。

(四)已取得一个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增项考试。 第七条 严重违反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场纪律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此后连续三个考试年度不得再次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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