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及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通知 下载本文

第八条 增项考试人员可以向省造价协会申请免试基础类科目。 第九条 考试人员需携下列资料到省造价协会报名: (一)《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二)本人学历证书(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本人近期免冠半寸照片一张;

(五)本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增项考试人员适用)。 第十条 省造价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及中价协《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大纲》,可选用或者编写各科目考试教材。

第十一条 省造价协会负责对全省各机构开展的造价员资格考试考前培训工作统一协调,对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各培训班教材使用、教学质量等培训事务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章 资格认定和证章管理

第十二条 造价员从业资格分为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 (一)土建专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市政道路、房屋修缮、土石方、构筑物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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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装专业: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管道、电气、设备及工业金属结构安装等单位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的编制与审核工作。 省造价协会可以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调整造价员从业资格专业和等级。

第十三条 凡参加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办理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参加其他专业造价员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增项。

申请办理资格证书人员已受聘于一个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从业专用章。

第十四条 考试合格人员申请办理资格证书(增项)和从业专用章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yncost.com),进入“造价员管理系统”,按提示信息进行初始登记并取得初始密码; (二)在网上按照“造价员管理系统”的提示填报和核对数据,提交申请并打印“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

(三)携带书面审批表一式两份、准考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工作单位证明(证明在职在岗)、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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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项适用)其他证件(职称证等,有则提交)(复印件)、成绩单(网上直接打印)及半寸免冠照片3张,到本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所属行业系统造价员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提交的证件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携带原件供核查。

每年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停止接件,未按前款规定申请办理资格证书的,可以在此后连续三个年度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

第十五条 各有关机构按以下程序受理资格证书办理申请: (一)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应对申报人的网上申报资料与书面提交材料进行核对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在其“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 相应栏签章确认,填写(打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二)初审机构在接件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记汇总初审通过的申报人进行网络上报,并汇总《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全国造价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审批表”(每位初审通过人员一份)统一上报省造价协会;

(三)省造价协会在初审部门交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于符合取证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确认资格证书、制作从业专用章,交初审部门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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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资格证书和从业专用章:

(一)造价员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二)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的;

(三)资格考试合格后,四年内未申请或未获批准办理资格证书的。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申请人不能提交有效在职在岗证明文件,但办理资格证书申请获准通过的,在其资格证书上签注:“暂缓从业”,不予办理从业专用章。

暂缓从业人员受聘于相关机构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后,可在考试合格之日起四年内申请办理从业专用章。

暂缓从业人员申请办理从业专用章的,参照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在资格证书办理期间以外时间提出申请的,经州市或专业造价员管理机构初审后,本人携初审材料自行到省造价协会复核及领取从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造价员资格证书每四年进行一次续期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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