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南铁办2008[222])号 下载本文

南昌铁路局文件 南铁办发?2008?222号

关于印发《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

安全管理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防疫站、疗养院除外),江西、福建铁通分公司,南昌铁道通信事业部,电化维管段,武夷山合资铁路公司,泉州合资铁路公司,龙岩合资铁路公司,海沧合资铁路公司,福建地铁办公室,龙厦铁路指挥部,南昌枢纽西环线工程指挥部,京九(武九)电气化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铜九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福州、厦门车站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福州杜坞与江阴、厦门前场铁路大型货场建设筹备组,福建港口铁路支线建设筹备组: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路局重新修订了?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细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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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综合利用天窗的有关规定

2 —2.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 3.施工方案审查流程图

4.施工计划申报流程及相关表格 5.?派遣证?格式

6.?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格式 7.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8.维修天窗管理簿册格式 9.电务部门点外作业项目 10.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11.施工现场安全重点监控表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08?190号),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管理和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3)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通信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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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7)不能纳入正常维修天窗(含站内维修天窗,以下同)的其他作业项目。

2.维修作业

维修作业应利用维修天窗进行,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维修作业,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4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第5条 凡在我局管内参与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的单位和部门在施工(含影响铁路营业线安全的地方工程施工)、维修作业时,必须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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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天窗和慢行处所的规定

第6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维修天窗。对天窗内作业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维修天窗:指供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管理单位对一个方向线别的行车设备进行有碍行车的日常检(维)修而规定的时间。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含单、双线车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检修时间,称为站内维修天窗。站内维修天窗每月应保证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维修作业时间,站内维修天窗应安排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双线区段为任一方向的维修天窗时间内,并尽可能安排在白天的维修天窗时间内)。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确保1次30分钟封锁时间。

3.垂直天窗:双线电气化区段,上、下行接触网同时停电进行的接触网作业的时间。

4.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6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电气化双线区段,应适当安排垂直检修天窗。

5.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臵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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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在运行图资料和有关文电中及时公布。各类天窗应重叠套用,并根据季节变化合理调整天窗时间。调整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必须报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各类天窗并非为一个单位使用,为提高天窗的利用效率,各单位应对天窗实施综合利用。除春、暑运,黄金周及铁道部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不需要时,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

6.不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和支线施工,可根据施工单位的申请,适当调整天窗时间和次数。

第7条 为做好日常运输调整工作,周六、周日停止安排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货物列车对数小于8对的区段除外,不影响局间分界口运输的区段可由根据运输实际适当安排调整。遇有成段清筛道床、更换钢轨、更换轨枕,成组更换道岔、站场改造、接触网大修等连续性施工,只安排周六停止施工。

第8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局管内线路等级划分及施工慢行区段划分如下:

繁忙干线:沪昆、京九线;干线:武九、皖赣、鹰厦、峰福线;其他线:除上述线路外的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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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九线:蔡山(不含)~南昌、南昌~向塘、向塘~吉安、吉安~赣州、赣州~定南;

沪昆线:新塘边(不含)~鹰潭、鹰潭~向塘、向塘~新余、新余~萍乡、萍乡~株洲(不含);

武九线:西河村(不含)~庐山(九江西); 皖赣线:倒湖(不含)~贵溪;

鹰厦线:鹰潭客场(三场)~邵武、邵武~来舟、来舟~永安、永安~漳平、漳平~厦门;

峰福线:横峰~武夷山,武夷山~南平南,南平南~福州东;

外南线:外洋~南平南;

赣龙线:赣州东~瑞金,瑞金~龙岩; 漳龙线:漳平~琥市(不含); 漳泉线:梅水坑~泉州。 铜九线:九江~香隅(不含)

以上未提及的支线、联络线慢行处所可根据情况合理安排,鹰潭、向塘西、九江西、来舟枢纽单独统计。

注:标明()的区段安排一处慢行。运行图技术资料公布的长期慢行除外。

各项施工要严格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在特殊情况下,除繁忙干线外,经路局运输处主管处长同意,各区段(间)慢行处所可不受以上规定限制。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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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45km/h。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了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在CTCS-2级区段慢行点内有动车组时,每方向别相邻两站一区间只允许安排1处限速(包括施工慢行)。在非正常(设备故障、自然灾害等)情况下必须设臵两处及以上限速时,需经主管运输副局长同意,列车调度员按有关规定发布限速调度命令。

第三章 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9条 营业线施工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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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它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为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分为ⅢA、ⅢB、ⅢC三类。施工单位在申请计划时应分类上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下达。

(1)Ⅲ级施工A类

a.停用车站一端及以上咽喉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繁忙干线、干线2.5小时及以上,其它线5小时及以上的电务施工。

b.双线区段一线封锁施工,影响另一线信号联锁、闭塞设备2.5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c.成组更换咽喉道岔封锁时间在2.5小时及其以上的施工。 d.列为Ⅲ级的新线开通、新线引入施工。 (2)Ⅲ级施工B类

a.停用一端及以上咽喉信号联锁、闭塞设备繁忙干线、干线1.5小时及以上,其它线3小时及以上的电务施工。

b.双线区段一线封锁施工,影响另一线信号联锁、闭塞设备1.5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c.道岔脱杆捣固、成组更换施工(不含更换咽喉道岔封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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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2.5小时及其以上的施工)。

d.接触网停电2.5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Ⅲ级施工C类

除三级施工A类、B类以外的所有Ⅲ级施工。

如施工作业量及难度小,但对运输及安全影响面大的施工项目,由月度施工计划审定会确定Ⅲ级施工类别。

第四章 施工组织领导

第10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各级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

Ⅰ级施工由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主管副段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施工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的职务及职称规定:Ⅲ级A类为主管副段长(副站长);Ⅲ级B类为站段主管科室科长、运转车间主任、三等及以上车站站长、设备管理单位车间主任担当;Ⅲ级C类为站段主管科室副科长、工程师、运转车间副主任、中间站站长(包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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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等站副站长)、设备管理单位车间副主任担当。成员单位可根据自身工作量和施工要求派出相应的人员。建设项目及外委工程各施工单位,应比照上述规定,相应的安排领导小组人员。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的技术难度及工作量,提升施工领导小组人员的职务。

第11条 施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工作要求及内容: 1.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4.负责对施工进行全面总结。

施工领导小组组长负责召集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召开施工协调会、施工总结会,参与施工的各有关单位应在施工前召开施工预想会。对一项计划分多次施工时,可以计划项目为准在施工前召开一次施工协调会,整项施工结束后召开一次总结会,但在每次施工前均需召开一次施工预想会。施工协调会应在不少于施工前2天召开,施工预想会应在不少于施工前90分钟召开,施工总结会应在施工结束后4小时内及时召开。“三项会议”到会人员需签到,并做好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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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 为强化施工现场作业安全控制,各级施工作业现场应设臵施工把关人员。各级施工把关人员由与施工有关的单位安排。把关人员必须熟悉技术业务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了解施工计划、熟悉施工组织方案,掌握关键作业项目、作业内容。各系统可根据施工作业技术难易程度,及对列车运行安全的影响程度,制定Ⅲ级施工把关人员的职务,把关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各相关责任单位确定。机务段遇施工停用信、联、闭设备及施工改变列车运行径路时,由分管副段长或指定科长、车间主任参加施工把关。

第13条 为加强Ⅲ级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属地安全监察队应安排安全监察人员对Ⅲ级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施工领导小组召开施工前的协调会应通知属地安全监察队派员参加。

第14条 施工领导小组人员、施工把关人员及安全监察人员要切实履行安全责任。遇特殊情况需更换施工领导小组人员及施工把关人员时,可指派胜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按照“谁指派、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同责追究”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

第15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两个及以上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主体施工单位,明确主体施工负责人。主体施工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施工组织,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主体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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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条件。

两个及以上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综合利用天窗的有关规定按本?细则?附件1执行)

第16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路局成立由主管运输副局长任组长,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管、劳卫、财务处,安监室主管领导任组员的天窗修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天窗的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天窗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解决天窗利用出现的问题,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质量,确保运输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天窗修管理办公室设在安监室,主要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利用率。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作业的主要责任部门。有关业务部门、单位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天窗作业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天窗作业管理制度、作业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及现场设备情况,提出月度施工计划,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维修安全措施;检查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按标准作业;定期总结、统计、分析天窗修工作,督促设备管理单位合理有效地利用天窗,提高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

第五章 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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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路局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慢行处所超过第7条的规定时。 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应明确施工项目、时间、地点、工作量概况、跨局运输调整措施,并提出相关要求。 2.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以外的施工及维修天窗,全部由路局负责审批。

3.维修天窗计划的申报、审核及实施按照本细则第十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18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道部审批时,由主管局领导亲自组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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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道部运输局。

第19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六章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

第20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行车组织单位会签后,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方案时,应实事求是,优化施工组织,合理提报施工时间,尽力减少对运输的影响。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第21条 施工安全协议书(格式见附件2)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设备管理和行车组织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签订,安全协议由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管理。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及利用维修天窗其他单位路用列车作业区间进行维修作业时除外),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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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不予审批施工方案,严禁施工。

共用施工天窗时,各相关单位应与主体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第22条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负责组织审查,审核同意的施工方案及审核意见,业务处及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应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该项施工验收交接后至少一年时间。各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应及时传达至车间、作业班组、中间站等基层作业单位,以便按协议落实各自的安全职责。

施工方案由主管业务处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领导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施工方案审查流程图见附件3)

第23条 对线路、信号、牵引供电等新建、改建项目,主管业务处在组织审查施工方案时,应组织相关单位、部门讨论是否涉及LKJ基础数据修改,确定修改方案。需修改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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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24条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全路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计划的编制,审批繁忙干线、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和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路局运输处负责组织编制本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路局调度所负责编制施工日计划,繁忙干线部管施工日计划须由路局调度所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第25条 路局机务、工务、电务、建管处等部门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运输处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年度施工计划。由运输处于每年12月31日日前负责组织编制“铁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报铁道部。

第26条 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各种施工(含不能纳入正常维修天窗的维修作业)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基建、更改、大修等项目施工计划可单独申报,纳入专题施工计划,编制要求如下: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9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主管业务处和相关业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报委托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和相关业务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1日前向路局运输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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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次月月度施工申请表(按附件3之表1至表3的格式,装订成册),提报程序按附件3之表4规定的流程办理。

2.由铁道部审批的繁忙干线部管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必须于每月6日前上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批准后于8日前报运输处,由运输处审核编制。报铁道部审批的繁忙干线部管施工计划、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于13日前由运输处以路局文电形式上报铁道部(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由铁道部施工计划管理系统上报)。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由路局运输处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需铁道部审批的繁忙干线施工计划、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经铁道部批准后,纳入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3.凡需其它单位配合施工的项目,施工主体单位应在提报施工计划前负责联系配合单位,并把施工配合计划随主体施工计划一并提报或单独提报配合计划。接触网分相、变电所两个及以上供电臂停电检修、接触网大修施工及南昌站,鹰潭、向塘西、来舟、漳平枢纽内接触网日常检修列入月度施工计划。

4.月度施工计划以每月1日0:00至本月最后一日的24:00为一周期,限速慢行计划可延至次月1日18:00。施工地段含长短链时,施工单位应在提报的施工计划中特别说明。

5.当月提报的施工申请计划未批准时,次月无效,应重新提报。因小半径曲线和设备技术构造等引起的速度限制已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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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不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6.涉及LKJ基础数据修改的施工计划,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必须在设备变化栏中明确是否修改LKJ基础数据。LKJ技术资料提供不齐全时,施工计划不得批准;已批准的施工项目必须在施工内容中明确是否修改LKJ基础数据。

7.凡影响铁路专用通信线路和设备正常运行的通信施工,必须报经路局电务处审核,纳入月度施工计划。

8.站内维修天窗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9.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10.路局运输处每月上、中旬组织各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每月下旬,由主管局领导召集相关业务处室召开施工计划审定会,确定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月底以局文统一公布(格式见附件4)。专题和临时施工计划另行发文电通知。

各单位上报的施工计划申请原始资料及审核意见由路局各相关业务部门存档备查。

第27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业人员专职负责月度施工计划的申报、编制、审核、实施以及施工安全协议签订工作。专职人员名单报主管业务处室备案。各施工、运营有关单位接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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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施工计划后,应及时与原提报方案核对,如发现错误应于月度施工计划文件公布月底前与运输处联系,予以纠正。

第28条 路局调度所负责施工日计划的编制工作。施工日计划是指由路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简称施工调度室,下同)根据月度施工计划(含临时施工批复文电,下同)及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申请编制的次日0:00-24:00施工计划。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路局主管业务处(机务、工务、电务、建管处),其中,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由地铁代管的建设项目报地铁办预审,再报路内的设备管理单位的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

2.I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由路局调度所于施工前2日15: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部调度处,经铁道部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8:00前反馈局调度所。

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调度室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施工日计划经路局运输处主管副处长或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和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由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铁道部运输局调度处。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施工日计划与施工文电内容不相符时不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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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调度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其中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为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运转车长所属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传(交)主管业务处,相关列车调度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5.因运输原因不能安排施工计划时,须经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同意。

6.站场内非到发线和驼峰仅影响调车作业的施工,应纳入施工日计划,但不需列车调度员发布施工调度命令,施工单位按规定登记,车站值班员(站调)签认后即可施工。

7.对于施工文电明确需修改LKJ基础数据修改内容的施工项目,调度所在发布施工日计划时,应确认运输处该项LKJ基础数据换装开始电报已发出,否则不得发布该项施工日计划,停止该项施工。

8.连续性的固定地段慢行限速计划仅需在起始日前三天一次申报计划,以后按施工计划执行,施工单位无需再向路局申请,调度所也不再发布调度命令。

第29条 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邻局调度指挥区段时,延伸段的施工由施工单位向本局提报施工方案,本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邻局运输处提报次月施工计划(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由邻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部管施工项目由邻局按规定报部审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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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本局主管业务处,经主管业务处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邻局调度所施工调度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邻局调度所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相关运行指示和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局负责。

第30条 在线间距不足6.5m地段进行清筛、成段更换钢轨及轨枕、成组更换道岔、成锚段更换接触网线索作业时,邻线列车应限速160km/h及以下,并按规定进行防护。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时,应提出邻线限速的条件。路局调度所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限速调度命令和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第31条 对自轮运转设备(在提报开行计划时应注明“自轮运转”字样)运行区段遇有施工及临时限速时,列车调度应发布限速命令。

第32条 建立健全繁忙干线施工日分析制度,路局调度所每日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调度所告知业务处,由业务处督促相关施工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制定整改措施,报调度所,由调度所于每日20: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第八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33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前10天提出施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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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路局运输处提前5天向铁道部运输局提出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15天提出申请电报,经铁道部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施工计划提前及计划外临时增补,必须满足LKJ基础数据文件换装过程中资料发布、文件编制、准备就绪、换装开始的“10、7、5、3”天的时间规定,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第34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施工单位提前10天向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14:00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

对于停止的施工,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含铁道部停止的施工),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已批准的施工计划(站内维修天窗除外),施工单位因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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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不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并抄送路局有关业务处和调度所予以取消。

第35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的临时封锁要点施工,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含抢修单位)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设备管理单位(含抢修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路局主管业务处。

对计划外临时要点施工应严格控制。调度所要把申报故障修时间、地点及对运输的影响等情况登记清楚,按照?南昌铁路局行车设备故障考核细则?(南铁劳卫字?2007?16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36条 发生灾害、故障等影响行车的突发情况(含施工开通后未达到规定的放行列车条件),线路必须采取临时限速、降低限制速度或延长限速时间时,设备管理单位或施工单位须在车站按规定办理申请登记,如无法确定限速终止时间,只能登记至次月1日18:00止。若需跨月限速时,由施工或设备管理单位提报次月月度施工申请计划,纳入月度施工计划;超过月度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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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申报时限,限速登记单位应于限速登记终止前到车站重新办理登记。列车调度员接到临时限速的报告后,须立即采取措施,按规定发布相关限速调度命令。

第37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160km/h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第九章 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第38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集中修主要适应于通过能力紧张的繁忙干线。

第39条 集中修的施工时间根据施工工作量来确定,可集中安排一段时间,也可分段进行施工。为做好集中修工作,一般需调整施工分号运行图,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措施,为集中修创造条件。在完成集中修的地段,铁道部将适当调整维修天窗和作业次数。

第40条 集中修的施工计划由路局编制,先编制总体施工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在总体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旬或周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施工计划报运输局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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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第41条 为加强集中修的组织管理,路局在集中修期间成立集中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比照Ⅰ级施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由运输处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协调组织工作。根据集中修范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42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集中修有关的车站,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集中修领导小组确定集中修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43条 集中修的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工作由铁道部相关部门协调确定,路局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路局应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第44条 为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集中修领导小组安排专人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逐日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十章 施工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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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规定的时间内(Ⅰ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天的16时前;Ⅱ级施工,在施工前一小时;三级施工,在施工前40分钟登记完毕,逾期不登记者,应视为该项施工取消。对封锁前规定时间段须慢行的线路施工,以慢行的起始时刻为计算施工开始时间),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携带?派遣证?(格式见附件5)进入车站行车室,在?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登记(格式见附件6,接触网施工仍在?接触网检修登记簿?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第46条 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单位(含代理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47条 施工作业时,必须实行单一指挥,其他人员发现问题或有建议时,都必须通过施工负责人下达执行。在调车作业、接发列车作业过程未完的情况下,严禁施工人员对相关进路上的行车设备进行试验和调试;影响行车作业的试验和调试须提前向车站申请,车站值班员应加强与列车调度员的联系,积极配合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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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和调试工作。

第48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施工作业完毕。

特殊情况下施工未能按计划全部完工,造成耽误行车时,经现场负责人确认,部分项目已完工,可提前开通部分设备使用,且不影响其它部分施工的,可先开通使用。列车调度员应分步下达开通命令。涉及LKJ基础数据修改的,还须执行有关规定。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速度160km/h以上区段工务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首列不准为动车组。

第49条 无人站施工管理由应急行车人员设臵站负责管理。

第50条 基建、更改、大修引起的站场、区间线路技术参数、股道、道岔、信号和列车进路的变化,导致应答器安装位臵的变更、移设、拆除、增加和应答器数据报文的修改时,必须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委托设计单位对应答器、车站列控中心数据进行设计,相关基础数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确定后交设计单位进行用户数据表的编制;应答器用户数据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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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局主管业务处审核后方可提供给应答器、列控中心设备制造商进行报文生成和对应答器、列控中心进行数据报文的写入,现场应答器的修改必须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在工程开通时必须经过施工单位数据报文测试、数据报文校核的自验合格,设备管理单位检验合格,路局主管业务处复验合格后才能开通设备。

凡引起列控、TDCS、CTC、微机监测、调车监控等系统发生变化的各种施工,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委托设计部门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造设计,在提报主体施工方案时,必须提供相应的上述系统的配合施工方案,原则上在主体工程开通时同步试验开通。

对于涉及纳入CTC调度集中控制功能的?站细?数据修改,不能与主体工程开通同步时,应停用CTC调度集中控制功能,待?站细?数据修改及功能试验完毕后,再启用CTC调度集中控制功能。

第51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不准施工: 1.未下达施工日计划的。

2.未按本细则规定办理施工登记,两个及其以上施工单位共同施工未同步登记或施工配合单位未登记的;施工登记内容不全或与施工计划内容不符时。

3.线路施工未按?技规?和?铁路工务安全规则?有关规定设臵防护时。

第52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停止施工不会影响运输安全的,应立即停止其施工,待采取措施或整改后再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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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中发生事故时;

2.施工超时或扩大施工范围对运输造成严重影响时; 3.违章施工或与设计不符,将造成启用开通的行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留有安全隐患时。

第十一章 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53条 维修天窗均按不行车方式办理。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并满足以下要求:①检(维)修作业用时不超过规定的天窗时间;②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③速度160km/h以上区段工务部门维修天窗、站内维修天窗结束后,放行首次列车不得为动车组。双线维修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原则上不得影响另一方向线别的正常行车(站内维修天窗及按本?细则?第63条规定进行作业除外)。维修天窗作业项目见附件7。

第54条 维修天窗原则上由设备管理单位使用。非设备管理单位需利用时,要与相关设备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签订的安全协议应经设备管理单位主管业务处和安监室审核同意后,非设备管理单位方可利用。维修天窗作业时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提报计划,现场办理登、销记手续和各项联系事宜。非供电部门不得在维修天窗内申请需接触网停电的作业。

第55条 工、电务维修天窗按天窗单元组织实施,由于作业安排需要或运输组织要求,可拆分天窗单元按站内或区间单独组织实施,作业单位须严格按照调度命令规定的作业范围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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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组织维修天窗作业,作业完毕后应对分步实施的站内、区间分别销记。如仅在车站某正线或到发线内作业时,可按封锁某股道方式办理(大型车站除外)。

维修天窗单元是设备管理单位安排一项作业计划最大的空间单位,双线区段中间站按上下行线分别顺正方向自一站接车端正向进站信号机起至下一站正方向进站信号机止为一个维修天窗单元;单线区段原则上按下行方向依次划分。在一个基本的维修天窗单元内包含起始站内一个方向正线及该方向侧到发线(包括衔接线路的有关道岔)和两站间区间正线。

下行

天窗单元 进站信号机 甲站 乙站 天窗单元 上行

第56条 供电部门利用维修天窗时间进行接触网日常检修只能停用一个供电臂,超出一个供电臂的检修及在南昌站,鹰潭、向塘西、漳平、来舟编组站的检修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接触网检修作业车及工务部门路用列车在区间作业时按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办理,在站内按照维修天窗组织实施。如仅在车站某正线或到发线内作业时,可按封锁某股道方式办理。

第57条 大型车站维修天窗按照站区维修天窗作业模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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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型车站及其维修天窗作业区域划分按路局批准文件执行。

1.大型车站维修天窗作业区域的划分由车站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共同划分,由车务段(或直属站)审核报路局同意后实施。遇车站(场)运输组织、站场结构发生变化,需变更正线作业区域或取消站区维修天窗作业管理模式,须经路局审核同意。车站应将维修天窗作业区域划分图在行车室揭挂,并会同设备管理单位,明确并公布各区域内的行车设备。

2.大型车站维修天窗各作业区域均不含股道部分。各设备管理单位应按实际作业地段办理申请登记,如只涉及股道作业,应按该股道所在作业区域的天窗时间(如所作业的股道划分在两个作业区域,可任选一个作业区域的天窗时间)提前办理申请,车站值班员根据作业单位的申请直接签认给点(正线、到发线须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口头准许)。

3.大型车站每周四组织相关设备管理单位召开站区维修天窗计划协调审定会,对下周维修天窗计划进行协调、审定。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下周计划应对具体的作业区域(端)、作业地点、作业项目、影响范围、配合单位等进行说明(见附件8格式3)。车站(场)每日受理不少于1个作业区域的维修天窗计划,应加强协调组织,强化综合利用,审定的周计划汇总后加盖公章,抄送有关设备管理单位,并在运转室揭挂。经车站审定的接触网检修计划,须要纳入供电段整体计划中。

4.站区维修天窗正线作业区域计划由路局审定、列车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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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发布具体实施命令;非正线作业区域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

运输组织部门在组织站区维修天窗作业时,可按区分端组织实施。(一端:是指作业区域内的一端以出站信号机或股道内最外方调车信号机为界不含股道的部分,划定在本作业区域内的段管线、岔线及特种用途线不包含在内)。设备管理单位申请作业区域的两端均需作业时,运输部门应保证整个作业区域不办理接发列车和调车作业。如只申请作业区域的一端(或该作业区域只有一端)进行作业时,应明确注明X区X端,在该作业区域的另一端及股道仍可以办理接发列车和调车作业。设备管理单位对非正线作业区域的作业计划及作业申请中注明了具体的作业地点、影响范围时,车站应对作业地点按不行车的方式办理,在作业不涉及的地段可安排少量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

5.南昌站、鹰潭、向塘西、九江西、来舟、漳平、九里垄站站区维修天窗作业仍按照?大型车站维修天窗作业工作方案及细化要求?(南铁安监字?2007?513号)及?关于南昌等站实施维修天窗工作的通知?(南铁安监电?2007?447号)执行。

6.各设备管理单位要按照车站审定的计划组织实施,遇变更计划应事先征得车站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变更,车务部门可不予受理。

7. 遇设备管理单位更换正线作业区域重伤设备,相应正线作业区域维修天窗时间不足时,可按相邻区间维修天窗时间实施,行车组织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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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站区维修作业人员的劳动人身安全,认真落实劳动安全联控制度,强化作业现场防护,确保作业人员劳动人身安全。

第58条 中间站非正线、到发线及大型车站未纳入维修天窗作业区域的线路,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天窗进行。车站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

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进行。机务段管线供电臂停电进行接触网检修作业时,供电段应向机务段提报申请计划,机务段审批同意后,应将审定检修计划抄送相关车站,实施前应征得车站同意,检修人员到岗监护。供电部门对机务、车辆段供电臂接触网停送电作业按?行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59条 维修天窗每周六、周日停止安排外,其余日期均安排,实行软件系统管理,日审批制度。(具体程序见附件8格式4)

1.维修天窗所有计划的申请、审核、下达、发布等各个程序均在软件中进行处理。除接触网维修天窗计划需经调度所审核计划外,其余计划由软件系统进行审核。

2.各有关单位于每日16时后浏览日审批计划,按批准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日审批计划未公布的维修天窗计划,车务部门可不予受理。遇临时性设备故障,需利用未公布的维修天窗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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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由有关单位提报计划,经路局天窗办审核同意后,由调度所组织实施。

3.大型车站站区维修天窗非正线作业区域,以及南昌、九里垄站,鹰潭、向塘西、九江西、来舟、漳平枢纽内工电部门维修天窗计划,不在软件系统中申报,由车站组织实施。

4.维修天窗作业完毕后,由调度所填写调度兑现时间;登记车站填写作业单位实际利用时间;作业单位填写车务部门兑现时间(供电部门还需填写电调准许停电检修时间)。

5.醴茶线因工务部门网络不通无法正常申报、浏览计划,由所属段每周五16时后,导出日审批计划,通过段网或通知相关单位的方式告知次日维修天窗计划,工务部门仍按照提前40分钟的规定到登记车站办理申请登记。

6.对月度施工计划及施工文电规定长期在一个区间或车站进行施工的施工项目,路局天窗办可根据作业单位申请在施工不涉及的车站或区间单独安排维修天窗计划。

7.遇网络中断或软件系统临时故障等特殊原因,影响次日维修天窗计划申报,由相关单位汇总次日维修天窗计划,报路局天窗办主管人员处理。

第60条 单线区段车站因设备管理单位维修工作需要,可在基本维修天窗完成后,再申请一次对站内的维修天窗计划(大型车站除外),行车组织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安排维修天窗。

第61条 利用维修天窗进入路用列车配合作业(含接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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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须遵循下列原则:

1.利用维修天窗进入路用列车配合作业,工务作业范围为一个车站或一个区间;接触网检修范围不得超过一站一区间范围。如接触网检修作业范围跨及站内和区间时,其作业办法按?行规?第109条第三点“路用列车(车列)跨站界施工作业方法”办理,站内只能申请该方向别正线或某一条到发线。遇其他线路需使用梯车检修时,由车站值班员安排天窗实施(正线、到发线还须得到列车调度员的口头准许)。

2.路用列车进入区间作业时,按照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办理,可根据作业需要就近安排计划发车站,并严格按计划安排的发车站发车和办理登、销记手续,进入区间时只准许进入一个作业单位的一列路用列车作业,区间内需分部运行时,必须连挂后整列返回原发车站。

3.路用列车仅在站内作业时仍按照维修天窗命令格式发布作业命令(大型车站发布相关作业区域维修天窗作业命令)。

4.作业单位应主动加强与调度所联系,积极组织,以确保路用列车在维修作业前到达日审批计划指定的发车站,并严格按指定的发车站向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

5.路用列车在站内配合作业时,车站值班员应按照作业单位的申请,及时布臵调车作业计划并安排作业。

6.接触网检修时,列车调度员可在供电臂停电前发令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检修作业人员在得到供电调度员停电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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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命令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62条 利用维修天窗进入路用列车配合作业时,可在路用列车不涉及作业的站内(大型车站为相关作业区域)、区间单独安排维修天窗计划。路用列车仅在区间进行作业时,发车站应积极利用路用列车在区间作业的时间内,安排在站内的维修天窗作业,此时站内的维修天窗作业应发布维修天窗作业命令,作业时间按照60分钟进行掌握(维修天窗时间小于70分钟的按40分钟掌握)。车站值班员须确认站内的维修天窗作业均已结束销记后,方可同意路用列车返回站内。

第63条 双线区段利用维修天窗对正线渡线道岔检修作业办法:

(1)利用维修天窗对正线渡线道岔检修作业时的主体单位为工务部门,对道岔进行调试影响邻线的作业单位为电务部门,影响邻线的调试时间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安排,工务部门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确保预留5分钟至15分钟的电务作业或调试时间。

(2)电务部门配合工务维修作业需影响邻线道岔使用时,由电务驻站联络员在填写工务作业申请登记中电务配合的签名后,另行登记配合作业的影响范围,由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一并汇报。电务部门应努力压缩道岔的调试时间,调试结束后及时销记,以减少对运输生产的影响。

(3)列车调度员接到作业单位利用维修天窗对正线道岔检修需对邻线调试的作业申请时,应积极组织,加强与现场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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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兑现。

(4)电务部门申请对邻线道岔调试的登记完成后,车站值班员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列车调度员以口头准许方式将准许调试的起止时间通知相关车站,相关车站停止经由相关道岔的接发列车及调车作业,车站值班员需将列车调度员准许的时间,记录在电务部门调试道岔影响邻线的申请登记下方。

第64条 维修天窗进入路用列车在区间配合作业时,其他单位须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综合利用:

1.其他单位需要综合利用路用列车配合作业区间时,综合利用单位于维修前两日15:00时前与主体维修单位(非接触网检修为工务部门、接触网检修则为供电部门)联系,共同商定各自作业范围,明确分界里程位臵(分界里程为路用列车最远作业里程附加50米安全距离的地点),主体维修单位、综合利用单位应严格按商定的作业范围划区安排作业,设臵好防护,严禁跨区作业。

下行

一区

二区

分界里程位臵

50米安全距离 综合利用地点 甲站 乙站 路用列车作业地点 2.主体维修单位、综合利用单位必须在同一车站办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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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销记手续,在作业登记时明确各自的作业里程。

3.主体维修单位负责协调、组织共用维修天窗工作,明确各单位间联系及防护办法。主体维修单位作业负责人应掌握各综合利用作业单位作业里程及现场设臵防护情况,负责协调在维修天窗内各作业单位的作业;综合利用单位严格按照分界里程设臵好防护方可进行作业,应及时、主动向主体维修单位作业负责人汇报设臵防护情况,并按时完成维修作业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4.车站值班员应根据主体维修单位提出的分界里程位臵,认真审核各部门的作业里程,确认无误后方可向列车调度员申请封锁;在确认各部门作业均已完毕的销记签认,并得到路用列车整列达到车站的汇报,方可向列车调度员申请线路开通。

5.主体维修单位、综合利用单位必须按照日审批计划公布的作业里程办理登记。如作业单位擅自改变作业里程,列车调度所应取消擅自改变作业里程作业单位的维修天窗作业。

6.综合利用单位与主体维修单位必须制定作业办法、联合发文,办法中须明确联系制度、防护办法及安全卡控措施,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及路局天窗办备案。

第65条 遇下列情况不下达维修天窗计划:

1.当施工计划安排车站电务设备施工(含站内维修天窗),停用全站信号、联锁设备时,当日该站不下达维修天窗计划。

2.当一线安排有线路施工封锁时,本线重叠的天窗单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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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排维修天窗计划。设备管理单位需综合利用施工封锁区间进行维修作业时(作业前、开通后无列车限速条件),应征得主体施工单位同意,并与主体施工单位一并提交施工计划,由运输处在施工计划中安排;封锁地段的封锁时间与另一线别天窗单元的天窗时间有重叠时,邻线天窗单元不安排维修天窗计划。

3.路用列车配合作业地点仅在站内作业时,不安排其他单位站内的维修天窗计划(大型车站维修天窗在不涉及路用列车作业及走行的其他作业区域,可安排其他作业区域的维修天窗作业)。

4.施工计划中仅涉及站内股道的施工项目,其所在天窗单元安排不受影响,调度命令仍按“维修天窗”调度命令发布,维修单位如在站内作业时,登记中应注明“除X道外”。如:

电务申请13时50分至14时50分利用天窗时间在梁家渡站(除5道外)及梁家渡站至温家圳站间下行线天窗单元范围内进行养护维修作业。

第66条 维修天窗作业需其他单位配合作业时,必须事先向配合单位书面申请(含配合作业项目、地点、时间等事项),得到配合单位书面同意后,由维修天窗作业主体提报计划。

第67条 接触网检修需路用列车配合作业时,应在维修天窗开始前60分钟在始发站办理路用列车的开行申请(网工区可在天窗开始前60分钟用电话向车站联系,将网检车由专用线放行至始发站;遇运输组织需要列车调度员可提前通知相关供电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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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要求网检车提前出库,网工区所在地站内作业时为40分钟)。工、电部门在维修天窗(含站内维修天窗)开始前40分钟,由驻站联络员在日常?运统-46?上登记(见附件8的格式1),并遵循以下原则:

1.工、电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在一个系统在一个维修天窗单元内一站登记的原则安排登记车站,登记车站原则上安排在天窗单元的始端站,在始端站未安排作业时可在就近站办理登记。

2.站内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站登记。

3.施工单位与配合单位必须同步登记;综合利用单位必须和主体施工单位同步登记。

4.按照维修天窗单元进行登记,如实际作业段只涉及站内或区间,必须根据实际作业段进行登记。

5.供电部门登记仍在?接触网检修登记簿?中办理登记。 第68条 维修天窗作业中,车站值班员应认真核对检(维)修作业单位的申请,核对无误后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必须认真确认车站值班员的报告,并在天窗开始前20分钟向有关车站发布维修天窗实施的调度命令(见附件8之格式2),对维修天窗作业区域可采取分段实施的方式发布调度命令。列车调度员发布实施维修天窗的调度命令时,不再注明“转抄作业负责人”字样,由受令的车站值班员直接向本站登记的作业单位转抄调度命令;施工负责人受令后,方可进行作业。驻站联络员应不间断了解现场作业动态,并在命令确认作业完毕前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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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车站值班员通报预计是否正点开通,车站值班员要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各单位作业完毕后应及时办理销记手续。车站值班员必须逐个确认作业单位全部销记后,经把关人核对无误后,方可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同时向发车站发出区间作业完毕准接来车的电话记录号码(允许在接车站所属天窗单元作业未完毕时,按照列车调度员的指示同意邻站发车,待本站所属天窗单元作业完毕后,再接入站内),电话记录号码记入?电话记录号码登记簿?内,单线区段为互发电话记录号码以示线路开通,如该维修天窗单元仅安排站内作业不需发电话记录号码。列车调度员在得到相关车站维修作业均已完毕的汇报后,方可发布放行列车的口头指示。维修天窗结束后放行第一趟列车时,发车站车站值班员必须得到接车站准接来车的电话记录号码和列车调度员的口头准许。

维修天窗仅在站内作业(含站内维修天窗)作业完毕后不需要发布电话记录号码。路用列车在区间配合作业时,按照封锁区间开行路用列车办理。

第69条 同一系统两个设备管理单位在管界交界处共用同一天窗单元作业,两个单位应相互联系,严格遵循一个维修天窗单元一站登记的原则,由维修天窗单元始端站所在的设备管理单位派一名驻站联路员,负责同步登、销记工作。在得到另一设备管理单位驻站联络员作业完毕的通知后,方可办理销记手续。

第70条 各单位应加强作业前、作业中和作业后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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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严格按规定设臵防护。

第71条 实施维修天窗(含大型车站站区维修天窗)作业时,作业点内值班员须在相关按钮上揭挂安全帽和专用标志牌,微机联锁车站也应采取相应有效保护措施。各车站根据本站的具体情况制订天窗点内的相关调车安全防范保障措施。。

第72条 维修天窗作业结束前,相邻站发出列车后,接车站值班员应及时通告驻站联络员,此时如需对接车站的进站信号机进行调试作业时,电务作业人员应征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大型车站站区维修天窗申请一端作业时,车站需利用另一端某股道接车或调车作业时,应通知电务驻站联络员停止对该股道出站信号机或调车信号机的调试作业。

第73条 维修天窗车务部门把关的规定:

1.站内维修天窗把关制度:站内维修天窗作业时作业车站把关人员必须全程进行把关。

2.维修天窗把关制度如下:

(1)维修天窗进入路用列车时,登记车站(即路用列车发车站)把关人员必须全程进行把关。

(2)接触网检修天窗作业,双线区段停电站把关人员全程把关,单线区段作业站把关人员全程把关,如涉及区间,相邻站(场)派干部全程把关。

(3)工、电部门维修天窗作业的登记车站(大型车站除外)把关人员必须在维修天窗结束前10分钟到行车室进行把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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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区间,相邻站(场)亦按此规定进行把关。

(4)大型车站正线作业区域维修天窗作业时,车站把关人员必须在维修天窗结束前10分钟到行车室进行把关;非正线作业区域维修天窗为作业开始前10分钟至作业开始进行把关;维修部门单独利用申请股道进行作业时,按照该股道所在作业区域(如所作业的股道划分在两个作业区域,按作业部门申请的天窗时间判定是正线或非正线作业区域)进行把关。

上述规定中“维修天窗结束前10分钟”,是指列车调度员发布实施维修天窗调度命令中规定结束时间的前10分钟;大型车站维修天窗“非正线作业区域维修天窗开始前10分钟”是指车站值班员(或站调)同意给点的前10分钟。“前10分钟”是指不得少于10分钟时间,把关人员可以适当提前到岗把关,并按实际到岗时间及时填记。

3.如实施维修天窗作业中,维修单位提前作业完毕,车站值班员应及时通知把关人员到岗把关,把关时间不受10分钟的限制。

4.为便于统一管理,维修天窗、站内维修天窗(接触网检修除外)把关人员均需在作业单位申请登记后车站值班员签名下方填记到岗时间。

第74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停止维修天窗作业不会影响运输安全,路局有关业务部门有权立即停止其作业,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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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修天窗作业中发生事故的; 2.维修天窗作业不符合第53条要求的; 3.未按照规定要求办理登记的; 4.维修天窗与临时施工计划有抵触时;

5.作业中未按照规定设臵防护及未做好准备的; 6.非设备管理单位利用维修天窗、综合利用路用列车作业区间进行维修天窗作业,未按要求签订?安全协议?的。

第75条 各级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努力按规定的天窗点实施,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时间给点时,可做适当调整,原则上最大幅度为提前1小时或推迟2小时,并且应在调整前1小时由列车调度员通知作业单位调度,如因调整时间后作业单位无法实施时,可由作业单位调度电告相关列车调度员或在车站办理销记手续。各施工、维修单位应根据不同天窗合理安排工作量,保证按规定时间和运行条件开通线路。因特殊原因(事故抢险、自然灾害、部局令取消)运输部门需取消已确定的天窗计划时,需由主管运输的副局长签认后,以调度命令的形式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取消维修天窗计划时,应在作业1小时前通知作业登记车站,或通知本单位调度,由车站值班员或本单位调度告知当班列车调度员。站内维修天窗如未能按计划安排,可由需作业的单位及时向调度所施工台申请重新安排,调度所不得拒绝并应在申请之日次日起5天内安排,具体日期应与作业单位协商,确定后在实施前一日的日班计划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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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达公布。

对擅自作主停止已批准的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的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进行考核,同时追究调度所、站段主管领导责任。

第76条 天窗作业前,车站控制方式为中心控制或分散自律控制方式时,列车调度员应根据需要提前指示车站转为车站控制方式。

第77条 下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及其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1)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2)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仅限使用可随时带下道的小型液压起道机、小型液压起拨道机,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使用手提式砂轮打磨机进行钢轨打磨作业,使用道尺、弦线、探伤仪、轨道检查仪检查线路等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3)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进行道岔缺口检查、道岔转换试验、轨道电路电压测试、主副灯丝转换试验、各部螺栓检查紧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在?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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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后由车站值班员(调车区长)安排(涉及站内正线、到发线的设备停止使用,应先取得列车调度员的口头同意)。作业项目见附件9。

(4)供电部门:带电测量、补偿器检修、基坑开挖、支柱基础检修、标测红横线、修改参数标、限界门及安全揭示牌检修、安装或更换火花间隙和下部地线等不影响行车安全和路基稳定的作业,可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十二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78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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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臵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79条 严禁进路上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80 条 过渡工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应提前进行验收。对不能预先轧道的过渡工程,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通。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营单位,也不得开通运营。

第81条 过渡工程的开通速度和运行速度由施工单位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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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和施工资料提出申请,经运营单位审查后确定。验收合格的过渡工程,由运营单位(维管单位)维护,开通后24小时内,施工单位协助运营单位进行维护。施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运营单位对过渡工程的设备维护负责。有关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工程验收交接

第82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83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申请验交。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电气化改造项目在受电前15天由项目管理机构将具体受电日期通知路内外有关单位,并进行路外安全宣传。

第84条 营业线改建拨接开通前技术资料交付如下。 1.站内(含两端站外制动距离内)技术资料由施工单位在设备开通前20天向车务段(直属站)提供,车务段(直属站)及时修改?站细?,在设备开通不少于10天前将?站细?修改稿报运输处审批或备案,在设备开通不少于5天前将?站细?修改稿摘录抄送机务处及相关机务段。站外制动距离根据线路设计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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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不同的列车(等级),按照?技规?第203条确定。

2.区间技术资料由施工单位在设备开通不少于7天前交路局运输、机务处,机务处在设备开通不少于5天前将技术资料交相关机务段。

3.凡改建线路拨接开通的施工计划不再公布设备的技术资料。

4.其他新建、改建线路开通前技术资料提供按?行规?第1条执行。

第85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按照?铁路客运专线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和?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执行,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和全部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86条 分期分段验收应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提出,路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后报铁道部批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运输和施工安全后方能实施。

第87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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