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9号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杨益民
福州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规划轨道交通、在建轨道交通和运营轨道交通。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
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桥及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等附属)、风井、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变电站(所)、车辆、机电设备系统及其他附属设备等,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 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筹规划、分期建设、安全运营的原则。 轨道交通建设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安排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福州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福州市城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建设。
城乡规划、建设、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人防、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的相关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主要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以及轨道交通建设规划。
第七条 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轨道交通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第八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轨道交通规划,会同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轨道交通土地利用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轨道交通建设用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控制。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客流量、换乘需要和用地条件,预留交通换乘枢纽、停车场等相关公共设施用地。 第十条 建立轨道交通建设土地专项储备制度。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相关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一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用)范围,并协调办理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手续。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批准的轨道交通规划进行。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对轨道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沿线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实行 “地下优先”的原则。轨道交通的地下建设,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限制。
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表、地上空间的,其上方和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沿线上方和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设施的安全。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在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及监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