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被审核单位)委托,对其编制的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发表意见。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
如果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或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作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基础。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以得出恰当的审核结论,作为形成审核意见的基础。
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意见旨在提高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可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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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核单位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提供的保证。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六条 在承接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因素:
(一)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
(二)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经营内容; (三)被审核单位外汇核算的原则和方法; (四)被审核单位外汇登记情况;
(五)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
第七条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审核范围、双方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用途等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核单位外汇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实施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程序。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可能存在重大不符合编报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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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核程序。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货币资金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明细账户余额的合计数与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获取外汇开户核准文件,检查列报项目的账户类型是否符合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报规定,列报金额是否正确。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债权、债务类项目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债权、债务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明细账户余额的合计数与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明细账户重新分类,列报金额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对外投资(含先行收回投资或减资)项目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被投资单位的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检查是否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金额一致;
(二)将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载明的出资方式、金额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列报的金额相核对;
(三)检查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金额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非外汇形式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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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检查其他外汇项目余额的增减变动,确定是否存在非外汇形式资产;
(二)检查以外币计价而以人民币结算的债权、债务列报是否正确;
(三)检查以增加、减少资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汇形式资产列报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结购汇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或编制被审核单位年度结汇与购汇的汇总表,计算结购汇差额,并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应项目金额核对;
(二)检查未通过外汇账户核算、由银行直接办理的结购汇业务,是否已包含在结汇与购汇的汇总表中。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汇率折算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的折算汇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施分析程序,评价汇率折算差额的合理性。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他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其他资产的形成和数据来源,评价其合理性; (二)如果对其他资产的合理性存有疑虑,应当进一步检查外汇收支情况表其他项目的真实性;
(三)如果其他资产金额较大,对外汇收支情况表构成重大影响,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就其形成过程与原因提供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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