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的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应按合同价款的 1 %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4 委托方逾期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每逾期1日,按应支付费用的1%向勘察设计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以上时,勘察设计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方;由于勘察设计方的原因,导致未按时提交勘察设计成果的,按每逾期1日向委托方支付合同价款 1 %的逾期违约金。(因昭通特殊气候造成工作滞后,乙方不承担逾期违约金。)
7.5 委托方违约变更委托勘察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未按期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错误及对所提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勘察设计方返工或增加工作量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方应按勘察设计方所耗工作量向勘察设计方支付返工费或追加工作量的补偿。
7.6 委托方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内,勘察设计方交付勘察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规定期限超过15日以上时,双方可重新商定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的时间。
7.7 在合同履行期间,非勘察设计方原因委托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工作的,委托方应根据勘察设计方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勘察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8. 勘察设计考核与奖励
委托方对勘察设计方的具体考核、奖励事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 勘察、勘察设计文件的交付
勘察设计方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委托方提交勘察设计文件。 10. 现场服务
10.1 勘察设计方对所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调试单位,进行技术交底,解决施工过程中有关勘察设计问题,负责勘察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根据工程情况派驻现场勘察设计代表,参加勘察设计交底、地基验槽、隐蔽工程验收、试运行、投产及工程竣工验收;
10.2 委托方和勘察设计方应协商确定对土建施工、设备安装和调试阶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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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方现场服务人/月数,具体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0.3 委托方另有要求需勘察设计方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0.4 在勘察设计人员进入现场作业或配合施工时,委托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工作、交通、通讯和生活条件,相关费用由勘察设计方承担。
11. 争议与索赔
11.1 争议: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向委托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2 索赔:
11.2.1 勘察设计方可按以下规定向委托方索赔:
11.2.1.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1.2.1.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委托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1.2.1.3 委托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勘察设计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委托方在10日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1.2.2 委托方可按以下规定向勘察设计方索赔:
11.2.2.1 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
11.2.2.2 索赔事件发生后20日内,向勘察设计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 11.2.2.3 勘察设计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日内给予响应,或要求委托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或证据,勘察设计方在10日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12. 其它
12.1 当工程有引进项目或外购设备材料的勘察设计工作时,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根据需要吸收勘察设计方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12.2 保险(如有时):委托方办理委托方人员的生命财产和设备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勘察设计方办理自己在现场人员及除委托方之外的配合勘察设计施工的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和有关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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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4 勘察设计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勘察设计方自行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并对标准图的合法知识产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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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用合同条款
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条款为下述情况下的条款:即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所涉及的需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阐明替代解决办法的条款。如果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未给出替代解决办法,则应按通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执行。
1.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合同文件使用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国家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云南电网公司相关管理标准,按照勘察设计招标技术规范书中的要求执行。
2. 双方权利义务 2.1 委托方权利义务
2.1.1 向勘察设计方提供开展勘察设计工作所需的有关基础资料及其提供时间为: 2011年12月15日前提供满足本工程所需图纸资料 ;
2.2 勘察设计方权利义务
2.2.1勘察设计方的勘察设计内容为:
巧家县(二级、三级)电站工程对侧铅厂变一个间隔变电工程;(二级、三级)电站至铅厂变线路工程。
2.2.2 其他应由勘察设计方负责的事项:电气、通讯影响及预算。 3. 勘察设计工期
3.1 本合同的勘察设计工期为:
初步设计(包括收口概算): 2011 年 2 月 15 日至 2011 年5月20日,共计 63天。
线路施工图设计(包括预算):2011年11月30日前提供。
3.2 施工现场服务从工程开工到工程投产运行止。如果投产期顺延,现场服务相应顺延。
3.3 如果工程因计划变更,双方协商解决相应的工期调整。
3.4 如果因委托方设备招标等非勘察设计方原因致使勘察设计工期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双方另行协商勘察设计进度。
4. 其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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