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处理需要时间
6.处理条件(温度、物料含水率、粒径大小等) 7.能耗
8.设备占地面积及作业区范围等 (二)修复方案 1.修复工程主要技术指标
土方量、地下水量、药剂量、基坑开挖范围和深度、平面布置图、运输路线、工艺参数、反应温度、水土比等。
2.二次污染防范措施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在重点产生二次污染工序的场地建议安装摄像头进行摄影,影像资料进行留档,作为效果评估阶段查档资料。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应具体可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1)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应明确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平面布局、主要工艺(设备)参数及排放去向;
(2)扬尘污染防治应明确实施位置和施工阶段、采用喷洒降尘的应明确频率和持续时间;
(3)污染土壤临时堆存区等应明确具体位置,说明堆放点的截流、防尘、防雨和废水处理等措施;
(4)固体废物储存点位置应明确,危险废物储存应按照相应标准设置。 (5)气味较重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开挖、暂存、[H7]处理和处置应在负压密闭大棚内进行。
采用固化/稳定化处理污染土壤且在场地内回填的,应明确具体的回填位置和配套的防渗防漏等防范污染设施,提出防止回填处理后土壤发生扰动的后续监管和标识措施,将相应要求提交给后续再开发利用单位并以一定的方式(如列入交地合同条件或其他形式)形成责任交接约束。
(三)修复监测布点
修复过程监测需由场地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实施;修复过程中环境监测样品的采集由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s8]
1.必要时,修复前需对修复、暂存和处置等修复工程相关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
2.监测点位布设。现场监测点主要布设在修复现场厂界及周边临近区域;周边敏感点主要布设在修复场地周边800m范围内的居民点、学校、医院、水源保
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特殊情况可以扩大至周边2.5km范围内。厂界监测点原则上布置在厂界外1m处。
3.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监测: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强度,应将四周的侧面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40m,在每段均匀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和半挥发性项目的样品除外),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对角线法进行,每段不少于4个土壤样品;将底部均分成块,单块的最大面积不应超过400m2,在每个地块中均匀分布地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对角线法进行,每个地块不少于4个土壤样品。
修复范围侧壁采用等距离布点方法,根据边长确定采样点数量。当修复深度小于等于1米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修复深度大于1m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第一层为表层土(0~0.2m),0.2m以下每1~3m分一层,不足1m时与上一层合并。各层采样点之间垂向距离不小于1m,采样点位置可依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确定。
4.对原地异位修复工程措施效果的监测,处理后土壤布设监测点位,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500m3。
对原位修复工程措施效果的监测,每个监测点位代表的地块面积不得大于100m2,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200m3。
对原位修复边界监测,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强度,应将修复范围四周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20m,根据修复深度进行分层采样,采样间隔按照本技术要点详细采样工作中垂直方向采样间隔要求进行。
5.临时堆场:单块面积不应超过400m2;对于面积较小的临时堆场,不宜少于4个土壤样品。
6.治理修复过程中应在废水、废气排放口及厂界、敏感点布设监测点位,原则上每周监测1次。
7.采用原位修复技术进行地下水修复的,稳定达到修复目标后至少三个月方可提请修复效果评估,监测频率不少于每15日一次;效果评估通过后,保留长期监测井3年,由场地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第一年每2月监测1次,第二年每季度监测1次,第三年每半年监测1次,监测数据定期报环保部门。如重新出现污染物超标的情况,场地责任单位应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环境安全。
8.污水、废气处理设施移除后需对临时处理设施位置进行监测。
9.对于超标区域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二次清挖的边界,二次清挖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达到相应要求。
四、修复效果评估的原则要求
提出修复效果评估方式、方法、布点、采样和检测项目的原则要求。
五、制定环境管理计划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管理计划包括内容: (一)二次污染控制措施 (二)修复工程环境监测计划 (三)环境应急安全计划
第4章工业企业场地环境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要点
对从业单位的要求:从业单位在本市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相关从业活动前需到我局登记,且近年无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等部门不良信息记录。由场地责任单位委托,且与修复项目实施单位和修复效果评估单位不存在利益关系。
对监测单位的要求:监测单位应在本地设有获CMA资质的实验室,水质和土壤类能力范围涵盖应包括且不限于重金属(Pb、As、Cd、Cr、Hg、Ni等)、总石油烃(地下水中为石油类)、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挥发性有机物(VOC)、pH值等,其检测能力应达到场地需检测因子的75%以上。[s9]
一、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后,需分析并提出施工期环保工作要点文件,提出相关监理和记录要求。
(一)现场踏勘
1.重点关注场地施工条件和周边环境敏感区域,如集中式居民点、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重要农产品基地等,列表及图件说明周边环境敏感区域与修复场地的位置关系,敏感区属性等基本情况。
2.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审查污染场地施工方案场内及场外施工、运输路线,污染土壤临时贮存场址,施工废水处理设施位置,施工废气处理设施位置的合理性。
3.审查施工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位置设置合理性及相关污染指标排放标准。
(二)环境监理机构
审查人员组成是否合理,明确环境监理人员架构及相应职责范围。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重点审核修复工程规模、修复范围、总平面布置、施工工艺、修复设备和配套的二次污染防控措施与修复方案的相符性。
如发生重大变化,应责令施工方进行整改,并报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备案。 审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与修复技术方案以及修复工程特点的相符性。
二、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 (一)会议记录审查
环境监理日志、报告等文件应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技术要求。对于隐蔽工程或其他重要节点应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理,并保留录像、照片等记录。
(二)主体修复工程及二次污染控制环境监理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情况,污染土壤的开挖、暂存、处理和处置应列入环境监理重点记录内容。
环境监理单位应对修复过程中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布点方案及监测结果进行审核。
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技术要点可参照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