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能确定污染物的项目,可选取少量潜在典型污染指标(重金属、VOCs、SVOCs和总石油烃等)进行筛选分析。
4.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1)重点区域,对污染源识别阶段确定的每个潜在关注污染区域至少布置一个点,样点具体位置需接近区域内的关键污染点位。采样密度保证单个监测地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600m2。对于面积较小的场地,原则上不少于5个监测地块(不包含对照点)。
调查重点区域包括: 1)生产装置区 2)物料储存及装卸区域 3)物料输送管廊区域储罐储槽 4)地下输送管线 5)污染处理设施区域 6)危险物质储存库
7)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下填埋区 8)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及到的区域
9)受污染的地下水污染区域、道路两侧区域等
(2)对于历史上未包含上述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的生活和办公区域,初步采样调查阶段可采取系统随机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布设少量采样点位,以防止污染识别遗漏。
(3)地下输送管道及沟渠采样位置应为管道或沟渠边2米范围内。 (4)鼓励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筛选相关污染物浓度最高点进行采样。 (5)对于重点污染企业的重点调查区域,可采取初步采样调查和详细采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区域采用系统布点法加密布设采样点,用于确定污染范围的加密布点面积原则上不大于100平方米(10米×10米网格),相关监测数据可作为确定污染范围依据。
5.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1)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不少于3个(不包含对照点)。
(2)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三)样品采集要求 1.土壤样品的采集
土壤样品应由监测单位采集、留样备查,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s2] 土壤样品的采集要求参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采样深度要求:
(1)根据我市场地污染物分布特点、场地调查工作经验做法和再开发利用阶段的开发需求,初步采样调查的采样深度原则上应为5-8m,如有其他依据或原因(如风化层埋深较浅等)对初步采样的深度设置超出此范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详细调查阶段可根据初步采样调查成果有针对性的设置采样深度。
(2)去除表层的硬化层后,土壤表层0.5m以内设置至少一个采样点,0.5m以下采用分层采样;初步调查阶段,应保证在不同性质土层至少有一个土壤样品,采样点应设置在各土层交界面;地下水位线附近至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当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2米以上)或同一性质土层中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土层增加采样点。原则上,每个钻孔至少需采集4-5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3)地下罐、槽的采样深度应达到罐槽底部以下3米以上。地下管道及沟渠采样深度应达到与埋管深度或沟渠底部深度以下2米以上。
(4)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同一土层鼓励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筛选相关污染物浓度最高点进行采样。
(5)土壤样品采集过程应针对采样工具、采集位置、VOCs和SVOCs采样瓶土壤装样过程、样品瓶编号、盛放柱状样的岩芯箱、现场检测仪器使用等关键信息拍照、视频记录,每个关键信息至少1张照片和1个视频,以备质量控制。[13]
2.地下水样品的采集
地下水样品应由监测单位采集,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s4](四)样品保存及质控要求
1.测定农药、挥发性、半挥发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项目的土壤样品应低温(4℃)暗处冷藏。
2.地下水样品保存要求
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样品运输和质量保证等参见《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附录A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附录2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在报告中列表体现。
3.土壤样品的保存要求
土壤样品收集器和样品的保存要求参见《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附录2土壤样品保存要求。
(五)样品(土壤)制备的质控要求
参见具体检测项目的方法标准以及《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样品分析检测
1.检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GB)或环保行业标准(HJ)或规范;其他可参考标准的采用顺序如下: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或规范。
2.承接监测业务的实验室应具有本场地大部分监测因子的CMA资质能力,如承接检测业务的实验室因无CMA资质能力或其他原因需要分包的检测项目,分包方必须选择具有分包检测项目CMA资质能力的实验室。
3.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重金属快速测定仪、生物毒性测试等现场快速筛选技术手段指导样品采集及监测点的布设;采用直接贯入设备现场连续测试地层和污染物垂直分布情况作为初步判断;采用土壤气体现场检测手段和地球物理手段初步判断场地污染物及分布,指导样品采集及监测点布设;采用便携式设备现场测定地下水水文、pH值、电导率、浊度和氧化还原电位等。
(七)数据修约与结果表示
1.数据修约规则按《数值修约规则GBT8170》的要求进行。 2.监测结果的有效数字一般保留3位,除检测方法有明确的要求外。 3.表示结果精密度数据,一律取2位有效数字。 (八)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质量保证
(1)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各项指标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应通过CMA认证,否则相应指标无效。
(2)监测指标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有国家标准GB和环保行业标准HJ的必须优先采用;没有国家标准和环保行业标准的,可参考其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或规范,但应说明其来源并分析其适用性。
(3)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标准的要求,开展现场采样、样品保存和流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报告应列出具体检测项目的相关要求。
(4)样品分析:按各检测方法的规定做好运输空白、实验室空白、现场密码平行样、实验室平行样、质控样、加标回收等质控措施。并形成质控统计表输入报告内容中。必要时,现场密码平行样送若干实验室(符合第1章监测单位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比对验证。
2.质量控制
空白样(运输和实验室)、平行样(现场密码和实验室)、质控样、加标回收等4类质控措施按10%左右进行,其中实验室平行样约5%,其他几类各占约1%。具体工作按现行有效的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方法相关要求执行,并满足以上质量控制的比例要求,将相关的记录体现在测试报告中。质控样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应查找原因,并将同批样品重新分析。
监测数据出现明显不合理情形时,应开展实验室间比对检测或重新采样监测。 (九)筛选值选取 筛选值选取原则:
1.优先采用《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44/T1415-2014)中对应污染物的筛选值;
2.其它污染物参考国家和其它省市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但应尽量选择土壤、气候、地理位置、生活方式等与本地接近区域的地方标准,并经适用性分析后选取;地方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综合参考国外相关标准;国外相关标准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参照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计算出的风险控制值。
3.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作为筛选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没有的指标可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相关的标准;
4.如评价区域的背景值高于通过上述方式选取的筛选值,则优先考虑土壤背景值作为筛选值。
(十)场地初步调查结论 明确主要风险污染物及具体点位。
三、场地环境详细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