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安装活动。
压力容器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情况书面告知淄博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第二十条 压力容器安装工程完工后,应进行由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应将下列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移交资料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3.4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
(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4.1.4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件和资料;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 (四)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 (五)设备安装记录; (六)基础检查记录; (七)隐蔽工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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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设计变更通知书; (九)压力试验记录;
(十)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第四章 压力容器技术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为控制新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在登记注册前,公司组织对新压力容器进行技术验收。
第二十二条 新压力容器的技术验收应按照有关压力容器法规、标准,认真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文件的审查,保证验收质量。经验收,若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的新压力容器,由订货部门负责处理或退货。
第二十三条 新增压力容器统一由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向公司设备管理部申报验收。验收地点可选择在制造厂或使用单位安装现场。制造、使用单位提供验收条件。订货单位(或项目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齐全的产品技术资料。
第二十四条 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评定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首次定期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球形储罐投用1年后应开罐检验。对合格产品在“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含安全状况等级、首次定期检验日期)。
第二十五条 公司新压力容器技术验收时可以对产品质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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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抽查,发现产品技术文件与实际质量不符的不予验收。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二十七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使用登记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经公司技术验收的新容器或经验收组确认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使用登记要求的新容器,使用单位不能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料目录;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登记卡;
(四)《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3.4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通知书;
(五)《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4.1.4条规定的压力容器制造、现场组焊技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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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和资料;
(六)压力容器安装记录(一般包括压力容器安装告知书、设备安装前的检查验收记录、设备安装记录、基础检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压力试验记录、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七)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八)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施工方案、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
(九)检查、检修记录;
(十)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十一)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编写,设备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会审,由主管生产负责人签署批准。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应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指标(含工作介质、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液位控制等);
(二)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三)压力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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