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复习范围(舜耕班) 2 下载本文

8.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跨国纳税人追逐最大利润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内在动机 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别和缺陷是产生国际避税的外部条件: 1、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 2、税率的差异 3、税基的差异

4、避免重复征税方法的差异 5、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 6、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 9.简要对国际避税地做出评价。 国际避税地的积极作用

1.从财政金融角度讲,吸引了一批外国公司和人员的流入,扩大了税源,为规避高税而去定居的外国人,也能纳避税地带来为数不少的外汇和收入。

2.从经济角度讲,低税政策能够吸引外国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入,以促进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企业现代化。低税政策还能够改善国际避税地的产业结构和促使国际避税地国内经济的发展。

3.从社会角度讲,提高避税地国家和地区的就业水平。 国际避税地的消极作用 1) 避税地公司往往缺乏稳定性

2) 吸引的往往是不能直接带来先进产业设备和技术的消极投资 3) 在解决当地就业问题上的作用有一定局限性 4) 避税地国家往往要受资本输出国的制约

10.简述跨国关联企业间收入与费用分配的原则。

总利润原则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跨国公司的总利润分配给各关联企业。 分配方法:从影响利润的各个因素中选其主要因素作为分配依据。 优点:①简化工作②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转让定价 缺点:①分配标准难以确定②与真实情况相比出入较大

正常交易定价原则是指跨国关联公司之间发生的收入与费用应按照无关联关系的公司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精神进行分配。

优点:①相对公平合理②有可行的操作方法

第 5 页 共 9 页

缺点:①正常交易价格难以确定②可比交易难以找到③工作量大 11.简述国际税收协定的作用。

① 体现了各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尊重和平等互利的关系 ② 明确划分国家之家征税权利,协商国家之间税收分配关系 ③ 更加有效的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④ 为国际反避税和防止偷漏税提供了可靠依据和条件 12.比较经合组织范本与联合国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管辖权,从而有利于发达国家

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重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从而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尽管在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过程中,发展中国家能否真正扩大本国的税收权益还有赖于一系列政治经济条件及谈判过程,但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的存在却提高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税收协定谈判中的地位,因而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欢迎。

四、计算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1.甲国某居民公司2012年度的国内所得为250万美元,来源于乙国的所得为400万美元。乙国的公司所得税率为30%,甲国公司所得税实行三级全额累进税率:

级数 1 2 3 年应纳税所得额 0—200万美元 200万美元—500万美元 500万美元以上 税率 15% 25% 35% 试计算:(1) 若甲国采取全部免税法,该公司总共应交多少税? (2) 若甲国采取累进免税法,该公司总共应交多少税?

2.甲国某居民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取得总所得100万美元,其中来自甲国的所得为70万美元,来自境外乙国的所得为30万美元。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40%,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0%。

试计算:⑴甲国政府采取免税法时,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款; ⑵甲国政府采取扣除法时,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款。 ⑶甲国政府采取抵免法时,该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税款。 1甲国采取免税法时,该公司来自于乙国的所得免税。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70×40%=28(万美元)

2甲国采取扣除法时,该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第 6 页 共 9 页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100-9)×40%=36.4(万元)

3甲国采取抵免法时,该公司在乙国缴税=30×30%=9(万元) 该公司向甲国缴税=100×40%-9=31(万元)

3.甲国居民公司A公司在乙国有一个分公司,A公司某年取得来源于甲国的所得为500万美元,甲国的税率为30%。分公司当年取得来源于乙国的所得为300万美元,其中利息所得为100万美元,已在乙国纳税20万美元;财产租赁所得200万美元,已在乙国纳税80万美元。

试计算:⑴ 如果甲国采取单项限额抵免法,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⑵ 如果甲国采取综合限额抵免法,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

⑴ 利息所得的抵免限额=100×30%=30(万美元),大于已纳税额20万美元,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20万美元。

财产租赁所得的抵免限额=200×30%=60(万美元),小于已纳税额80万美元,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60万美元。

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500+300)×30%—20—60=160(万美元) ⑵综合抵免限额=300×30%=90(万美元)

在乙国的已纳税额=20+80=100(万美元),大于抵免限额,因而实际允许抵免的税额为90万美元。

A公司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额=(500+300)×30%—90=150(万美元) 4.某纳税年度,甲国的居民公司A,某年取得全球税前所得200万美元,同年还收到其在乙国的子公司B被扣缴了预提税后的股息28万美元。B公司当年税前所得为100万美元,已按乙国30%的税率缴纳乙国公司所得税30万美元,并按20%税率代扣代缴了A公司股息预提税7万美元。甲国实行抵免法,公司所得税率为40% 。

试计算A公司应纳甲国公司所得税额。

来源于子公司的所得=(28+7)/(1-30%)=50(万美元) 母公司间接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额=30×(28+7)/70=15(万美元) 母公司承担的境外税额=15+7=22(万美元)

抵免限额=50×40%=20(万美元),小于22万美元,因而实际可抵免税额为20万美元。

A公司应纳甲国所得税=(200+50)×40%-20=80(万美元)

5.甲国母公司A在乙国设有子公司B,某纳税年度,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股息

第 7 页 共 9 页

500万英镑。乙国税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率为30%,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限制税率为10%,固定税率为20%。甲国采取抵免法来消除国际双重征税。

试计算:(1) 若甲国采取差额饶让,则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多少? (2) 若甲国采取定率饶让,则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多少? ⑴ 乙国税法规定应征预提所得税=500×30%=150(万英镑) 乙国按限制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500×10%=50(万英镑) 二者之间的差额100万英镑在甲国视同已征税额予以抵免。 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50+100=150(万英镑) ⑵ 乙国按固定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500×20%=100(万英镑) A公司在甲国允许抵免的预提税额为100万英镑。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15分)

1.甲国某跨国集团公司的母公司A公司在乙国设有一个子公司B公司。甲国公司所得税率为35%,乙国公司所得税率为15%。2013年2月,A公司将其生产的一批零件以15万美元的价格销售给了B公司,B公司又以30万美元的价格在乙国市场上销售出去。经甲国税务部门查询后认为这种交易作价分配不合理。根据甲国政府掌握的资料,该批零件的直接生产成本为12万美元,间接生产成本为3万美元,当地无关联企业同类产品的一般毛利率为25%。

试分析该跨国集团采用的避税手法和整体税负的变化以及甲国可采取的反避税措施。

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母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国甲国转移到了低税国乙国,从而降低了跨国集团公司的总税负。

转让定价调整前:

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15-12-3)×35%=0(美元) B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30-15)×18%=2.7(万美元)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0+2.7=2.7(万美元)

甲国可以根据组成市场标准对该跨国公司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调整。 转让定价调整后:

该批零件的组成市场价格=(12+3)÷(1-25%)=20(万美元) A公司向甲国缴纳公司所得税=(20-12-3)×35%=5.25(万美元) B公司向乙国缴纳公司所得税=(30-20)×18%=1.8(万美元)

第 8 页 共 9 页

跨国集团公司总税负=5.25+1.8=7.05(万美元)

由此可见,该跨国集团公司通过转让定价使总税负减轻了7.05-2.7=4.35(万美元)

甲国通过对转让定价的调整,避免了税款损失5.25-0=5.25(万美元)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