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每年年底中心对全体职工德、能、勤、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等。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级、奖惩的依据。凡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根据相关人事管理规定,中心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6、根据《洛阳市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实施意见》的精神,凡中心新进人员均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聘用期限为3—5年(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期满合格以上者办理续聘手续,未续聘及被解聘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由中心按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7、中心新进人员,由办公室组织半年至一年的岗前培训,见习期间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8、凡因病享受劳保待遇人员,不得从事第二职业,违者取消所受一切待遇,按自动辞职处理。
9、在职人员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经营活动,工作时间不得做生意、炒股。外出从事讲学、咨询、义诊、技术指导等活动需经中心办公室同意。
10、各类技术人员职称晋升的各种费用,由晋升者和中心合理负担。
37
第二章 考勤管理办法
1、强化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创造良好的工作创业局面,是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2、全中心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旷工、迟到、早退、脱岗。工作时间开始15分钟上班为迟到,超过半小时不到者视为旷工半天。提前离岗为早退,提前半小时早退及中途脱岗者按旷工半天。
3、中心执行上班签到及抽查相结合的考勤制度。各科室由专人负责考勤,考勤结果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字。上班签到,不得代签,违反者罚当事人10元,科室负责人因签到或考勤上弄虚作假罚50元。
4、职工迟到、早退,其所在科室负责人或中心领导应给予批评教育。职工旷工,除按下列规定扣发工资外,还要视其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迟到、早退、脱岗的,每发现一次按10元扣罚。
旷工:2天以内的,半天者扣发50元,一天者扣发100元;累计旷工2天以上5天以内的,从第3天起每天扣发150元,并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工5天以上14天以内的,从第6天起每天扣发200元,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含15天),由所在科室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办公室审核,经中心批准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5、关于事假的规定:月累计3天以内的每天扣发工资10元;
38
超过3天从第4天起,每超过1天扣发20元,并按天数扣发防疫津贴、新区补贴和奖金;事假一次不得超过7天,确系必要,可以续假;事假全年不得超过2个月。
6、关于病假的规定:职工因病请病假须有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病假在3天以内的,工资照发;全年病假15天以内的,从第4天起每天扣发5元;超过15天,从第10天起每天扣发10元;超过1个月(以22个工作日算起);病休超过180天的按病休待遇执行。
7、上班时间不准带小孩,干私活、串科室聊天、打扑克、下棋、上机游戏、打麻将,每发现一次对当事人罚款30元,科室负责人带头违反上述规定罚款50元。
8、上班时间严禁酗酒滋事、吵架斗殴,每发现一次给当事人罚款300元。凡到中心领导办公室闹事、扰乱办公秩序的,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罚款100元,造成公物损坏的照价赔偿。职工的亲友到中心内闹事,每次给予当事职工罚款100元。打架斗殴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致人伤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9、职工上班时间应衣帽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短裤(不包括西式短裤),违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
10、考勤登记与报表:以科室为单位考勤,每月30日前将本月考勤表报办公室,办公室于次月4日前通知财务科。
39
第三章 请休假审批制度
1、凡请事假、病假(凭医院证明)、换休、公休必须办理相应手续,将批条交中心办公室登记方为有效,否则按旷工处理。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口头或他人代请假。
2、凡请病、事假1天以内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批,2-3天的由主管主任审批,4天以上(含4天)应报中心主任审批。
3、科室负责人请、休假需经主管主任同意。
4、全年内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者,按劳保对待,恢复上班后,必须全勤在2个月以上者,方可恢复一切待遇。
5、公休假由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全年统筹安排,原则上一次休完,因工作等特殊情况需经主管主任批准;公休假跨年度作废;休公休假者按在职对待。
6、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的申请手续到办公室办理,在规定假期内应按天扣除防疫津贴和全勤奖。 第四章 陪护制度
1、凡需请陪护假的,均应到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 2、凡病人为本中心职工,子女在中心内工作的,经批准后陪护,在陪护期间按事假处理。
3、凡病人系外单位人员,子女在本中心工作的,原则上由病人所在单位来中心协商,其陪护人的一切待遇由借人单位解决。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