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理赔诉讼案例 下载本文

在天气状况良好、不下雨的情况下由于驾驶人员误操作或故意驶入河流、沟渠、水塘等,对此种情况保险公司当然可以援引上述条款拒绝理赔;但在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路面积水的情况下涉水行驶,保险公司不能当然引用上述条款拒绝承担理赔责任,因为保险公司并未在客户投保时明确告知“车辆在暴雨中不能行驶”,而且事实上也不可能一旦天降暴雨,道路上的所有机动车即刻全部停驶。

“法律没有规定暴雨中不能行驶,车主也没有能力预知路上会下多大的暴雨,什么情况下涉水行驶必将导致发动机进水,所以在车主非故意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视情况理赔。”程华清说。

记者了解到,针对北京去年的“7·21”暴雨,北京市保监局、北京市保险行业协会就提倡保险公司采取“宽松理赔”措施,对投保了涉水险的车主在发动机进水后二次点火造成的损失,只要没有明确证据证明是人为的故意损坏发动机,保险公司都要予以赔偿。 “既然涉水险可以理赔,为什么车损险不可以将其列为承保范围?”程华清说。在程华清看来,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改变经营思路,制定个性化的车险条款,“可以适当把涉水险的费率加入主险中,这样就可以免受诉累。”

据悉,已有险企迈出这一步。天平车险公司客服代表答复记者,天平车险在其车险的主险中包含了“涉水险”项目,车主无需单独购买就可以享受涉水险对发动机的特殊保障。

宝马发动机进水却遭拒赔 合肥发首张民事诉讼调查令

马车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当事人熊先生起诉至法院。庭审中,宝马车出险地点当日的下雨量是否构成暴雨成为原被告争议焦点。为此,熊先生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调查令。

昨日,应当事人熊先生的申请,庐阳区法院发放了民事诉讼调查令。据了解,这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合肥发放的首张民事诉讼调查令。

理赔遭拒,男子告保险公司

合肥的熊先生在去年11月底购买了一辆宝马轿车,并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 今年7月5日下午2时左右,熊先生的儿子驾车行驶至樊洼路和科学岛路交口附近时,因下雨积水导致车辆被淹无法行驶。

见积水越来越深,为避免车辆全部淹没在水中,熊先生的儿子找人帮忙把车推到了高处。随后,他还向保险公司报告了车辆出险的情况。

当天,熊先生的爱车被拖至4S店维修,检查显示系发动机进水损坏,确定维修费用为13万余元。因保险合同约定“因暴雨导致机动车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熊先生依据此条向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但没想到保险公司却以“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拒绝赔偿。无奈的熊先生遂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首张民事诉讼调查令发出

庭审中,宝马车出险地点当日的下雨量是否构成暴雨成原被告争议焦点。因此,为了调取有力证据,当事人熊先生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调查令,以便到安徽省气象局调取相关气象记录等证据材料。

经审查,昨日上午,应当事人熊先生的申请,庐阳区法院发放了民事诉讼调查令。据了解,这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从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合肥首张民事诉讼调查令。

随后,熊先生的代理律师袁红云持调查令在安徽省气象局顺利地调取到了证据材料。据了解,根据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车辆出险当日科学岛路站点降雨达到暴雨级别。

袁律师告诉记者,这些证据材料关系到案件主要争议事实,对此案的顺利解决将提供重要帮助。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民事诉讼调查令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强化律师依法调查搜集证据的作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减轻法院办案压力、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如果因积水中发动机进水导致发动机损坏,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然而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洛阳一车主为此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赢得了官司。如今,南京也进入多雨季节,车辆涉水的危险大大增加,那么一旦不慎使发动机进水,车主应该如何解决?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呢?

发动机进水遭拒赔,车主胜诉

据媒体报道,今年初,河南洛阳的叶先生驾驶公司的奔驰轿车途经浙江乐清市某地段时,因暴雨积水过多,车辆不慎熄火,造成发动机和配件损坏。该车于去年4月已投交强

险、车损险(保额为81.8万元)及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保期为一年。随后叶先生向投保公司报案。不过,保险公司表示,发动机进水损坏系免责条款,因此不予理赔。

无奈之下,叶先生只好先将受损的奔驰送去维修,更换发动机等共花费修理费22.6万元。3月,车辆所有人向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

虽然保险合同上明确写明了,涉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不予理赔,但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免责条款应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到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对车辆所有人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

保险行业,“涉水不赔”成惯例

事实上在此之前,涉水不赔已经是保险行业的惯例。

一家大型财产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一般情况下,车辆放在地下车库和车辆使用区域雨水较多的车主,如在水中熄火后再次尝试点火,极易对发动机造成严重损坏,车主千万不要二次发动,应该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同时,请求专业维修机构进行施救,以免发动机因施救不当造成损失。如果车主在车辆熄火后再次发动,检查出来发动机出现问题的,保险公司一般都不会进行理赔。由发动机进水造成的损失,必须投保发动机特别损失险,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都有规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致使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上述负责人表示,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车辆涉水受损是免责的,因此不承担发动机损失的赔偿责任。他认为,由于是条款中明确规定的,因此他认为保险公司和车主都应该遵守。

与此同时,他认为,上述判决只能说是个案,不是一个普遍的情况,更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明确告知后,仍然视这种情况为免责条款。

专家认为,保险公司应尽告知义务

南京大学保险法专家岳卫也认为,对于免责条款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或者保险公司不能举证其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保险法的规定,当然也是法院判案的依据。本案若保险公司不能举证,当然不能免责。

上述财险公司负责人表示:“一般来说,按照正常的流程,这些条款是要求被保险人签字的。应该是保险公司漏了这个环节,没办法提供签字证明是否告知。”

不过,岳卫认为,真正的问题在于,免责条款本身的效力问题。他表示:“如果凡是发动机进水都不赔,这是否合理?”岳卫表示,这是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司法实践也无统一标准。

投保提示

防“泡汤”可投涉水险

上述财险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眼看南京的雨季将至,每年都造成一些地区淹水,为了避免发动机涉水损伤,建议购买涉水险。这样的话,即便发动机进水,保险公司也会根据涉水险来进行理赔。

据其介绍,涉水险或称汽车损失保险、发动机特别损失险,各个保险公司叫法不一样但本质一致,这是一种新衍生的险种,均指车主为发动机购买的附加险。保险车辆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致使发动机损坏可给予赔偿。但是如果被水淹后车主还强行启动发动机而造成了损害,那么保险公司将最多赔八成。

暴雨致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公司被判理赔

2013年7月23日 07:47

来源:东方网 作者:严姗隽 选稿:实习生 陈晨

据《i时代报》报道,夏日暴雨,车辆涉水后发动机进水损坏能否理赔?车主与保险公司各执一词。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2011年7月,宏住公司(化名)将其奔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险合同第九条约定下列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去年7月14日,涉案车辆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境内行驶时,因暴雨发生发动机进水的单车事故。事后,双方未能就理赔金额协商一致,宏住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4.6万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偿付宏住公司保险理赔款7.2万元,宏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首先,保险合同虽然约定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