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统问题是困扰中国人长达两千年之久的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个 下载本文

南北朝的历史遗产与隋唐时代的正统论

刘浦江

【提 要】隋唐时代的正统论与南北朝的历史遗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东晋南北朝以来的南北正闰之争,给后人留下了一道难题:北朝正统论堪称隋唐时代的主流意识形态和历史观念,但因无法解释清楚其正统源头而受到人们质疑;南朝正统论虽然在士人阶层中仍具有很大影响力,但显然不可能为隋唐政权所接受。为了解决南北正闰之争的分歧,隋唐士人曾提出多种正统体系,成为重新检讨北朝正统论的思想资源。其中由王通、王勃祖孙先后提出的隋、唐径承汉统说,在武后和玄宗时期甚至不止一次地被付诸政治实践。直至北宋中期儒学复兴运动起来以后,传统的北朝正统论才被彻底颠覆。宋元明清以降,南北正闰之争的余波犹未止息,但其旨趣已然转向,这个话题在新的历史语境下成为历代士人华夷观念的一种表达方式。

*

【关键词】南北朝 隋唐 正统论 华夷观念

正统问题是困扰中国人长达两千年之久的传统政治文化的一个核心观念,历来深受史家关注。秦汉以后,五德终始说成为历代王朝阐释其政权合法性的基本理论框架,顾颉刚先生的长文《五德终始说下的政治和历史》第一次全面揭示了五运说给秦汉政治史带来的深刻影响。1 魏晋南北朝时代,政治上的长期分裂以及异族的入主中原,对旧有的华夷秩序和正统观念造成巨大冲击,近年何德章、川本芳昭、罗新等人围绕着十六国北朝的正统德运之争进行了深入的探讨。2 宋代的儒学复兴使延续千余年的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历史学视野中的正统论:以华夷观念为中心”(项目

号:12BZS09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

顾颉刚:《五德终始说下的政治和历史》,收入《古史辨》第5册,404—617页,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

2

何德章:《北魏国号与正统问题》,《历史研究》1992年第3期;川本芳昭:《五

胡十六国·北朝時代における「正统」王朝について》,《九州大学东洋史论集》第25号,1997年1月;罗新:《十六国北朝的五德历运问题》,《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3期。

1

五德转移政治学说宣告终结,1 以道德批评为准则的正统论取而代之,正统之辨成为士大夫最热衷的话题。对于宋代以降的正统观念,陈芳明、陈学霖、刘复生以及笔者从各个方面提供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2 但迄今为止,有关隋唐时代正统论下的历史观念,似乎尚未进入历史学家的学术视野。说到隋唐时代的正统论,自然与南北朝的历史遗产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按照当时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隋唐政权的政治合法性当来自于北朝,然而这种主张在当时和后世都常常受到人们的质疑。为了解决南北正闰之争的分歧,士大夫们曾提出多种正统体系,成为重新检讨北朝正统论的思想资源,有的设想甚至被付诸政治实践。直至北宋中期儒学复兴运动起来以后,传统的北朝正统论才被彻底颠覆。但在此后有关正统问题的讨论中,南北朝正闰之辨依然是一个被人们反复提及的话题,它为历史学家提供了一份思想史的分析样本。

一、北朝正统论之成立

隋唐帝国的出现,结束了“正朔不一,将三百年”的分裂局面。3 如何裁判南北朝的正闰纷争,如何阐释其政权合法性的来源,是隋唐政治家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隋唐时代主流的正统论可称为“北朝正统论”,这是由周隋禅代、隋唐相承的历史大势所决定的。

隋朝建国之初,就明确了继承北朝法统的政治立场。杨坚禅代之际,与崔仲方、高颎等人“议正朔服色事”,仲方曰:“晋为金行,后魏为水,周为木。皇家以火承木,得天之统。”4 开皇元年(581)六月癸未,“诏以初受天命,赤雀降祥,五德相生,赤为火色,……朝会之服,旗帜牺牲, 1

参见刘浦江:《“五德终始”说之终结——兼论宋代以降传统政治文化的嬗变》,

《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2

陈芳明:《宋代正统论的形成背景及其内容——从史学史的观点试探宋代史学之

一》,《食货月刊》复刊1卷8期,1971年11月。Hok-lam Chan(陈学霖),Legitimation in Imperial China:Discussions under the Jurchen-Chin Dynasty(1115~1234),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1984。陈学霖:《大宋“国号”与“德运”论辩述义》,载氏著《宋史论集》,台北东大图书公司,1993年。刘复生:《宋代“火运”论略——兼谈“五德转移”政治学说的终结》,《历史研究》1997年第3期。刘浦江:《德运之争与辽金王朝的正统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2期;《正统论下的五代史观》,《唐研究》第11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

34

《隋书》卷七五《儒林传序》,中华书局点校本,1973年,第6册,1706页。 《隋书》卷六○《崔仲方传》,第5册,1448页。

2

1

尽令尚赤”。 杨氏代周而立,政权来路不正,很容易让人质疑它的合法性,

为了餍服人心,杨坚称帝后竭力树立隋朝正统。《隋书·礼仪志》曰:“初,帝既受周禅,恐黎元未惬,多说符瑞以耀之。其或造作而进者,不可胜计。”开皇间,王劭屡屡上书言符命,缕述隋室火德承周木德之瑞应,又“采民间歌谣,引图书谶纬,依约符命,捃摭佛经,撰为《皇隋灵感志》,合三十卷,奏之。上令宣示天下”。2 两《唐书》著录有许善心《皇隋瑞文》十四卷,大约也是类似的应时之作。又据《隋书·许善心传》说,炀帝“尝言及高祖受命之符,因问鬼神之事,敕善心与崔祖濬撰《灵异记》十卷”。总之,隋朝国家意识形态始终是将隋王朝的正统性建立在继承北朝法统的基础之上的。

李唐王朝代隋而兴,按照五德转移政治学说,应是以土承火。关于唐初德运的确立,两《唐书》缺载,仅见于《资治通鉴》卷一八五:高祖武德元年(618)五月甲子,“唐王即皇帝位于太极殿,……推五运为土德,色尚黄”。3 两天之后,高祖发布了这样一道诏书:

上天回眷,授历朕躬,隋氏顺时,逊其宝位。敬承休命,敢不对扬,永作我宾,宜开土宇。其以莒之酅邑,奉隋帝为酅公,行隋正朔,车旗服色,一依旧章,仍立周后介国公,共为二王后。4

新王朝建立后,奉前朝后裔为二王、三恪以示尊崇,是周代以来的古典。惟二王、三恪之本义,向有不同解释,一说“二王之前,更立三代之后为三恪”,一说“二王之前,但立一代,通二王为三恪”,隋唐以后皆取后一说。5 高祖奉周、隋子孙为二王后,是唐王朝正式承认北朝法统的标志。 123

《隋书》卷一《高祖纪上》,第1册,15页。 《隋书》卷六九《王劭传》,第6册,1608页。

《册府元龟》卷四帝王部运历门详述历朝德运,惟独不见唐朝德运之经纬,仅有

一小注云:“臣(王)钦若等言:唐初事阙。”可见宋初修《册府元龟》时已经看不到有关唐初确定德运的记载,《通鉴》当另有所据。

4

《唐会要》卷二四“二王三恪”,上海古籍出版社点校本,1991年,上册,539页。

高祖于武德元年五月二十日称帝,此诏发布于五月二十二日。

5

《通典》卷七四礼典三四宾礼一“三恪二王后”,中华书局,1988年,第2册,2029

页。秦蕙田《五礼通考》卷二二五宾礼六“三恪二王后”条辨析甚为详确:“(三恪二王)后之说者各不同,有以二王之前复立三恪,并三与二为五代者,郑康成、刘熹、崔灵恩之说也;有以二王之前止立一代,二王即在三恪之内者,杜预、魏收、杜佑之说也。汉魏以前多主郑说,唐宋以后多主杜解。”按三恪之“恪”,吴大澂

3

玄宗时,又增封北魏后裔,连同先前所封周、隋二王后,是为三恪。天宝七载(748)五月十三日制曰:

自古帝王,建邦受命,必敬先代。周备礼文,既存三恪之位;汉从损益,惟立二王之后。自兹以降,且复因循,将广继绝之恩,式弘复古之道。宜于后魏子孙中择拣灼然相承者一人,封为韩公,准酅、介公例,立为三恪。1

2

次年七月,“封后魏孝文十代孙元伯明为韩国公,以备三恪”。 据《周书·武

帝纪》,北周武帝天和四年(569),始封魏广平公子元谦为韩国公,“以绍魏后”。隋氏代周后,其子孙袭封如故。唐朝前期,仅封二王之后,未备三恪之礼,故元氏子孙不再继续袭封韩国公之号。玄宗诏封元魏后人为韩国公,系袭周隋旧制,元伯明即元谦六世孙。3 此事的政治文化意义在于,它意味着唐朝将其所继承的北朝法统上溯到了北魏。

唐王朝坚持北朝正统的理由是显而易见的,令狐德棻曾经对高祖说过一番很坦诚的话:“陛下既受禅于隋,复承周氏历数,国家二祖(指高祖祖、父李虎和李昞)功业,并在周时……”4 这便是北朝正统论的原始动机。对于出自关陇集团的李唐皇室来说,继承周隋法统是不可动摇的政治立场,是一个必然的历史选择。

作为唐初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北朝正统论,在李延寿的《南》、《北》史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何德章先生将李延寿尊北抑南的《春秋》笔法归纳为三条:第一,南朝、东魏、北齐帝纪必系北魏(西魏)、周、隋年号;第二,北魏(西魏)、北周皇帝卒,《南史》书为“崩”,而南朝、东魏、北齐皇帝卒,《北史》书为“殂”;第三,北魏(西魏)、周、隋对南朝、东魏、北齐用兵称为“讨”、为“伐”,反之则为“侵”、为“略”。5 很明显,在《南》、《北》史的义例和书法中,贯穿着以北魏(西魏)、周、隋为主角的北朝正统论。王鸣盛认为,李延寿之尊北抑南,乃因其“先人世

《说文古籀补》之十据《周愙鼎》认为“愙(恪)”乃“客”之异文,三恪即三客,谓以客礼优待前朝子孙也。

123

《唐会要》卷二四“二王三恪”,上册,540页。

《通典》卷七四礼典三四宾礼一“三恪二王后”,第2册,2029页。

见《新唐书》卷七五下《宰相世系表五下》,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第11册,

3401页。

45

《旧唐书》卷七三《令狐德棻传》,中华书局点校本,1975年,第8册,2597页。 何德章:《〈南〉、〈北〉史之正统观》,《史学史研究》1990年第4期。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