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私立技职教育考察报告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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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私立高等技职教育考察报告

哈尔滨传媒职业学院 宫波

台湾的私立高等教育发展始于40年代初,1945年台湾光复,国民党政府接管了日本建立的5所大专学校,对其进行改组。为迎合台湾地区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国民政府于1954年修订了《私立学校章程》,简化私立学校申请设立手续,鼓励私人办学。20世纪五十年代,台湾陆续新设复办了一批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到20世纪七十年代台湾地区私立学校已近70所,学校的迅猛发展,致使师资力量不足,教学质量严重下降。为此,当局相续出台了相关法律。经过十年的整顿,台湾私立高等教育的法规逐渐完备,办学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1987年台湾地区“解除戒严”,“开放党禁”,民主化进程逐步高涨;政府也逐步减少了对私立高校的控制,为私立高校自主办学提供了良好的空间。自1994年启动教育改革以来,短短十年里台湾的私立高等教育实现了大众化,截止2011年台湾共有普通高校163所,其中私立学校109所,在校生91.5万人,私立学校占台湾大学院校比例的66%,其中90%以上为技职教育。1

一、台湾技职教育与其办学形式

台湾的高等技职教育是技术与职业教育的简称,兴起于二十世纪90年代后期。主要包括研究生院校、科技大学、技术学院、专科学校、高级职业学校和综合高中,其中科技大学、技术学院是高等技职教育的主体。技职教育主要是为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生产第一线培养优质适用的技术人才。技职教学上以职场为核心,侧重于技能训练。课程设计基于职场需要开发模块课程,教学方式和教学理念更多的传承于德国的学徒制教育模式,学生边学边做,有的学生在学习期间就能制造产品,台湾大叶科技大学和育达科技大学等就具有鲜明的技职特色。

在办学层次和学制上,高级职业学校是培养基层技术人才的,修业年限一般为三年,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历者,相当于祖国大陆的中等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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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台湾私立高等教育与大陆民办高等教育管理机制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13年 第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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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学校重在培养应用科学与技术型实用专业人才,按不同入学资格分设二年制、三年制和五年制;技术学院和科技大学是培养应用科学及技术型高级实用技术人才的本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修业年限分为二年制和四年制。台湾的职业教育体系已经形成典型的“立交桥”结构。

台湾的职业技术教育贡献巨大 ,在高等职业教育领域方面更尤为突出。据 2006 ─2007 年台湾的教育统计 ,台湾地区目前有公立和私立高职院校共 92 所 ,学生数共计 664441 人,专任教师共计 22076 人,职员数共计19408 人。其中 ,私立高职院校共计62所 ,占高职院校总数的67. 4 % ,学生数共计543996 人,占全体高职院校学生总数的81. 9 % ,专任教师共计18012人。多渠道办学的教育理念 使以私立技职学校为主的多元化高等教育格局在台湾得以蓬勃发展2。

二、台湾私立高等教育的法律保障

台湾一贯重视通过法律法规来规范和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 。1977 年,台湾行政院颁布了《私立学校奖助办法》,为私立大专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的改进提供了一定的保证。1980年,台湾公布了《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条例》,对保障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的福利 ,促进私立学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1994 年台湾对《大学法》进行了修订,强调学 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精神,从根本上改变了大学教育的运作形态。政府对大学发展的管制逐步放松,大学的组织、人事、课程、招生、师资聘任等权力都回归学校,由各大学自主运作。1999 年 6 月,台湾公布《教育基本法》,规定人 民是教育的主体 , 教育权由“中央”下放至地方 , 鼓励私人兴学 ,并规定公立学校可以委托私人办理。 除台湾的宪法外,就台湾的私立高等教育法的立法部门而言,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五部分。

首先是《教育基本法》。由于原《宪法》在教育方面囊括了教育目标、教育机会、教育经费、监督、奖励直至教育工作者的保障等主要问题,涉猎教育事务的比较多,因此台湾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宪法基本主导着台湾的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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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若红:《台湾技职高等教育体制对大陆高职教育的启示》,《西安航空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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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立法,如《大学法》、《私立学校法》、《学位授予法》等。这些法律对教育事业的基本制度、组织机构、基本任务、实施原则、教育经费、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等问题均作了原则性规定 。此外教育行政部门还制定了重要的单项性条例,实施细则、办法、标准、规则、纲要等,如《大学规程》、《专科学校规定》、《捐资兴学褒奖条例》、《大学法实施细则》、《大学及分部设立标准》、《夜间部转型注意事项》、《公私立大学校院组织规程审核原则》、《大学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育办法》等。 最后是地方性的法规,由市、县 (市 ) 、乡(镇市 )的立法机构制定、颁布、实施。

与技职教育相关的法规还有有《专科学校法》《建教合作实施方案》、《职业训练法》和《加强教育与延揽高级科技人才方案》。私立学校方面的法规有:《私立学校法》、《私立学校法施行细则》、《私立学校奖助办法》、《私立学校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财团法人私立学校兴学基金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私立学校建立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私立学校 分校分部设立标准程序及管理办法》、《各级各类私 立学校设立标准》、《私立学校咨询委员会委员遴聘 及集会办法》、《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拨 缴、收支、保管及运用办法》等。3这些法规中与私立高等教育关系最为密切的是《大学法》、《大学法实施细则》、《私立学校法》和 《私立学校施行细则》。《大学法》分总则、设立及类别、组织及会议、教师分级及聘用、学生资格、修业年限及学位、附则等六章 ,对大学的宗旨、大学的设立、大学的内部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教师的分级与聘用、招生、修业年限及学位、课程设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大学法实施细则》于 1994 年8月颁布,其后又进行了数次修订。《私立学校法》由台湾政府于 1974 年11月颁布。

三、台湾技职教育的职业证照和师资力量。

台湾职业院校的毕业生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证照。职业证照分三级,即丙级、乙级、甲级是通过统一的职业证照鉴定考试取得的。台湾还建立了多元文凭体系,规定持有职业证照的人士,如有若干年的工作经验,可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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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琳燕:《我国台湾私立高等教育法规研究》,《浙江树人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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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相应的同等学历资格。从而建立起职业证照和毕业文凭之间的等值互换关系。职业证照制度、多元文凭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学生的升学、就业和晋升,有助于在社会上树立“学力比学历更重要”的观念。台湾的职业教育曾被视为“二流的教育、次等的选择”,而现在随着职业证照制度、多元文凭体系的落实,这种情况已得以彻底改变,甚至部分普教体系的本科毕业生还要求回头报考二专,以求获得一张职业证照,习得一技之长。

台湾强大的师资力量为职业人才的培养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台湾的职业院校的教学人员绝大部分来自企业,具有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例如,台湾大叶科技大学聘请日本雕刻师担任教师。育达科技大学餐旅技术学院更是直接高薪聘请名厨、名调酒师、高级旅游管理人员担任教学和管理工作。这些教师不但学历层次高,而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对于企业的人才需求了如指掌,是职业院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最有力的保障。 四、启示解决中国大陆高职教育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借鉴台湾私立技职教育已取得的成功经验,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以下几方面我们可以借鉴

1.构建多层次职业教育体系,拓展高职人才的发展空间。为了真正满足社会发展对不同层次职业人才的需求,需要我们从根本上打破目前终结性职业教育的局面,逐步建立包括中专、大专、本科直至研究生在内的多层次的职业教育直通车体系。这种体系是一个与普通教育相互衔接,内部相对完整,与终身教育有机统一的、开放的职业教育体系,既能顺应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满足公民个人现时接受教育的需要,又能满足职业人才继续深造的需要。同时也解决了我省民办高职院校生源不足的尴尬局面。

2.制定国家政策法规,营造双赢局面,促进校企共建。为了促使企业全力支持高职教育,可以借鉴台湾的一些做法,政府出面干预,使产学合作制度化,使学校和企业相互支援、共同受益。一方面,企业可以按给予学校的财力支援比例来分享教育成果,另一方面,学校应该通过培养企业所需人才来接受企业的资金援助。同时,政府可以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对企业和学校双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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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控制和监督,对与学校合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偿,对不依靠大学培养人才的企业可以增加一定的税金。

3.规范并强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多元文凭等值互换体系。(1)在国家劳动部门颁布的职业资格准入行业,采取持“双证”的毕业生优先聘用的原则,以开通高职院校学生进入人才市场的绿色通道。 (2)进一步规范并强化资格证书等级制,成立一个机构来规范职业教育的管理,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的、权威的资格证书体系,同时,力争与国际接轨,和其他国家签署互相承认资格证书的协议,使我国的资格认证全球化、国际化。 (3)建立多元文凭等值互换体系,规定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士,在有若干年的工作经验之后,可以取得相应的同等学历资格,通过相应的考试者允许进入更高层次的院校继续深造。

4.多管齐下,切实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1)地方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民办高职教育的支持力度,不断提升民办高职教育的社会地位,改善民办高职教师的待遇,增强民办高职院校的人才吸引力。(2)加强对现有“单师型”教师的培训。对于来自普通高校、缺乏实践经验的教师,应经常创造条件和机会让其去企业实习,以提高其实践能力:对于来自企业、缺乏教学经验的教师,可以采取到普通高校进修、教学经验交流等渠道,提高其教学水平。(3)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帮助民办高职院校合理解决教职员工的历史遗留问题,以便学校有足够的编制招聘“双师型”教师;学校也可以从社会招聘一定数量的兼职“双师型”教师,以缓解燃眉之急;(4)短期应对,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在有关高校建设若干高职师资培训基地,有计划地培养“双师型”教师;长期规划,与普通高等教育的师范大学相对应,创建专门培养高职教育师资的大学,或从研究生层次的高职院校中招聘师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