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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了《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2016《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2016《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 )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 会员 )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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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 )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

(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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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方式;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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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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