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根据双方订立的长期协议的规定,上述1000打服装的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卖方甲不能履行交货义务,那么买方乙有权要求赔偿。因为,(1)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必须由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成立。接受的通知必须送达发盘人,《公约》第18条明确规定“受盘人以声明或作出其他的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为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但是,本例的情况,在双方的长期协议中,明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4天内答复,如果卖方在4天之内未答复,应该视为已经接受订单。”这项条文就名切规定了卖方在一定的条件下,放弃对接受的传达。本例中,卖方甲是在2月1日收到买方乙的订单的,但直至2月25日才通知说“不能供应”,显然卖方甲的答复已超过14天,故买方乙有理由相信卖方甲早已接受了他的订单。因此,这1000打服装的合同,应视为有效成立。(2)如果卖方甲不能履行这1000打服装的交货义务,买方乙有权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向卖方甲要求损害赔偿。这种赔偿,可根据买方乙因不能收到这1000打服装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而定。
19、我国某外商企业于6月1日向美国商人发盘,并限于6月8日复到有效。我国某外商企业于6月3日收到美国商人的答复称“接受,但请降低价格2%”。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在我国企业还没有对美国商人来电作出答复的情况下,美国商人又于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传真合同”。
在此案中,合同是否成立?
评析:合同没有成立。因为美国商人的答复是还盘,按照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失效。而美国商人又于6月5日来电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是对已经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所以不能达成交易,合同不成立。
20、英国A商于5月3日向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上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时间是5月8日上午。请问,
(1)如果按照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 (2)如果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评析,(1)如果按照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英国法律规定,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本案B商5月6日上午作出承诺,A、B两商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按照《公约》规定,一项发价在被发价人发出承诺通知前通知被发价人,发价可以撤销,但是本案A商作出撤销要约通知前,B商已经作出承诺,A商撤销不能成立,B商承诺于5月8日下午到达A商时成效,合同成立。
21、中国某公司从美国某汽车厂商进口该厂生产的某型号汽车1000辆,交货期为2010年12月底,该厂没有存货。8月份,工厂准备生产,因资金一时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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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购进钢材与发动机,9月份工厂工人开始要求增加工资,随后罢工2个月。按照该厂生产能力,在余下的时间里显然不能生产这些汽车。请问, 美方不能按时交货应负什么责任?中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美方不能按时交货应负违约责任。中方处理方法有三种,第一、如果中方要货迫切,可以再给予一段合理时间允许美方继续履行交货,但应要求赔偿损失,第二、如果我方不急需要货,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第三、如考虑到今后的业务发展,鉴于美方的实际困难,我方可以同意延期交货,不要求赔偿。
第七部分(争议的处理)
第八部分(国际贸易方式)
1、美国甲公司与中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乙公司为甲公司在中国大独家代理。不久,甲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进产品,并指定丙公司作为其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甲有没有这种权利?
评析,甲公司没有这种权利,因为他已经和乙公司签订了该产品的独家代理协议。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应理解为该类产品包括将来改进的同类产品的独家代理权均给了乙公司。但是不久,甲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进产品,并指定丙公司作为其改进产品的独家代理,这就违反与乙公司签订的独家代理协议。如果甲公司不取消与丙公司的独家代理协议,乙公司有权请求赔偿,所以代理协议中应明确代理商品的改进对协议是否适用。若未明确,易引起争议。但是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双方在协议中明确规定,甲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进产品不包括在本协议代理产品之内; 第二、甲公司推出指定产品的改进产品属于另一类产品,与协议所代理的产品性质有区别。
2、我国甲公司以寄售方式向法国的乙公司出口一批积压商品。货到目的地后,虽经代售人努力推销,货物还是无法售出,最后只能再装运回国。请分析甲公司有何不当之处?
评析,应选择适销对路的商品作为寄售商品。寄售方式下,代售商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费用。
3、我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签定一份独家经销协议,甲公司把该公司经营的草制品在美国的独家经营权(购买权)授予乙公司,期限为一年。一年来,由于乙公司销售不力,致使甲公司蒙受很大的损失。请分析甲公司蒙受损失的原因。
评析,原因可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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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公司还经营其他出口企业的商品,不能专心经营甲公司的商品;
2)乙公司的经营能力较差,虽努力仍不能完成甚至远远不能完成协议规定的最低限额;
3)乙公司经商作风不正、居心不良,凭借专营权压低价格或保而不销; 4)签订的包销协议有遗漏,没有在包销协议中规定中止条款或索赔条款; 5)出口商对包销协议管理不善,对协议执行情况不做定期检查,没有对协议中规定的最低限额完成进度缓慢及时作出处理。 关键在于:
1)选择恰当的包销商(资信良好;业务内行;其承担包销、代理的商品不太多) 2)包销的地区范围与包销商的经营能力相适应; 3)妥善签订包销协议; 4)加强对包销协议的管理。
4、某贸易商于7月与一农场订立远期合同,购进10000单位玉米,10月交货,价格为每单位4.3美元。该商担心11月新玉米收获时时常价格下跌,于是以每单位4.5美元买入11月的期货合同两份,每份5000单位,11月,该商将购进的玉米全部转售,因新货上市,只售得没单位4.2美元,亏损1000美元。而此时期货价格有下降,由于交货期到,无奈将两份期货合同买出对冲,价格为没单位4.2美元,连同佣金100美元,在交易中亏损3100美元。加上现货市场的亏损,总计亏损4100美元。请分析该商在以上经营活动中有何不当?
评析:该商为了转移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应采取套期保值的做法,期货市场上应与现货时常同时逆向操作,否则不行。该商在订立远期收购合同后,如果想锁定收益,应该看准时机在期货市场卖出,即自己已经是多头的情况下,及时做空。当然如果该商这样做,万一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玉米歉收而使玉米价格高时,如每单位4.80美元,他就可以在期货交易中赚2900美元,在现货交易中赚5000美元。
5、我国某公司和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合同,外商提出以信贷方式向我方提供一套设备,并表示愿意为我方代销产品。是否为补偿贸易?
评析:不是补偿贸易。补偿贸易应具备两个特征:一是提供信贷;二是出口设备方必须同时承诺回购产品的义务。因为对方提出的是代销,实际上没有承诺购买产品,所以不是真正的补偿贸易。
6、我公司从日本进口一艘渔轮,其具体做法是先出口鱼品积存外汇,达到一定金额后,用以购买渔轮。该公司报请主管部门给予补偿贸易的优惠待遇,遭到拒绝。为什么?请加以评论。
评析:公司的做法为两笔独立的交易:出口鱼品,进口渔轮,不属于补偿贸易。补偿贸易以设备出口方向进口方提供信贷为前提,只能是先进口设备,后补偿产品。所以该公司报请主管部门给予补偿贸易的优惠待遇,遭到了拒绝。
7、一招标机构接受委托,以国际公开招标形式采购一批机电产品。招标文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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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投标人制作两份投标文件,开标时,先开规格标,对符合条件者,再定期开价格标,确定中标者。共有12家企业投标。到了开标期,先开规格标,经过选择,初步选择7家,通知他们对规格标进行澄清,并要求将投标有效期延长2个月。7家中,有4家澄清函并同意延长有效期。另3家提出若延长有效期,将提高报价10%或更多,否则将撤销投标。招标机构拒绝了后3家的要求。到了价格标的开标日期,对仅有的4家开标后,却发现4家报价均过高,超过招标机构预订标底30%以上。无奈,招标机构只得依法宣布此次招标作废,重新招标。请分析失败的原因。
评析:物质采购的国际招标,通常应将规格和价格合在一起采用一次性开标的方法比较好,本题采用分开的方式容易导致招标失败。
8、1996年2月,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达成来料加工合同,又A方向B方购买面料,加工成产品后,再由B方全部包销,中方购货合同涉及金额38.24万美元,由A方开立见票后12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支付,销售合同涉及金额95.94万美元,由B方在首批产品装运前40天即3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支付。签约后,A方向B方开出了信用证。3月,B方发来的面料到港,经过检验,部分面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规格与合同不符。A方问B方,B方答复,此交易为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A方只管加工,无须考虑进料质量问题。于是A方按照约定进行加工,可临近第一批交货期,B方信用证还是没有开出。经交涉,A方将自己已经开出的信用证展至8月底,并继续催促B方开证。面对A方的多次催证,B方找出种种借口拒开。B方提交了中韩两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两份报告均证明A方生产的产品质量不合格,A方经过调查,证明两份检测报告均为捏造。通过假报告一事,A方意识到B方根本无诚意做此交易,其目的仅在推销劣质原料。经多次交涉未果,在A方开出的信用证到期前,A方于8月22日将案件提交中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仲裁。1997年2月,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第一、解除该笔进料加工的销售合同,第二、B方向A方支付因其违约给A方造成的经济损失。B方拒绝赔偿,A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分析此案例中A方的教训。
评析:(1)要注意对客户资信的调查,一定选择资信好的客户,合同中,应订立保护性条款,以把风险控制在最低点。
(2)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通常采用对开信用证方式,即加工方开出的支付来料、来件的信用证需要等到委托方开出的支付产品的信用证开出并经审核接受时,两证才能同时生效。
9、1998年10月20日,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委托代销某种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代销产品的价格由A公司确定,开具B公司发票,每季度结算一次,代销费6%,未售出的货物可以退货,合同期限为一年,因当时该产品的销路比较好,货物很快销售完。1999年9月4日,B公司与A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经销合同。该合同规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20000单位产品,单价为86美元,货到付款,10与底之前交货。签约后不久,市场情况发生变化,该产品由畅销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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