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发盘条件达成交易有利可图,可以拒绝买方撤销发盘,并在期限内表示接受订立合同,如买方坚持撤销发盘,卖方可按实际支出的费用加上如果达成合同可望获得的合理利润向买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4、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购买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的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对方没有反应。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情看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各项条件。试分析,此项交易是否达成?
评析:此项交易未能达成。因为我方3月22日去电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失效,同时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作出答复。而3月25日电是对已失效的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交易。
5、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没公吨25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3天后,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货物感兴趣,但是要进一步考虑。2天后,B公司再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3天后我公司将此批谷物卖给了另一位外商,并在第10天复电B公司,通知货已经售出。但该外商坚持要我方交货,否则以我方擅自撤约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是否该赔偿?为什么?
评析:我方不用赔偿。因为2天后,B公司两次来电,要求将货物数量增至600公吨,价格降至230美元/公吨,这是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就已经失去效力。即使在源发盘的有效期内,源发盘者可以处理货物,喜欢卖给谁就卖给谁。 6、我某进出口公司欲进口包装机一批,对方的发盘是“兹可供普通包装机100台,每台500美元CIF上海,6月份装运,限本月21日复到我方有效。”我方收到发盘后,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复电“你方发盘接受,请内用泡沫,外加木条包装。”问,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评析:合同已经成立。理由,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为实质性变更。而在本案中,我方对包装条件的添加并不构成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除非发盘人在合理的时间内及时表示不同意受盘人的添加,否则,该接受仍有效力,也就是合同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作的变更为准。
7、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至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对方一直没有音讯。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市价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评析:我方不应该发货。因为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发盘,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这样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在市场行情上涨的情况下,我方应继续寻找买家,争取以较高的价格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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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出口企业根据美商询盘要求,发盘销售某项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美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才送达我公司。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已经上升,当即回电拒绝。但美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还有效成立。问,你是如何看待这件事情的?
评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消暑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如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逾期接受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好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据此,我方在接到该项逾期接受,立即回电拒绝,应认为合同未成立。但如果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应认为合同有效成立。
9、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订立一份请纺织品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买方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将信用证开抵通知银行,并经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出口公司。我出口公司审核后发现,信用证上有关货物装运期限和不允许转运的规定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一致。为争取时间,尽快将信用证修改完毕,以便办理货物的装运,我方立即电告开证银行修改信用证,并要求开证行修改完信用证后,直接将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寄交我方。问,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评析: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是卖方审证——函电要求买方修改——买方通知开证行改证——开证行改证并转交通知行——通知行再将改证转交卖方。 我方的做法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1)因有关方面不同意修改信用证或拖延修改信用证,导致我方无法凭证结汇,(2)无法辨别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的真伪就办理装运,最后无法凭证结汇。
10、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大米10吨,单层新麻袋装,准许分运。该公司审证后致电进口方,要求将信用证中的“大米10吨”改为“大米10公吨”,经进口方修改,信用证变成,大米10公吨,单层新麻袋装,不准分运。公司认为“不准分运”条款不符合合同规定,仍按照原计划分批装运。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评析: 该公司的做法不合理。理由,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在本案中,该公司只接受“大米10公吨”的修改而不承认有关装运条款的修改。这样,该公司在要求议付时会遭到银行拒绝。
1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牛肉一批,合同规定,每箱净重16.6千克,共1500箱,合24.9公吨.但货抵国外后,经日本海关检查,每箱净重并非16.6千克而是20千克,计1500箱,合计30公吨。海关认为单货不符,进口商以多报少。问这将会出现何种后果?
评析:一国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监督都很严格,所以企业在进行报关时应当如实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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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如进口商申报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轻则认为企图逃漏关税,重则认为走私舞弊。另外,若遇上当地市场疲软或价格趋势跌时,进口商也会拒收,或要求降低价格,或要求多交之货不再补钱。 12、某公司收到国外买方通过开证行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证中规定卖方不得迟于2006年2月1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2月6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2月10日结买方来电称,“同意你2月6日电,将装运期改为不得迟于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样延展1个月。”接电后,我方立即组织出运,于3月12日装船完毕并于15日备齐全套结汇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问,银行的拒收是否有理?为什么?
评析: 银行拒绝收单是道理的。理由,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的同意,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在本案例中,我方因港口舱位紧缺,无法如期装运,向买方提出将装运期延展至3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同时延展的要求得到买方的同意,但我方未征得开证行的同意及收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就装运,银行有权拒绝收单。 13、某年6月,,买卖双方签订了FOB为贸易方式的合同,规定装运期为7月份。进口方在租船过程中,恰遇7月份船只紧张,没有订到船。问,进口方应该怎么处理?
评析: 根据FOB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义务的规定,进口方负责租船订舱。在没有订到船只的情况下,买方应该如实告诉对方,并且与卖方协商好,修改信用证,推迟装运期限。或者在运费由买方承担的情况下请求卖方能否协助租船。
14、甲于9月5日向乙发出要约,乙于9月8日发出通知说愿意接受甲的条件。乙发出的通知于9月14日到达甲,但此时甲不在家,16日才回来发现。请问双方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评析,9月14日那天成立。
15、甲于9月5日向乙发出出售钢材的通知,9月7日乙收到以后说“价格太贵了,能否降低点”,9月8日甲接到乙的通知说:“好吧,降低一点”,于是两人成交了。
(1)请问合同什么时候成立?什么时候生效?地点在哪里?
(2)如果9月8日甲说:“不行,不能降低价格”,则合同成立了吗?
评析:(1)合同9月8日合同成立和生效。地点在甲处。
(2)如果9月8日甲说:“不行,不能降低价格”,则合同不成立,因为是反要约(还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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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请看下列一组电文,A与B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A于星期三向B发出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每吨500美元,现货现金交易,星期五电复有效。”
B于星期四电复:“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每吨500美元,你能否同意两个月内交货。”
B于星期五下午,在没有接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中国松香W级,100吨,香港仓库交货,每吨500美元,现金现货交易,我接受。”
评析:A和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因为(1)A发出的盘是一项实盘,而B于星期五下午发出的接受也是有效的接受。按照《公约》的规定,一方的发盘被另一方有效接受后,双方的合同关系即成立。 (2)本例可能发生争议的问题,在于上述第二封电报,即B星期四给A的复电,究竟是一项还盘还是一项请求或期望?如果这封电报是一项还盘,就导致远发盘失效。那么,B于星期五发出的接受也是无效的,双方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反之,如果这封电报仅仅是收盘人提出的一项请求或希望,根据有关法律或判例的解释,是不会导致原发盘失效的。只要受盘人在发盘人的有效期间作出有效的接受,合同仍然成立。而本例正是属于后一种情况。 17、A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实盘给B,A在发盘中注有“不可撤消”的字样,规定受盘人B在2月25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B于2月19日才收到A空邮寄来的实盘,由于B考虑到发盘的价格对他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的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 问A与B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评析:A和B之间的合同不能成立。根据《公约》第15条的规定,“(1)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2)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本例发盘人A对B发出的盘虽然是实盘,并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是这个盘是2月17日用航空信发出的,2月19日才送到B处。A在2月17日上午用空邮发出实盘后,又于当天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这项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B处。由于A的实盘尚未送达B处,即在该项实盘生效之前,A的撤回通知已送达B处。当B于2月19日收到实盘时,该项实盘已经失效。尽管B立即发出接受电报,合同仍是不能成立。
18、甲与乙订有长期协议,规定:“卖方必须在收到买方订单后14天内答复。如果卖方在14天内没有答复,则看作已经接受订单。”2月1日卖方甲收到买方乙的订单,订购1000打服装。但直到2月25日卖方甲才通知买方乙他不能供应1000打服装。买方乙提出反对,他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卖方甲不能履行交货义务,他要求损害赔偿。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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