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从事外贸工作,要考虑外汇的风险,如在本案例中,当时中方业务员应该查资料并争取正确预测德国马克汇率的变化前景,尽量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货币作为付款工具。
15、我某出口公司与中国香港某公司(在当地的注册资本是170000港元)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货物总价值是225000美元,FOB大连,付款方式是D/A远期120天。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期装运后,该出口公司通过中国银行办理托收手续,中国银行委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向进口公司收款。单据到达香港后,香港进口公司即承兑赎单。等汇票到事时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向进口公司催促付款的时候,该公司已经宣布破产。最后,我某出口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请问,从本案中可以吸取什么经验教训?
评析:从本案中可以吸取下列教训, 第一、合理控制交易额,一般不超过进口商的经营能力和信用额度。在本案例中,进口公司的注册资本才170000港元,怎么能签订225000美元的贸易呢?
第二、慎做承兑交单,因为在承兑交单方式下,买方可以不先付款即可以提取货运单据,并进行提取货物,在货物转到买方手中,以后买方是否付款,卖方已失去控制的能力。
第三、托收中远期付款的期限尽可能短一点为好。在本案例中,远期付款的期限120天是在太长。
16、有一份CIF合同,买卖一批化工原料。合同规定“6月份装运”,“凭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卖方向银行提交议付的单据中,包括6月30日已装船提单。经银行审核,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内容相符合,银行已经接受单据并支付货款。但是买方收到单据后,发现货物是在7月10日装船,提单的日期是倒签的,因此买方拒绝付款,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请分析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绝接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为什么?
评析:买方虽然已经付款,但是仍有拒收货物和要求卖方退回货款的权利。理由是,第一、倒签提单日期,是伪造单据的违法行为。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绝接受货物,并有权要求卖方退回其已经支付的货款。倒签提单属于托运人和船公司合谋以欺骗收货人的欺诈行为。受害人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船公司的责任。第二、议付银行和开证银行审核单据时,以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合为根据议付了货款,这种议付也是正当的,尽管买方事后发现单据是伪造的,买方却不能要求银行负责,其只能根据贸易合同和提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卖方或船公司主张权利。关于银行的责任,可以参照《UCP500》第13条和第15条的规定。
17、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照CFR中国某港口,即期L/C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L/C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是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来是小公司,而且在船舶起航后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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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和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请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评析:我方应从中吸取的教训有,
第一、进口业务,客户资信如何事关重大,而且按照信用证支付方式,开证行仅凭单据付款。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做深入的调查和了解,以防止上当受骗。
第二、CFR条件是卖方租船订舱,买方办理保险,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一般情况下,应争取按照FOB条件成交,如果不得不采用CFR条件,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降低风险。
18、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100万美元,购买花岗岩,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列条款,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请问该信用证条款是否可以接受?
评析:该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理由是这是“软条款”信用证,“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这一条将使得中国的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使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大大减弱,使得进口商可以根据市场供求或自身资金余缺情况而随意拒绝付款或强行压价。
19、我某公司从中国香港一家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我某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开出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通知行寄来的单据,经过审查认为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便及时对外付了款。货到后,我某公司发现集装箱内全是垃圾。请问作为进口方,通过此事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评析:本案例实际上是一起诈骗事件。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单据业务,银行只根据卖方所交的整套单据,只要其在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合,银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同样,买方买的也是单据,买方先买单,才能提货。本案例很可能是卖方伪造了全套单据。因此,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很重要,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要了解对方的资信,选择与资信良好的伙伴进行贸易往来。
20、审核下列信用证,指出: (1)信用证的当事人; (2)信用证的种类; (3)信用证的错误。
汇丰银行
致:中国达远进出口公司 日期 2001年9月8日 号码 472/6388
开证金额 USD4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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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销信用证
本证通过北京中国银行通知受益人
兹开立以贵行为受益人,以Ban Thong Co.Ltd.为开证申请人,总额为USD4250。由受益人开立见票后30天付款的汇票,以我行为付款人。支取100%发票金额的贷款,并随附下列单据:
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保险单;以电报副本证明装运下列货物:
5000千克棉花每千克USD8.5CFR香港不允许分批装运,不许转船 交单日期:2001年10月8日前 装船不迟于2001年10月6日 汇丰银行 经理
评析:(1)信用证的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Ban Thong Co.Ltd.
开证行——汇丰银行 通知行——北京中国银行
付款行——汇丰银行 受益人——中国达远进出口公司
(2)信用证的种类
远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3)信用证的错误
受益人应为中国达远进出口公司,不为贵行。
总金额与单价不符,按单价计算总金额是42500美元。
要求单据难以办到,CFR条件成交,应由买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要求卖方提供保险单是不合理的。
装船日期与交单日期间隔太短,卖方难于在这期间制作单据进行结汇。 缺乏经理的有效签章。
21、我国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给美国进口公司,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来国外来证将装船日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之前没有船去美国,出口公司立即要求进口公司将装船日期顺延至9月15日之前。进口公司来电表示同意改证,有效期顺延1个月。出口公司9月10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办理付款手续,但银行拒绝付款,为什么?
评析:根据信用证国际惯例,不可撤销信用证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和撤销。由此可见,如果开证人和受益人双方撇开开证行而对信用证之内容进行修改则无效,当然议付行拒绝议付。因此,如果受益人要求修改信用证应先给开证人,开证人同意后再由其给开证行,而后开证行通知通知行向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书,这一修改才有效。如开证人需要修改信用证,也应先给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如果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立,不同意则不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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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合同的磋商与签订)
1、经常会有一些动机不好的外商,很轻易地下订单,而且言明在收到样品后才肯开信用证。当我方寄出样品后,外商却销声匿迹了,我方这样做的结果就是样品白白被骗。请问遇到这种情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评析,一是在寄样品之前应做好调查工作,特别是客户的资信。二是可以对样品内收取一定的费用。
2、请分析下列情况,试问A与B之间的 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1)11月1日,A邮寄一份实盘给B。 (2)11月8日,A邮寄一份撤回通知给B。
(3)11月11日,B收到A的实盘,并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4)11月15日,B又邮寄一份确认函,确认他于11月11日发出的接受电报。 (5)11月20日,B收到A邮寄的撤回通知。事后双方对该项合同是否成立,发生纠纷。
评析: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理由,首先,11月1日A邮寄的实盘于11月11日送达B处时已经生效,B于当天就发出有效的接受通知。根据一方发出实盘,经另一方有效接受而合同成立的原则,A与B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其次,A在寄出实盘以后,又于11月8日寄出一份撤回通知。但是实盘已于11月11日送达B处而生效。由于撤回通知于11月20日才送达B处,即发盘通知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该项撤回通知没有撤回的效力。
3、买方发盘要求卖方凭买方提供的规格、性能生产供应某机械设备,发盘规定了有效期为1个月,以便卖方能有足够的时间研究自己是否能按所提供的条件生产供应。卖方收到发盘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设计,探寻必要生产设备添置的可能性和成本核算。两周后,突然买方通知,由于资金原因,决定不再订购该项机械设备,并撤销发盘。此时,卖方已因设计、寻购生产设备,核算成本等付出了大量费用。问,卖方能否提出异议?
评析:卖方可以提出异议。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六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得予撤销,如果通知于被发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盘人,但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发盘写明接受发盘的期限或以其他的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以撤销的,被发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盘人已本着对该项发盘的信赖行事。”据此,买方的发盘不能任意撤销,因为本案中的发盘具备一项有效发盘的必备条件,它规定了1个月的有效期,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发盘,且卖方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卖方如果认为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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