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天津社保征缴培训材料 下载本文

第一章 社会保险登记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验证和换证。登记证有效期为8年,每两年验证一次。缴费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社保分中心登记科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

二、缴费单位法人代表、银行账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填写变更登记表,于每月26日至次月4日持相关证件到分中心登记科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三、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应持有关部门批准证件到分中心登记科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一节 关于申报核定2012年度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参保缴费单位:

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即将展开,为规范做好缴费工资申报、基数核定、职工签字、复核检查等相关工作,依据社会保险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表单的领取及申报

办理2011年12月份缴费申报核定后,到所属分中心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以下简称?缴费名册?)。2012年1月8日前,应将填报的?缴费名册?向所属分中心申报。遇特殊情况需后延申报的,应经所属分中心同意。

网上申报单位,可在办理2011年12月份网上缴费申报核定后,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缴费工资录入模块”录入2012年1月缴费工资。在“缴费名册查询”模块打印缴费名册,一并申报。

二、月均“工资”栏的填报口径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工资领取月数确定。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人员,月均“工资”栏,按年底档案工资确定。档案工资项目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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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缴费人员,缴费工资构成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构成与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8]230号)规定执行,工资项目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等。

三、2012年缴费基数核定有以下三种申报方式 1、窗口报送纸介缴费名册申报核定

以2011年12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人数计算,凡缴费人数在50人(含)以下且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

(1)于2011年12月15日—2011年12月25日前到分中心领取?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一式两份。特别注意:2012年1月份新增加的人员不要填写到名册中;减少人员的工资及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录入。

(2)2012年1月份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单位,还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表号:津社保登字4号)一式两份,并附相关增、减人员所需材料(户口簿复印件、合同名册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解除合同证明等)。

(3)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月4日之间,参保单位携带上述1—2材料,到分中心办理2012年缴费基数核定及一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

2、窗口报盘申报核定

以2011年12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人数计算,凡缴费人数在50人(含)以上且尚未实行网上申报的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

(1)于2011年12月15日—2011年12月25日前携带U盘,拷贝本单位缴费人员名册数据文件和基数核定报盘软件。

(2)通过?基数核定报盘软件?制作本单位缴费基数核定报盘文件。特别注意:2012年1月份新增加的人员不需录入到核定软件中;减少人员的工资及缴费基数按实际工资录入。

(3)通过?基数核定软件?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名册?,一式两份,在办理一月份结算时与电子文件一并报送。

(4)如2012年1月份有人员增减变动的,还需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表号:津社保登字4号)一式两份,并附相关增减人员所需材料(户口簿复印件、合同名册复印件或合同复印件、解除合同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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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月4日之间,参保单位携带上述2—4材料,到分中心办理缴费基数核定及一月份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

3、网上申报核定(已经办理了网上申报的单位适用)

已经办理网上申报并领取了电子认证密匙的单位,按照如下流程操作:

(1)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1月8日之间,参保单位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本单位职工的缴费基数核定录入工作及一月份增减员、申报结算工作。纸质材料及相关凭证在15日前报送分中心。

(2)对于缴费人数较多的单位,建议在提交本单位最终结算数据前,与分中心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准确无误。

(3)网上申报单位必须在完成缴费基数核定录入工作后,才可进行增减及补征操作,(提示:工资基数一经确定,当年不能再进行调整,所以在录入后要核对准确再做提交)

四、取消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表? 不再填报?天津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表?,由分中心在完成基数核定后,按单位汇总生成?缴费基数核定表?。

五、?缴费名册?的填报要求 填报范围:2011年12月份在册参保职工。如果2012年1月有人员增减变动,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增加、减少变动名册?,并作为?缴费名册?的补充。

1、“工资”栏:按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写,(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或职工在该单位工作的工资合计除以月数),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0”填写。工资保留到“元”。

2、“缴费基数”栏: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2012年缴费基数核定标准及缴费人员本人月均工资,核定2012年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在缴费上下限之间的据实填写,月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月均工资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无上年工资收入的,填写下限,无上年工资收入且高于下限申报缴费的,“工资”栏和“缴费基数”栏均填写实际申报数额,缴费基数填写保留到“元”。

3、?缴费名册?一式两联,不论采取哪种方式申报,均应于2012年1月8日前报送分中心。分中心盖章后各留存一联。

六、缴费基数签字确认

经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参保单位要组织缴费人员本人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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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采取?缴费名册?确认或?天津市参加社会保险职工2012年度缴费基数签字确认表?确认两种方式,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或?确认表?应留存企业备查。

七、缴费基数的复核检查

2012年2月起,分中心将对缴费单位申报、核定的月均工资、缴费基数进行复核检查。缴费单位接到缴费基数复核通知后,应当提供2011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统计台帐?、经签字确认的?缴费名册?或?确认表?,以及其他与工资收入有关的原始会计凭证、帐簿等。

对经复核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问题的单位,应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2012年度缴费基数核对表?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名册?及时做调整基数补征集申报,对拒不改正的,分中心将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提示:缴费下限和上限尚未确定,可打电话:29340094、29320036进行咨询,也可登录www.sina.com征缴科邮箱进行查询,用户名:wqfzxzjk密码:111111。分中心会将通知从网上发送给网上申报的单位,网上申报单位可在申报平台查看消息,。

附件一:天津市社会保险2012年度缴费基数核对表 附件二: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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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天津市社会保险2012年度缴费基数核对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序号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2.未缴费人数 一、职工人数 1.缴费人数

核 对 项 目 ( ) 人 ( ) 人 其中: 本月增加人数 ( ) 人 ( ) 人 其中: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 ) 人 外单位缴费人员 ( ) 人 实习学生 ( ) 人 离退休人员 ( ) 人 港澳台人员 ( ) 人 外籍人员 ( ) 人 本月减少人数 ( ) 人 (1) 12 3.差异原因 (2) (3)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二、职工工资总额 1.缴费人员工资 2.缴费人员基数 3.未缴费人员工资 ( )元 ( )元 ( )元 ( )元 其中: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 )元 外单位缴费人员工资 ( )元 实习学生工资 ( )元 离退休人员工资 ( )元 港澳台人员工资 ( )元 外籍人员工资 ( )元 (1) 21 4.未列入缴费基数原因 (2) (3) 缴费单位负责人: 缴费单位制表人:

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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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社会保险2012年度缴费基数核对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用于核对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由复核单位在基数复核时填报。

2、职工人数(01),填写2011年12月全部职工总数; 3、缴费人数(02),填写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总数; 4、本月增加人数(03),填写本月新增缴费人数;

5、未缴费人数(04),填写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数;

6、劳务派遣人员(05),填写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人数,并提供劳务派遣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明、双方协议、人员明细;

7、外单位缴费人员(06),填写外单位缴费人员人数,并提供缴费人员所在社会保险分中心确认证明材料;

8、实习学生(07),填写实习学生人数,并提供学生与学校双方实习协议复印件、实习生明细;

9、离退休人员(08),填写返聘离退休人员人数,并提供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证明;

10、港澳台人员(09),填写港澳台人员人数,并提供台胞证复印件、港澳通行证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11、外籍人员(10),填写外籍人员人数,并提供护照复印件; 12、本月减少人员(11),填写本月减少的缴费人数;

13、差异原因(12),填写需要说明的产生缴费人数与职工人数差异的原因。栏次不足可另附说明;

14、职工工资总额(13)填写2011年全部职工年工资总额;

15、缴费人员工资(14),填写2011年全部缴费职工月工资合计; 16、缴费人员基数(15),填写2012年1月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合计;

17、未缴费人员工资(16)—(21)按表格所示填写相应人员工资额数。

18、未列入缴费基数原因(22),填写职工工资中未列入缴费基数的具体原因。栏次不足可另附说明。

注:以上所需提供的复印件均要求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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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名册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 序号 身份号码 姓名

调整月份

调整后缴费基数 原缴费 调整缴基数 费基数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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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缴相关政策文件

政策一: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若干政策规定

一、新参保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规定

对新参保人员,应依据户口簿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人员登记变动名册?(津社保登字4号),分别按照本市非农业户籍、本市农业户籍、本市蓝印户口、外省市非农业户籍、外省市农业户籍,填写人员身份,并提供户口簿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港澳台及外国人参保手续,按原规定执行。

提示:为了完善已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对于单位中的已参保人员,也要核准户口性质,借助年初核定缴费基数为契机,要求单位在报送缴费名册时,在缴费名册右侧空白处标明人员身份(市非农业户籍、本市农业户籍、本市蓝印户口、外省市非农业户籍、外省市农业户籍)

二、补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为新参保职工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进行审核确认。其中:申报办理补缴时间距缴费时间不足12个月(含)的,将补缴凭证报分中心审核,分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补缴费手续;申报办理补缴时间距缴费时间超过12个月而不足36个月(不含)的,应依据经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的?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核表?(以下简称?补缴审核表?)到分中心办理补缴费手续;申报办理补缴时间距缴费时间超过36个月(含)的,依据经市补缴会审小组审核的?补缴审核表?到分中心办理补缴费手续。

对网上申报单位,分中心依据按规定审核的?补缴审核表?,审核确认网上对应补缴费信息。

个人窗口缴费人员补缴费时间的审核确认。新参保人员补缴费时间,按照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出具的?补缴费确认表?确定;续接缴费人员补缴费时间,按照本人申报且不早于其起始缴费时间确定。

三、补缴保值费、滞纳金管理

对单位参保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加收保值费用;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欠费日从欠费之月的16日起计算至申报补缴费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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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

对个人缴费窗口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以前养老保险费的,按照津劳社局发[2008]85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加收保值费用;对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的,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保值金,欠费日从欠费之月的16日起计算至申报补缴费上月25日。

对机关合同制工人补缴1992年底前养老保险费的,以260元作为1992年及以前的月社会平均工资计算保值费用,并按照绝对额补征集的方式统一征收。

四、转移接续管理

对2010年1月1日以后新参保,申请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人员,应审核确认户籍情况。对确认为外省市户籍,且在本市首次参保缴费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应按津社保?2010?74号文件有关规定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不能办理养老保险跨省转入手续。

对确认为我市户籍,且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应依据市补缴会审小组备案确认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续接手续。

五、后延缴费管理

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单位参保人员,办理后延缴费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依据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确认的?后延缴费退休申请确认表?按整年度后延,“延迟退休”的人员不再核定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险种。

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直接办理后延缴费。其中: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后延缴费5年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办理趸缴费核定时,缴费基数按趸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六、缴费信息确认管理

参保单位在为退休人员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时,应认真核实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户籍、视同缴费年限等)、历年缴费基数、月账户记账金额等内容。对于因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造成间断缴费的,应填写?领取失业金或1993年以后视同缴费人员申报表?并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分中心依据?就、失业证?上记载的领取记录,录入失业保险待遇领取起止时间;其中属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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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待遇的,仅录入领取当月的时间。对于1993年以后审定了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应填写?领取失业金或1993年以后视同缴费人员申报表?并提供连?续工龄审定表?,分中心依据?连续工龄审定表?录入视同缴费年限的起止时间。

上述信息审核无误、录入完毕后,方可办理缴费人员退休减少和打印工资指数单等业务操作。

七、“平均工资指数单”打印管理

参保人员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费期间参与“平均工资指数”和“全部平均工资指数”计算,缴费基数按照“0”处理。其中,首次缴费在1993年1月1日之后、且其首次缴费之前没视同缴费年限(或核定缴费年限)的人员,其工资指数从首次缴费之月起计算。

录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1993年以后视同缴费年限期间,不参与“平均工资指数”和“全部平均工资指数”计算,缴费基数不按照“0”处理。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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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审核表

申报单位名称: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职工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在职情况 单位代码: 所在区县: 户籍性质 本市 □ 外省市 □ 非农业 □ 农业 □ 本市 □ 外省市 □ 非农业 □ 农业 □ 本市 □ 外省市 □ 非农业 □ 农业 □ 本市 □ 外省市 □ 非农业 □ 农业 □ 本市 □ 外省市 □ 非农业 □ 农业 □ 本市 □ 外省市 □ 非农业 □ 农业 □ 本市 □ 外省市 □ 非农业 □ 农业 □ 本市 □ 外省市 □ 非农业 □ 农业 □ 本市 □ 外省市 □ 非农业 □ 农业 □ 本市 □ 外省市 □ 非农业 □ 农业 □ 本市 □ 外省市 □ 非农业 □ 农业 □ 本市 □ 外省市 □ 非农业 □ 农业 □ 经审核,原用人单位申报属实,报请市会审小组审核。 区县人力社保局意 经办人: 见 经办人: 市会审小组意见 补缴时间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缴费基数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元 上述人员已提交补缴申请,经核实,确与我单位曾建立劳动 用人单位意见 关系,按规定应为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现予以申报审核。 月 经审核,同意所报意见,允许申报单位为上述人员中的 人办理补缴。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四份:本人档案、社保分中心、区县人力社保局、市会审小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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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领取失业金人员或1993年以后视同缴费人员申报表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领取失业保险 开始时间

终止时间

开始时间

93年以后视同缴费 终止时间

注:填写93年以后视同缴费的人员须附连续工龄审定表、填写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应提供就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单位经办人:(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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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转移接续办法

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以下简称187号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及死亡的,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资金如何计算: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单位划转)。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4、参保人员跨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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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但应报市会审小组备案后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5、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管理

对在外省市建立临时账户的人员,参保单位持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以下简称?临时账户通知书?,到分中心为其添加“外省市临时账户”标识。

对到我市就业的外省市户籍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且不能提供县级以上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文件的,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但应核对参保人员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为其添加“本市临时账户”标识。

参保人员转出临时缴费账户时,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填写?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分中心核准后为其打印?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以下简称?临时账户联系函?,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转移专用章”,待收到?临时账户联系函?回执后,办理参保人员临时缴费账户资金跨省转出手续。

参保人员转入临时缴费账户时,参保单位应提供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临时账户联系函?,分中心核对系统参保人员基本情况无误的,在回执栏加盖“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XX分中心转移专用章”,邮寄至外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待资金到帐后,依据?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跨省转入接续手续。

6、个人账户处理 2010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人员(含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出国或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含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死亡的,退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储存额余额。

对跨统筹范围存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缴费人员,经与本人协商,确认终止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分中心根据参保人员在两地的缴费情况,其在我市同期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2010年1月1日前退休人员重复领取养老金的,确认终止我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7、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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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原社保经办机构开据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9、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0、按照?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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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养老保险。

11、在军队参加养老保险的随军配偶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2、我市原有规定,凡与?暂行办法?、187号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28号不一致的,均以?暂行办法?、187号文件津人社局发?2010?28号规定为准。

13、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提示:1、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我市新参保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由外省市转入手续,应先由本人填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报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核实。经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核实无误后,由经办人在?转入申请?上签字并盖章确认。同时,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填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审核表?(简称?转入审核表?),报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并报市补缴会审小组备案后,到社保分中心办理。

2、用人单位一个月内为2名以上的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手续,应向市人力社保局书面申请,经市补缴会审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市人力社保局函复通知。

附件五: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 附件六: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附件七: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附件八: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附件九: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附件十: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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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

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分中心:

兹有 同志,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 县,拟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手续,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单位(章) 申请人(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为了方便参保人日后办理相关转移手续,以下委托人信息请如实填写)

本地委托人姓名: 与参保人关系:

本地委托人联系电话:(手机)

(座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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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参保人员基本信息 姓 名 公民身份 户籍地 号 码 地 址 性 别 个人编号 在本地 参保起 止时间 本地参保 本地实际 缴费月数 期间个人账户储存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 行政区划 代 码 电 话 单位名称 邮政

编码 地 址

经办人(签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章):

年 月 日

(本凭证一式两联,填发此凭证的社保机构和参保人员本人各一联)

重要提示

1.本凭证是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权益记录,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重要凭证,请妥善保管。

2.当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继续计算利息。到新就业地参保时,请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示本凭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3.本凭证如不慎遗失,请与填发此凭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申请补办。联系方式可到任何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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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公民身份号码

原个人编号 户籍所在地 原参保 所在地 区名称 原参保地社 保机构行政 区划代码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邮政编码 科长签字:

主管主任签字:

原参保地 社保机构 地址 参保单位(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落款中的参保单位和申请人,二选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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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八:

编号: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名称): 原在你处的参保人员 ,现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我处,如无不妥请按相关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姓名

性别

原个人编号

公民身份号码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地址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开户全称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银行账号 新就业地社保 机构邮政编码

经办人(签章): 电 话: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章):

年 月 日

(本函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一联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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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九:

编号: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原参保地 个人编号 申请转移至 ( )原参保地( )待遇领取地 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 原参保地(待 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地址 原参保地(待 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联系电话 原参保地(待 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名称 原参保地(待 遇领取地)社 保机构邮政编 码 备 注 参保单位(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注: 1.落款中的参保单位和申请人,二选一即可。

申请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2.请在“申请转移至”所选项的“( )”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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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

编号: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名称): 兹有 ,性别: ,公民身份号码: , 已在本

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临时缴费账户个人编号: 。现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将临时缴费账户转移你处,请将转移所需信息函告我处。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 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章): 年 月 日

(本函一式两联,一联发给对方社保机构,一联留存)

编号:

回 执

姓 名 性别 公民身 份号码 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行政区划代码 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开户全称 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开户银行 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银行账号

经办人(签章): 原参保地(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本回执一式两联,一联发给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一联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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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三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

根据市劳动局和社保中心?关于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劳局[2003]454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工商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劳社局发[2007]69号)(津社保[2007]]、

54号)文件精神,每年4月份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浮动。

一、浮动的原则

工伤发生费用少,缴费少,工伤发生费用多,缴费多,“鼓励预防、奖优罚劣”,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合理负担。

二、调整浮动费率的范围

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参加工伤保险且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属于二、三类的缴费单位。

以下单位不参加浮动费率核定: (1)行业风险类别属一类行业的;(2)参加农综险的;(3)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4)缴费不满一年的单位。 三、调整浮动费率的方法

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支缴率,核定其本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对支缴率低的企业,工伤保险征缴率下浮,反之上浮。

支缴率是指:一个年度内,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与该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上浮最高不超过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基准费率为:一类0.5%;二类1.0%;三类2.0%)

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4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支缴率大于等于40%,小于7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支缴率大于70%,小于90%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浮动;支缴率大于等于90%,小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支缴率大于等于120%的,费率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

五、不予浮动的情况

用人单位上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年度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得浮动:

(1)一次性工伤死亡3人(含)以上的; (2)拖欠工伤保险费的;

(3)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以及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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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参保单位办理网上申报

电子数字证书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按照市中心有关网上申报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对网上申报电子数字证书办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网上申报情况和时限要求

截止2011年底,全区共有参保户数2260户,已经办理网上申报单位1660户,占全区总参保户数的73%,但目前还有600户参保单位尚未办理网上申报,为了尽快实现经办方式的统一,请尚未签订网上申报协议的单位于2012年3月底以前将协议及相关凭证送分中心。

二、办理流程

(一)选择业务类型

首先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开通新服务”、“申请证书副本”或“申请新证书”。(对于已有电子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选择 “开通新服务”或“申请证书副本”;对于无电子数字证书的单位,应选择“申请新证书”。)

(二)填写协议提交至社保武清分中心

1、申请新证书、证书副本的单位需提供:

?天津市劳动保障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专用申请表?(1份); ?电子签名认证证书服务协议?(1份);

?天津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协议书?(2份);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 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利用原数字证书开通新服务的单位需提供:

?天津市劳动保障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专用申请表?(1份); ?天津市社会保险网上缴费申报协议书?(2份);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 (三)网上申报业务培训

对于已经提交申报协议的单位,分中心将分批组织培训,凡经过培训并领取了数字证书的单位自即日起开始从网上办理申报业务,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到分中心大厅办理网上申报,分中心大厅设有自助网上申报系统。

(四)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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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证书缴纳300元,以后每年更新200元。 申请证书副本缴纳300元,以后每年更新200元。 开通新服务缴纳60元,以后每年更新60元。 提示1:网上申报表格及协议可登陆www.sina.com输入用户名:wqfzxzjk密码:111111后在收件夹中进行下载,办理“开通新服务”的单位应同时携带原数字证书(U-key)。

提示2:天津中富信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联系方式为河西区黑牛道道57号津玉大厦一楼。客服电话:8833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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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网上申报功能办理流程

询问单位财务人员有否拥有 报税数字证书 有报税数字证书 无报税数字证书 想和报税用同一数字证书,在申请表业务类型中选择: 开通新服务 想和报税分开使用数字证书,在申请表业务类型中选择: 申请证书副本 在申请表业务类型中选择: 申请新证书 填写: 申请表1份、 社保网上申报协议2份、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填写: 申请表1份、 电子签名服务协议1份、 社保网上申报协议2份、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1份。 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将相关材料交到分中心,待参加培训并开通新业务或领取数字证书后 即可登陆劳动保障网:www.tj.lss.gov.cn办理网上申报业务 注:申请表及协议可从分中心邮箱下载,邮箱地址:www.sina.com用户名:wqfzxzjk 密码: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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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网上申报业务操作流程图

安装光盘后将数字证书插入计算机USB接口 登录天津劳动保障网http://www.tj.lss.gov.cn 点击页面左侧的“社会保险申报平台” 当月无增减变化、补缴及其他 需要到柜台办理的业务 当月有增减变化、补缴及其他 需要到柜台办理的业务 进入“缴费申报管理”中 各功能模块,录入业务数据 进入“提交信息管理”中“待提交信息”一项,提交已录入的数据 持材料到分中心柜台确认 进入“提交信息管理”中“提交结算”一项, 点击“申报”,待两个工作日后查询并自行 打印《缴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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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征缴经办工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单位申报时间及缴费方式要求

1、参保单位每月申报时间为:有增减变化的于上月26号至本月4号以前办理申报。无增减变化,可于本月8号以前办理申报(遇节假日提前不错后),超过此期间的,凡是有增减变动的原则上不再受理申报。同时,凡完成当月申报的单位务必在8日前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

2、已经办理了网上申报的单位办理业务要及时,不能超过8号了还办理相关业务,2012年起凡是超过8号还办理业务的,分中心将不再给与审核通过(遇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申报时间的要经分中心同意)。另外没有增减变化的单位也要记得每月在8号以前提交结算。

3、为了保证基金能够及时足额到帐,目前单位缴费限于三种方式,即:扣款结算、小额借记、临柜缴费。

目前全市有六家银行可以办理扣款缴费业务,即: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银行(原天津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天津农商银行(原农村信用社)。

提示: “扣款结算”方式快捷、准确,凡有条件的单位应尽量采取“扣款结算”的缴费方式。需要办理扣款结算的单位,在每月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前,先到登记科领取本单位ID号和“变更登记表”,与单位开户银行签订扣款协议后,拿协议留存联和“变更登记表”到登记科进行缴费方式变更。

二、关于申报结算须提供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办理缴费人员增加所需凭证

(1)新招工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合同名册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毕业生分配需提供分配信或招工表及劳动合同复印件,增加原因统一填写新参保(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提供派遣证或报到证及干部介绍信,合同制工人提供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另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增加在职人员时,请携带编委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2)属于本单位间断缴费后恢复缴费的,由分中心核对系统原缴费状态后做恢复缴费处理。

(3)属于外省市转入本市参保的,需提供外省市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增加原因填写跨统筹范围转入。

2、办理缴费人员减少所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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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开除、除名、辞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退工名册、解除合同证明或本人辞职申请,减少原因统一填写转出。

(2)属于退休的,正常退休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核实身份,特岗、病退的需提供?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表?,减少原因填写退休。

(3)在职死亡的,需提供火化收据或死亡证明,减少原因填写死亡。

(4)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和出境登记卡或国外定居证明,减少原因填写出国定居。

(5)转移到外省市的,减少原因填写跨统筹范围转出。 3、网上申报单位报送纸介材料的要求

采取网上申报的单位,在网上办理完相应业务后,要及时将打印的审核名册及凭证(户口簿复印件、合同名册复印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解除合同证明等)于当月15日前报送分中心。对于不能在当月15日前报送材料的单位,分中心将会把其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下月再有业务,必须先报送材料,分中心才进行审核,否则不予审核;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作出及时报送材料的书面承诺并由科长批准后,分中心才会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恢复对其先网上审核后报材料。

三、需要注意和说明的几个问题。

1、修改在职人员基本信息,必须由单位办理,统一填写?基本信息更改单?,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涉及年份的修改,需经分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办理。

提示:?基本信息更改单?可在分中心邮箱下载,邮箱地址:www.sina.com用户名:wqfzxzjk密码:111111。另外,为了使单位信息与社保信息保持一致性,原则上不再受理单位职工个人变更基本信息)

3、参保单位填写的各种报表一律不得涂改或用其他物品覆盖,否则按无效对待,需重新填报。

4、申报当中所需提供的各种报表,印章、内容必须齐全完整。 5、申报时所需凭证复印件均需使用A4纸复印,同时在复印件上填写单位代码及单位名称,凭证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6、各单位在申报的同时,要保证本单位账户有充足的余额。分中心在每月1号以后对打印完?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的单位进行扣款。单位缴费应到账时间为每月15日(遇节假日提前),所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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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位务必在每月8日前打印?天津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并保证申报后账户中有足够资金。

7、参保职工办理退休时,医疗保险必须符合累计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满五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凡退休时医疗年限不足需要补足年限的,应在办理在职转退休时打印医疗记载表到劳动局医保科填写?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核定表?,核定其视同缴费年限,然后到分中心做医疗年限的补征集。

8、核定添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标志

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未参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1%)或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5%)的机关、事业单位,添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标志。

对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农民工专户、民政代管残疾军人专户、不添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标志;对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专户及三支一扶大学生专户,暂不添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补助标志。

9、关于缴纳大额医疗救助的规定:

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要在2012年1月缴纳在职人员大额医疗救助金,标准为每人200元(注:凡单位有新参保的人员要在每月新增加时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不论几月份增加的人员都要缴纳大额医疗救助金,且金额均为200元/人)。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大额救助由分中心分3个月进行扣缴,标准为300元/人。

10、参保单位为新参保人员办理参保时,必须填写18位身份证号码。在填写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时,书写必须要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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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一

天津市参保人员基本信息修改审核表

年 月 日

单位代码:

单位名称:(章) 参保人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需修改项后划“√”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 公民身份号码( )姓名( ) 原登记信息 现登记信息 注:参保人员申请修改基本信息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证件。 申报人:

经办人(章):

业务科长(章):

分管主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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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2012年1月份申报材料及流程

1.持填好后的?缴费名册?(报盘单位还应同时携带报盘数据),到业务大厅④、⑤、⑥号窗口办理?缴费名册?申报;

2.持?登记、变动名册?到①、②、③号窗口做人员增减变动; 3.持申报后并加盖业务章的?登记变动名册?到④、⑤号窗口申报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有退休人员的单位必须在申报完退休增减变动后再申报大额医疗救助的扣缴)及其他征集业务;

4.核准缴费数额后在④、⑤号窗口打印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打印后,将不允许做任何变动及征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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