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考题 下载本文

22、 执行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 )

答案:

23、 对拘留后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的,应当在《拘留决定书》中注明原因。( )

答案:

24、 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即可逮捕。( )

答案:

25、 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暴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应予逮捕。( )

答案:

26、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要逮捕。( )

答案:

27、 对被逮捕的人,必须在逮捕后的48小时内进行讯问。( )

答案:

28、 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捺指印,拒绝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

答案: 29、 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一式三份,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 )

答案:

30、 对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

答案:

31、 对犯罪集团的从犯,不可以取保候审。( )

答案:

32、 对在取保候审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继续取保候审。( )

答案:

33、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要么采用保证金担保,要么采用保证人担保,不能同时并用。( )

答案:

34、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 )

答案:

35、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可以监视居住。( )

答案:

36、 对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

答案:

37、 在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可以继续执行,执行后及时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 )

答案:

38、 公安机关依法对政协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当向其政协全国委员会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或者执行以后及时通报。( )

答案:

39、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答案: 40、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

答案:

41、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

答案:

42、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答案:

43、 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与销赃地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管辖。( )

答案:

44、 对被宣告拘役的罪犯,执行的派出所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监督考察期限以及监督考察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

答案:

45、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 )

答案:

46、 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并通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 )

答案:

47、 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 )

答案:

48、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原关押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收监执行。( )

答案: 49、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察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考验期满,公安机关应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中级人民法院( )

答案:

50、 罪犯在缓刑、假释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判决的人民法院和原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及罪犯家属、单位。( )

答案:

51、 公安机关在侦查办案中,如果认为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

答案:

52、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又犯新罪的,由看守所、拘役所立案侦查;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 )

答案:

53、 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需要收监执行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通知原所在监狱、看守所、拘役所解回收监;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原执行机关。( )

答案:

54、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

答案:

55、 对于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仍送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拘役所执行。( )

答案:

56、 对异地公安机关提出协助调查、执行强制措施等协作请求,只要法律手续完备,协作地公安机关就应当及时无条件予以配合。根据情况,可以适当收取一定的费用。( )

答案:

57、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需要异地公安机关协作的,应当制作办案协作函件( )

答案: 58、 负责协作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异地公安机关请求协作的函件后,应当通知主管业务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