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管理司会同部运输、监察局对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等进行确认,在企业信用评价中予以加分奖励,奖励分值不超过2分。特别情况下,奖励加分由铁道部直接确定。
第四十一条 在评价期内,已经竣工交付的工程因质量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及以上等级质量事故,负有重要及以上责任的企业直接评价为C级。
第四十二条 考虑运营线抢险救灾奖分因素后,排序在前且没有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信用评价为A级,一般不超过6家;分数相同时,项目合同多的企业在前;项目合同数量相同的,以客运专线合同数量较多的企业在前。
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以及排序后两名信用评价为C级;分数相同时,项目合同少的企业为C级。项目合同数量相同的,以客运专线合同数量较少的企业为C级。
其他企业信用评价为B级。
第四十三条 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依据本项目的检查情况以及不良行为性质,根据铁道部?关于建立铁路建设项目考核约束机制的指导意见?(铁办〔2007〕35号)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实施奖励。
第四十五条 信用评价为A级的施工企业,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在其独立或作为联合体主体参加前3
次项目投标时每次加3分,其中当联合体中有C级企业时不考虑加分因素,作为联合体参与方时也不考虑加分因素。
第四十六条 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以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1个月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监督总站。
第四十七条 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除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还将按照铁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降低或取消企业的相关铁路资质。
第四十九条 不良行为性质严重,公布期限达到三年及以上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不良行为的,直接清出铁路建设市场,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允许进入铁路建设市场。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信用评价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参建单位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加分档案,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或铁路公司(筹备组)安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相关档案保存到项目正式验收后两年。
第五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认定工作纳入建设单位和监督站考核范畴,建设单位应按时如实上报建设项目中存在不良行为的问题,监督站应按时上报监督结果。建设单位对存在的不良行为未反映被查出的,年度考核时每项扣2分。监督结果不实的,监督站年度考核时每项扣2分。
对在不良行为确认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监督总站组织调查,调查确认属实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建设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铁道部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价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铁道部建设管理司010-51847149,010-51848850(传真);铁道部纪委、监察部驻铁道部监察局010-51844279,010-51841289(传真);监督总站010-51848870,010-51842837(传真)。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5日起施行。
附件1:
日常检查评分表
项目名称: 标段: 施工企业名称: 检查日期: 类别项目 序检查内容 号 检查方法 扣 分 标 准 扣 分 1 查验体系文制度不完善扣2分;责任未明确到具体人员 件和运转情扣2分;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无记录每起扣1况 分。 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 扣分原因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制度及运转情况 施工设备 2 按合同约定到位 隧道施工主要设备未到位,每台扣2分;混 凝土搅拌主要设备未到位,每台扣3分,其他主要设备每台扣1分。 施工现场没有详细场地平面图、未按平面图 布置或泥浆污水直接排放的,扣5分。 施工现场 3 文明工地 4 混凝土 5 隧 道 6 抽查内业资未按要求做试件和试验,每次扣2分;未做 料及现场核坍落度、入模含气量和入模温度测试,每项 质量控制 查 次扣1分。 现场检查 隧道开挖 掘进工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处扣3分; 未按要求实施超前地质预报,每次扣3分。 喷混凝土厚度、平整度不满足要求,每项每 检验批扣1分; 钢架间距、锚杆数量不满足要求,每项处扣1分。 仰拱未及时施作,距掌子面距离,Ⅲ级围岩 超过90m,Ⅳ级围岩超过50m,Ⅴ级及以上围岩超过40m或设计要求,每个工点扣3分。 初期支护 现场检查 7 仰拱 现场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