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在检查中发现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二十二条 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应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铁道部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执法监察等活动,或接到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问题后,应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为建设单位的,铁路局应及时将相关通知移交给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在查出不良行为和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应尽快在本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研究、核实,保证不良行为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当联合体承包项目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联合体主办方和责任方的不良行为。分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
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及主要责任人书面报送铁路局。
第二十八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及主要责任人书面报送监督总站,并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出现重大不良行为时,建设单位、监督站应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其中工程安全质量事故不良行为的公布期限及扣分待责任确认后上报。
第二十九条 监督机构对项目管理机构公示、确认不良行为的过程进行监督,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监督情况书面报送监督总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条 一项不良行为只记录一次,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发生重复记录的,以第一次记录为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总站对不良行为扣分以工程局(集团公司)为单位进行汇总,其所属单位的不良行为扣分计入工程局(集团公司);当施工合同由总公司签订时,不良行为扣分计入总公司。不良行为汇总结果经建设管理司确认后,由监督总站在铁道工程交易中心网和铁道部办公网公布。监督总站对重大不良行为应立即核实经建设管理司确认后公布。
监督总站应建立铁路建设项目参建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第三十二条 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每项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0分,其
中单项扣分达到5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为重大不良行为。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10年。
第三十三条 不良行为应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重大不良行为的整改工作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扣分期。
第三十四条 自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个人可以向监督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监督总站负责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或个人做出答复。
第三十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不良行为处理情况书面报监督总站,抄送建设管理司。
第四章 企业信用评价
第三十七条 企业信用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依据项目日常检查扣分、不良
行为扣分、抢险加分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在每年1月和7月进行,对公布期限在2年(不含)以下的不良行为,只在本评价期内扣分;公布期限在2年以上的不良行为,不良行为扣分计算两次,在本评价期内全额计算,在下一个评价期内按60%计算(保留2位小数)。
第三十九条 信用评价扣分为项目管理机构日常检查扣分与不良行为扣分的加权代数和。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信用评价扣分=∑A/0.5m×a+∑B×b 式中:A-各建设单位上报的日常检查扣分
B-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扣分
m-铁路大中型项目合同数量(包括单独或作为联合体成员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0.5为折扣系数
a-项目日常检查扣分权重 b-不良行为扣分权重 a、b-权重取值见下表:
m a b 1≤m≤5 0.3 0.7 6≤m≤10 0.4 0.6 11≤m≤15 0.5 0.5 16≤m≤20 0.6 0.4 m>20 0.7 0.3 监督总站按上述原则计算信用评价扣分,并从少到多进行初步排序,排序结果报建设管理司。
第四十条 对积极参与运营线抢险救灾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相关铁路局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其主要事迹及建议加分值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