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家塔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初 稿)
一 、总 则 ····························································· 2 二、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 3 三、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 7 四 、通风设施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 9 五 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 12 (二)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 14 (三)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 15 (四)瓦斯超限追究制度 ··········································· 17 (五)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 18 (六)通风调度管理制度 ··········································· 20 (七)通风仪器的使用、管理、校验制度 ······················ 21 六、巷道维修制度 ···················································· 22 七、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 23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 25 九、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 26 十、 防灭火管理制度 ················································ 29 十一 、通风质量标准化验收制度 ································· 31 十二、 通风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 33 十三、“一通三防”规程措施编制审批管理制度 ··············· 36 十四、“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定期排查制度 ····················· 39 十五、 图纸资料管理制度 ·········································· 40 十六、“一通三防”奖罚制度········································· 41
冯家塔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初 稿)
一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瓦斯、煤尘、火灾等重大事故发生,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定办法》以及《陕西冯家塔矿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搞好我矿“一通三防”工作。
第三条:必须建立和健全各级领导及各业务部门和单位的“一通三防”管理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第四条:矿长对矿井“一通三防”工作全面负责,保证矿井“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例会,解决“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工作负
责。
第六条:矿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七条:通风队对矿“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负责。
第八条:矿采、掘、运转队、通风队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九条:通风部门及有关业务科室负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安质科负责监督、检查,矿每旬召开一次通风例会,分析研究矿井通风方面存在的问题,落实措施及解决办法。
第十条:矿井通风机构和人员配备应符合规定,保证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每季度末由劳人部门、通风部门共同核定一次瓦检员人数,不足人员应及时补充和培训。
二、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矿井延伸、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
第十三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并经公司总工程
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通风系统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十四条:矿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十五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遇地质变化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连通风,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对于本条规定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或瓦斯传感器,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掘进断面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验收,断面必须满足通风和瓦斯治理要求,每月由安质科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巷道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安排生产;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以风定产原则,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掘进工作面使用两台风机同时供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